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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以及新闻自由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从法学的视角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进行深入剖析,指出现行立法的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问题研究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背景
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备受关注的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是近年来公共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内容涉及到公众人物的各个方面,诸如2004年,名噪一时的《北京明星地图》详细罗列出以冯小刚、巩俐等明星大腕的家庭住址;2005年,近六百位明星的手机号码按姓氏拼音排列出现在某网站的论坛上,并且大多数电话号码经查证属实;到了2014年,从文章出轨到黄海波嫖娼,娱乐圈的公众人物花边新闻更是赚足了眼球。当人们满足了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欲之后,我们也应当考虑到狗仔们神出鬼没地跟踪偷拍、新闻媒体铺天盖地地宣扬明星们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或者令其难堪的事实的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对其隐私权不该有的侵犯。那么公众人物是否享有隐私权?其隐私权的边界又何在?则是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关注的内容。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界定
1.公众人物基本概念界定
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以行为人个人意愿为标准,可以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所谓自愿性公众人物,即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客观上已经为公众熟知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人,这里所讨论的娱乐明星显然属于这一类。
2.公众人物隐私权概念界定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而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的、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上文所提到的明星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显然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仅对如何进行隐私权的保护做出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但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同时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水平和立法也都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三、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关系
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公众人物的构成要件,同时也体现了其特性。正因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拥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广泛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其工作、生活以及言行举止都会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并且一定条件下相较与普通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更加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由此,公众人物隐私权必然会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以及新闻自由等发生冲突。为了保护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和知情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现代法制国家必然的选择,例如美国,其通过诸多判例确立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并且公众人物对民众的批判与监督应当负有容忍义务。然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代表公众人物无隐私,因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对其宪法保护的价值基础在于人格尊严和个人自治。那么,如果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便成为问题争议的焦点,因为一旦确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以及公众知情权便有止步的标准,那些被侵犯的隐私权也有得到救济的可能。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界定
针对此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程度应该区别对待。具体到课题重点讨论的娱乐明星这一类公众人物,由于其属于自愿性公众人物,即主观上希望或放任成为公众人物,或者虽未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清楚或应当清楚其活动或职业的后果,甚至部分娱乐明星正是借助于新闻媒体炒作(包括宣扬其隐私)从而保持知名度,基于娱乐明星以上的特性,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更加宽泛。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外相关资料,学者指出,下列行为可以归入侵犯娱乐明星隐私权范畴: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同意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泄露他人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公开他人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秘密等。
五、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发展建议
一方面,我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单独的规定,对其法律规定包含在对普通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中。从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来看,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虽然众多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但保护范畴仍然十分狭隘,仅限于对姓名、肖像、身体、住宅、通信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相关隐私权的保护则是立法的空白。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具有滞后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呈现出方式、内容的多样性的特点,与英美国家法律对网络隐私权有规定不同,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侵权行为,使得受害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与救济。
对此,我国立法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学习国外的先进做法,扩大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不同群体隐私权的范畴、完善隐私权救济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惩罚力度,构建起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北京影视传媒律师网.从黄海波嫖娼事件曝光再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EB/OL].http://www.yscmlaw.com/hyzx/content.asp?lb_id=1788,2014-05-22/2014-11-20
[2]李薇.娱乐明星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D].河南大学,2011
作者简介:
袁月(1994.03~),女,江苏泰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210)研究成果。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问题研究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背景
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备受关注的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是近年来公共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内容涉及到公众人物的各个方面,诸如2004年,名噪一时的《北京明星地图》详细罗列出以冯小刚、巩俐等明星大腕的家庭住址;2005年,近六百位明星的手机号码按姓氏拼音排列出现在某网站的论坛上,并且大多数电话号码经查证属实;到了2014年,从文章出轨到黄海波嫖娼,娱乐圈的公众人物花边新闻更是赚足了眼球。当人们满足了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欲之后,我们也应当考虑到狗仔们神出鬼没地跟踪偷拍、新闻媒体铺天盖地地宣扬明星们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或者令其难堪的事实的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对其隐私权不该有的侵犯。那么公众人物是否享有隐私权?其隐私权的边界又何在?则是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关注的内容。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界定
1.公众人物基本概念界定
公众人物,又称社会知名人士,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以行为人个人意愿为标准,可以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所谓自愿性公众人物,即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客观上已经为公众熟知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人,这里所讨论的娱乐明星显然属于这一类。
2.公众人物隐私权概念界定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而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的、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上文所提到的明星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显然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仅对如何进行隐私权的保护做出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但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同时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水平和立法也都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三、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关系
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公众人物的构成要件,同时也体现了其特性。正因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拥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广泛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其工作、生活以及言行举止都会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并且一定条件下相较与普通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更加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由此,公众人物隐私权必然会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以及新闻自由等发生冲突。为了保护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和知情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现代法制国家必然的选择,例如美国,其通过诸多判例确立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并且公众人物对民众的批判与监督应当负有容忍义务。然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代表公众人物无隐私,因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对其宪法保护的价值基础在于人格尊严和个人自治。那么,如果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便成为问题争议的焦点,因为一旦确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以及公众知情权便有止步的标准,那些被侵犯的隐私权也有得到救济的可能。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界定
针对此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程度应该区别对待。具体到课题重点讨论的娱乐明星这一类公众人物,由于其属于自愿性公众人物,即主观上希望或放任成为公众人物,或者虽未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清楚或应当清楚其活动或职业的后果,甚至部分娱乐明星正是借助于新闻媒体炒作(包括宣扬其隐私)从而保持知名度,基于娱乐明星以上的特性,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更加宽泛。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外相关资料,学者指出,下列行为可以归入侵犯娱乐明星隐私权范畴: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同意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泄露他人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公开他人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秘密等。
五、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发展建议
一方面,我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单独的规定,对其法律规定包含在对普通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中。从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来看,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虽然众多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但保护范畴仍然十分狭隘,仅限于对姓名、肖像、身体、住宅、通信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相关隐私权的保护则是立法的空白。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具有滞后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呈现出方式、内容的多样性的特点,与英美国家法律对网络隐私权有规定不同,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侵权行为,使得受害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与救济。
对此,我国立法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学习国外的先进做法,扩大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不同群体隐私权的范畴、完善隐私权救济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惩罚力度,构建起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北京影视传媒律师网.从黄海波嫖娼事件曝光再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EB/OL].http://www.yscmlaw.com/hyzx/content.asp?lb_id=1788,2014-05-22/2014-11-20
[2]李薇.娱乐明星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D].河南大学,2011
作者简介:
袁月(1994.03~),女,江苏泰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210)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