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理人返还一部分佣金给投保人是保险市场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以及投保人来说都存在隐患。
“最近有个保险代理人向我推荐一款分红产品,说得头头是道,还说考虑到我的利益,愿意把他所拿到的佣金分一半给我,大家说我要不要买他说的产品呀?”这一边,网友思思对保险代理人抛出的“橄榄枝”不置可否,另一边,又有网友“内牛满面”提醒大家警惕保险代理人返佣陷阱。
“内牛满面”发帖说,他的保险代理人在他签署保单协议前,声称会返还一定佣金给他,并且送他一个“世博五日游”的名额,不过在他签署完保单协议后,那位代理人却迟迟没有兑现。多次交涉后,他只拿到了一张世博会门票,而所谓的返佣、世博五日游连影子都看不见。
“代理人返佣不可靠!”如今的“内牛满面”只能用自己的教训唤醒那些做着买保险拿返佣美梦的网友。
保险法禁止返佣
我们知道,保险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佣金,也就是投保人所缴纳保费中的一部分。所谓代理人返佣就是将其所拿到的佣金返还一部分给投保人,这样一来,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费等于降低了。这个看似对投保人非常有利的方式实际上暗藏隐患。
由于代理人返佣是一种以经济利益诱惑投保人的行为,因此在投保人考虑保险产品是否值得投保时,会忽视其本身的功能和价值。被短暂的利益蒙蔽双眼。就如网友思思所言,他所考虑的已经是是否因为返佣而投保,而非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值得购买了。这样一来,等到发现产品并不适合自己,或是代理人售后服务并不理想时,投保人再想要退保。就会损失保费,损失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佣金返还的数额,而如果选择重新投保更合适的产品,也会因为年龄增加等因素不得不多缴保费。
对保险代理人来说,如果返还一部分佣金给投保人,很可能导致投保人在考虑退保问题上少了一层经济顾虑,毕竟他所缴纳的保费已经拿回了不少。同时,以返佣为条件令消费者投保,可能使投保人买下原本并不适合的产品,因此所要面临的退保可能性更高。
对整个保险市场而言,返佣更是恶性竞争的来源。好的产品、好的代理人由于不给佣金返还,就得不到客户垂青,久而久之势必影响业绩,甚至无法继续做代理人。而那些给佣金返还的代理人的业绩则蒸蒸日上,表面看来对公司发展有利,实际上他们未必能给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及优质的服务,最终还是会令客户不满。特别是一些代理人将佣金中的一部分返还给投保人后,一并卸下了售后服务的责任,当投保人需要进一步了解保单内容,或是寻求保险理赔时,却发现自己的保单不知从何时起变成了“孤儿保单”无人问津,这对投保人、保险公司客户维护等都没有好处。
考虑到以上种种弊端,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代理人返佣是一种违法行为。
投保不应以返佣为交换条件
为了使自身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我们建议投保人在做投保决策时,不必考虑代理人是否返还佣金这一问题。
对于一个真正优秀的代理人来说,他所带给投保人的是一份合适的保险保障以及优质的售后服务,而他所获得的佣金收入,是对其劳动的一种肯定及回报。依靠返还佣金拉拢消费者的代理人,或许对产品本身不够自信,或只是急于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很难保证,这样的代理人在公司可以做得长久。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变相的返佣行为拉动客户,例如买保险送食用油、送旧版人民币纪念册、送金银纪念币等。虽然礼品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同样并不应该作为投保的理由,大家更多的应该考虑保单所提供的保障内容,关注其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以及公司偿付能力、售后服务等真正与自身权益挂钩的问题。
“最近有个保险代理人向我推荐一款分红产品,说得头头是道,还说考虑到我的利益,愿意把他所拿到的佣金分一半给我,大家说我要不要买他说的产品呀?”这一边,网友思思对保险代理人抛出的“橄榄枝”不置可否,另一边,又有网友“内牛满面”提醒大家警惕保险代理人返佣陷阱。
“内牛满面”发帖说,他的保险代理人在他签署保单协议前,声称会返还一定佣金给他,并且送他一个“世博五日游”的名额,不过在他签署完保单协议后,那位代理人却迟迟没有兑现。多次交涉后,他只拿到了一张世博会门票,而所谓的返佣、世博五日游连影子都看不见。
“代理人返佣不可靠!”如今的“内牛满面”只能用自己的教训唤醒那些做着买保险拿返佣美梦的网友。
保险法禁止返佣
我们知道,保险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佣金,也就是投保人所缴纳保费中的一部分。所谓代理人返佣就是将其所拿到的佣金返还一部分给投保人,这样一来,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费等于降低了。这个看似对投保人非常有利的方式实际上暗藏隐患。
由于代理人返佣是一种以经济利益诱惑投保人的行为,因此在投保人考虑保险产品是否值得投保时,会忽视其本身的功能和价值。被短暂的利益蒙蔽双眼。就如网友思思所言,他所考虑的已经是是否因为返佣而投保,而非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值得购买了。这样一来,等到发现产品并不适合自己,或是代理人售后服务并不理想时,投保人再想要退保。就会损失保费,损失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佣金返还的数额,而如果选择重新投保更合适的产品,也会因为年龄增加等因素不得不多缴保费。
对保险代理人来说,如果返还一部分佣金给投保人,很可能导致投保人在考虑退保问题上少了一层经济顾虑,毕竟他所缴纳的保费已经拿回了不少。同时,以返佣为条件令消费者投保,可能使投保人买下原本并不适合的产品,因此所要面临的退保可能性更高。
对整个保险市场而言,返佣更是恶性竞争的来源。好的产品、好的代理人由于不给佣金返还,就得不到客户垂青,久而久之势必影响业绩,甚至无法继续做代理人。而那些给佣金返还的代理人的业绩则蒸蒸日上,表面看来对公司发展有利,实际上他们未必能给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及优质的服务,最终还是会令客户不满。特别是一些代理人将佣金中的一部分返还给投保人后,一并卸下了售后服务的责任,当投保人需要进一步了解保单内容,或是寻求保险理赔时,却发现自己的保单不知从何时起变成了“孤儿保单”无人问津,这对投保人、保险公司客户维护等都没有好处。
考虑到以上种种弊端,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代理人返佣是一种违法行为。
投保不应以返佣为交换条件
为了使自身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我们建议投保人在做投保决策时,不必考虑代理人是否返还佣金这一问题。
对于一个真正优秀的代理人来说,他所带给投保人的是一份合适的保险保障以及优质的售后服务,而他所获得的佣金收入,是对其劳动的一种肯定及回报。依靠返还佣金拉拢消费者的代理人,或许对产品本身不够自信,或只是急于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指标。很难保证,这样的代理人在公司可以做得长久。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变相的返佣行为拉动客户,例如买保险送食用油、送旧版人民币纪念册、送金银纪念币等。虽然礼品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同样并不应该作为投保的理由,大家更多的应该考虑保单所提供的保障内容,关注其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以及公司偿付能力、售后服务等真正与自身权益挂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