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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是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新部署。
目前,各界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还不统一,各地对改革的诉求也不一致,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寻求答案。
从宏观全局层面看,新形势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深远意义:一是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重要基础。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关键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农村集体各类要素平等参与市场交换,前提是产权清晰、权能完整。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完善集体产权权能,是促进农村集体产权自由流动、优化组合,真正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制度基础。
二是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举措。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基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集体资产运营治理机制,切实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是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发挥集体经济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制度选择。
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的重要前提。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不断增加财产性收入,关键是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明确集体资产范围和归属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确权到户,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制度前提。
四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键要在经济上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制度保障。
从微观主体层面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更为现实的作用:对农民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保障其对耕地、草地、林地等拥有最基本的承包经营权,还可以赋予其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在集体资产经营中的收益份额。截至2013年底,全国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累计股金分红924.1亿元,其中当年分红201.3亿元,股东人均分红525元;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累计股金分红639.1亿元,当年股金分红90.2亿元,股东人均分红1637元。
对集体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在“有家底”的发达地区,改革有利于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制,管好用好集体资产,避免因管理不民主、监督不到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家底薄”的欠发达地区,改革也有利于稳定资产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转变经营方式,夯实集体经济“家底”,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生产经营的服务功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对政府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健全乡村治理结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完善的乡村治理结构应当包括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这“三驾马车”共同构成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目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是健全的,而作为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却是缺位的,建设和发展滞后直接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突出。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13年反映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的来信已占到农村农业类来信总数的23%。通过改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补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缺位的短板,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16个字是中央对现代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而言,“归属清晰”主要指成员身份要清楚,通过成员身份界定,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谁所有;“权责明确”主要指权利义务要对等,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责任;“保护严格”主要指要着眼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流转顺畅”主要指产权流转要有多种形式的市场交易平台,通过制定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则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化、实体化、市场化。其中,股份化是指通过股份量化的形式,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建立集体资产与农民之间“按股享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连接机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体化是指建立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营分配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市场主体。市场化是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体现集体资产的市场价值。
相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涉及面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对象不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还包括集体资源;改革的范围不仅涉及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城市郊区,还涉及广大农区。
二是情况复杂。目前,全国各地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差别明显。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不含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总额2.4万亿元,村均408.4万元,其中东部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为18246.5亿元,占全国的76.1%,村均达744.7万元,中部地区资产总额占全国的16.9%,村均196.4万元,而西部地区仅占全国的7%,村均仅123.6万元。实践中,部分城郊结合部和沿海发达地区农村账面资产数以亿计,如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镇口村资产总额超过1.7亿元,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惊驾村资产总额更是高达4.3亿元,这些村的改革需求十分强烈,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而更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空壳村、负债村比比皆是,这些村账面资产不多,土地升值空间也不大,因此改革动力相对不足。
目前,各界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还不统一,各地对改革的诉求也不一致,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寻求答案。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从宏观全局层面看,新形势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深远意义:一是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重要基础。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关键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农村集体各类要素平等参与市场交换,前提是产权清晰、权能完整。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完善集体产权权能,是促进农村集体产权自由流动、优化组合,真正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制度基础。
二是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举措。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基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集体资产运营治理机制,切实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是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发挥集体经济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制度选择。
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的重要前提。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不断增加财产性收入,关键是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明确集体资产范围和归属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确权到户,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制度前提。
四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键要在经济上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制度保障。
从微观主体层面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更为现实的作用:对农民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保障其对耕地、草地、林地等拥有最基本的承包经营权,还可以赋予其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在集体资产经营中的收益份额。截至2013年底,全国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累计股金分红924.1亿元,其中当年分红201.3亿元,股东人均分红525元;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累计股金分红639.1亿元,当年股金分红90.2亿元,股东人均分红1637元。
对集体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在“有家底”的发达地区,改革有利于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制,管好用好集体资产,避免因管理不民主、监督不到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家底薄”的欠发达地区,改革也有利于稳定资产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转变经营方式,夯实集体经济“家底”,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生产经营的服务功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对政府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健全乡村治理结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完善的乡村治理结构应当包括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这“三驾马车”共同构成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目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是健全的,而作为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却是缺位的,建设和发展滞后直接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突出。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13年反映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的来信已占到农村农业类来信总数的23%。通过改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补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缺位的短板,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标与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16个字是中央对现代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而言,“归属清晰”主要指成员身份要清楚,通过成员身份界定,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谁所有;“权责明确”主要指权利义务要对等,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责任;“保护严格”主要指要着眼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流转顺畅”主要指产权流转要有多种形式的市场交易平台,通过制定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则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化、实体化、市场化。其中,股份化是指通过股份量化的形式,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建立集体资产与农民之间“按股享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连接机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体化是指建立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营分配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市场主体。市场化是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体现集体资产的市场价值。
相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涉及面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对象不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还包括集体资源;改革的范围不仅涉及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城市郊区,还涉及广大农区。
二是情况复杂。目前,全国各地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差别明显。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不含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总额2.4万亿元,村均408.4万元,其中东部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为18246.5亿元,占全国的76.1%,村均达744.7万元,中部地区资产总额占全国的16.9%,村均196.4万元,而西部地区仅占全国的7%,村均仅123.6万元。实践中,部分城郊结合部和沿海发达地区农村账面资产数以亿计,如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镇口村资产总额超过1.7亿元,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惊驾村资产总额更是高达4.3亿元,这些村的改革需求十分强烈,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而更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空壳村、负债村比比皆是,这些村账面资产不多,土地升值空间也不大,因此改革动力相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