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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化的发展使得组织有效性评价指标更为客观,真实。在进行信息化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组织有效性考核方法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使得软件记录与操作结果具有相关性,而排除了人为因素带来的干扰。这样,不但可以达到任务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也提高了指标体系的客观性,使得组织评价更有效。
【关键词】税务系统;执法考核系统
2012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全国国、地税税收执法责任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建立了全国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2012年6月,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以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控与考核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并陆续在全国各地税务系统推广使用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一、当前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背景
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两个子系统。执法考核系统每天定时从“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查询机)自动抽取数据,并存入本系统数据库,形成源数据,其后根据预先设定的65个考核指标和115项过错行为对抽取的源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并根据既定的执法标准自动打分评判,发出通报。执法监察系统除了接收执法考核系统转来的重大过错信息外,会自动根据执法基础数据筛选疑点,为行政监察部门提供执法监察的立项线索。这一系统将税收工作各环节置于计算机的严密监控中,排除了以往人工考核容易出现的人情因素,提高了税收执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存在问题
(一)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关于组织有效性考核指标设置不全面。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实际上只是对CTAIS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抽取与处理的工具,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只关注于CTAIS中业务运行的时效性与正确性,而在税务组织内部存在大量工作业务根本不需要应用CTAIS进行操作的情况,例如办公室的税法宣传工作、税政部门或办税服务厅的业务咨询工作等,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对于非业务指标例如纳税人对办税环境是否满意、纳税人的意见处理是否及时、信息公开是否全面等并无涉及,而是侧重于大量使用CTAIS进行操作的业务岗位人员方面,而且是依据绝对过错量进行追究,这就造成了税务人员多干多追究。少干少追究,不干不追究的情况。而且,扣分的多少与人员工资相挂钩而无正确完成工作的激励的情形也大大影响了税收执法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且导致了税务部门组织考核的缺漏发生。
(二)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监管面不全,弱化监控效果。各个岗位的执法人员只要在CTAIS中进行了下确的操作,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就会默认执法正确,但实际上执法人员究竟是否将该项业务真正完成,考核系统并不能监督到位。例如,在文书送达环节,存在CTAIS中显示文书已送达而实际未送达的情况。而在文书销号环节也存在类似情况,工作人员虽然送达了文书却忘记进行CTAIS中的相关操作也会导致考核情况与实际不符。
(三)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与升级后CTAIS或是新修订的政策不相容。例如,在税收政策已发生变化,CTAIS系统已相应升级的情况下,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及时更新生核依据,升级速度时显滞后于业务操作软件。这样,考核结果带来的申辩、修改等后续工作也会增加业务人员工作负担,使其产生抵触情绪。
(四)执法系统考核软件界面设置需要进一步优化。考核软件只能进行单项任务操作,不能同时打开多个功能模块,不利于对比相关数据,而且查询明细界面不能进行复制、导出,不利于操作人员对照核实,处理过错。
三、对税务系统执法考核的建议
(一)采取有效的组织评价工具,系统全面的设置组织考核指标。例如,根据平衡计分卡工具,对组织的业务成果、行政效率、财务管理、组织学习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指标设计,并结合金税三期建设成果,以建设服务型组织为目标来设立考核指标,以期较为全面的反映组织整体有效性水平。
(二)探索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针对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无法监控的内容,重新设置人工考核办法,与计算机考核指标同步推进,形成对整体税务组织内部工作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另外,在强化内部监督考核的同时,积极探索外部执法评议方法,以服务纳税人为目标,将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于组织考核之中,坚持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程序内容与实际内容相结合,执法责任考核指标与责任追究绩效考评相结合,建立本级考核与上级考核同时运用的考核方式。
(三)形成综合征管软件与执法考核软件升级联动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是责任科室,处理因综合征管软件升级而带来的与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的问题,形成联动机制。一旦综合征管软件需要升级,必须及时通知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维护部门进行相关语句的修改,降低或杜绝因工作失误而引起的过错。
(四)优化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界面。增加人机对话框功能设置,起到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处理提醒功能。例如提示操作人员有待处理业务、某些指标需要警示等。以协助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减少因操作人员工作失误而带来的申辩问题。另外,在申辩界面的设计与流程上尽量的简化,以便操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过错申辩。
(五)设置相关指标的对比查询功能。使相关过错人员能方便的从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所犯过错。以便及时改正。
(六)完善奖惩制度。在自动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体现公平公正的奖惩制度。依据执法信息系统责任追究模块和人工考核结果,综合业务与非业务科室的实际情况,严格兑现奖惩,建立考核追究档案,并积极探索相关配套制度,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过错责任追究可采取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形式;奖励制度按岗位责任轻重及工作量进行奖励。
参考文献
[1]范玉顺.《信息化管理战略与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闫锐.《论税务信息化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
【关键词】税务系统;执法考核系统
2012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全国国、地税税收执法责任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建立了全国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2012年6月,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以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控与考核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并陆续在全国各地税务系统推广使用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一、当前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背景
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两个子系统。执法考核系统每天定时从“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查询机)自动抽取数据,并存入本系统数据库,形成源数据,其后根据预先设定的65个考核指标和115项过错行为对抽取的源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并根据既定的执法标准自动打分评判,发出通报。执法监察系统除了接收执法考核系统转来的重大过错信息外,会自动根据执法基础数据筛选疑点,为行政监察部门提供执法监察的立项线索。这一系统将税收工作各环节置于计算机的严密监控中,排除了以往人工考核容易出现的人情因素,提高了税收执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存在问题
(一)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关于组织有效性考核指标设置不全面。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实际上只是对CTAIS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抽取与处理的工具,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只关注于CTAIS中业务运行的时效性与正确性,而在税务组织内部存在大量工作业务根本不需要应用CTAIS进行操作的情况,例如办公室的税法宣传工作、税政部门或办税服务厅的业务咨询工作等,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对于非业务指标例如纳税人对办税环境是否满意、纳税人的意见处理是否及时、信息公开是否全面等并无涉及,而是侧重于大量使用CTAIS进行操作的业务岗位人员方面,而且是依据绝对过错量进行追究,这就造成了税务人员多干多追究。少干少追究,不干不追究的情况。而且,扣分的多少与人员工资相挂钩而无正确完成工作的激励的情形也大大影响了税收执法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且导致了税务部门组织考核的缺漏发生。
(二)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监管面不全,弱化监控效果。各个岗位的执法人员只要在CTAIS中进行了下确的操作,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就会默认执法正确,但实际上执法人员究竟是否将该项业务真正完成,考核系统并不能监督到位。例如,在文书送达环节,存在CTAIS中显示文书已送达而实际未送达的情况。而在文书销号环节也存在类似情况,工作人员虽然送达了文书却忘记进行CTAIS中的相关操作也会导致考核情况与实际不符。
(三)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与升级后CTAIS或是新修订的政策不相容。例如,在税收政策已发生变化,CTAIS系统已相应升级的情况下,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及时更新生核依据,升级速度时显滞后于业务操作软件。这样,考核结果带来的申辩、修改等后续工作也会增加业务人员工作负担,使其产生抵触情绪。
(四)执法系统考核软件界面设置需要进一步优化。考核软件只能进行单项任务操作,不能同时打开多个功能模块,不利于对比相关数据,而且查询明细界面不能进行复制、导出,不利于操作人员对照核实,处理过错。
三、对税务系统执法考核的建议
(一)采取有效的组织评价工具,系统全面的设置组织考核指标。例如,根据平衡计分卡工具,对组织的业务成果、行政效率、财务管理、组织学习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指标设计,并结合金税三期建设成果,以建设服务型组织为目标来设立考核指标,以期较为全面的反映组织整体有效性水平。
(二)探索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针对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无法监控的内容,重新设置人工考核办法,与计算机考核指标同步推进,形成对整体税务组织内部工作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另外,在强化内部监督考核的同时,积极探索外部执法评议方法,以服务纳税人为目标,将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于组织考核之中,坚持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程序内容与实际内容相结合,执法责任考核指标与责任追究绩效考评相结合,建立本级考核与上级考核同时运用的考核方式。
(三)形成综合征管软件与执法考核软件升级联动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是责任科室,处理因综合征管软件升级而带来的与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的问题,形成联动机制。一旦综合征管软件需要升级,必须及时通知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维护部门进行相关语句的修改,降低或杜绝因工作失误而引起的过错。
(四)优化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界面。增加人机对话框功能设置,起到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处理提醒功能。例如提示操作人员有待处理业务、某些指标需要警示等。以协助操作人员正确操作,减少因操作人员工作失误而带来的申辩问题。另外,在申辩界面的设计与流程上尽量的简化,以便操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过错申辩。
(五)设置相关指标的对比查询功能。使相关过错人员能方便的从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所犯过错。以便及时改正。
(六)完善奖惩制度。在自动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体现公平公正的奖惩制度。依据执法信息系统责任追究模块和人工考核结果,综合业务与非业务科室的实际情况,严格兑现奖惩,建立考核追究档案,并积极探索相关配套制度,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过错责任追究可采取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等形式;奖励制度按岗位责任轻重及工作量进行奖励。
参考文献
[1]范玉顺.《信息化管理战略与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闫锐.《论税务信息化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