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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早在20世纪末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社会逐步面向了信息化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于个人信息存在着威胁,如何改善现状,建设相关立法体系,进而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是本文要展开讨论的内容。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策略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是如何受到威胁的,主要来源于互联网的传播。平常在网上下载信息、购物、登录注册或其他网络平台活动之类均可将信息传播出去,甚至面对部分黑客或病毒软件,个人信息几乎是透明的,完全没有隐私性可言。在面对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已是势在必行,既能保护个人,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面临的困难
(一)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监管
互联网发展速度持续飙升,尤其是对于数字城市,逐渐成为了一种社会生活的必需品。大数据时代下,我国相关部门对于网络平台的信息安全从未停止研究,但是互联网涉及范围广、传播性強,对于数据十分敏感,平台监管对此都存在管理欠缺,因此国家相关部门短期内能不给出科学的管理手段。导致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难以消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网络平台活动必须实名制注册,加之网络安全审查机制门槛低,所有信息鱼龙混杂,难以展开科学合理的监管。同时,我国执法部门对于网络的数据管理没有出台有效管理政策,加之互联网平台内部监管范围有限,进一步加大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影响个人财产安全。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救济层面存在问题
就目前形势而言,信息交流已是基本互动方式,平台收集也较为方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保护系统上稍有逊色。行政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救济策略也相对薄弱,政府在进行管理工作的时候,必须对每一个人的信息准确收集。同时,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民事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按照法律内部体系来说,它涉及机关单位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经济利益。这种救济方式对于公民有着较为薄弱的救济效果,主要凸显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例如在搜集证据方面,个人力量难以和行政部门单位工作能力相提并论,而证据就是诉讼的基本条件。但是公民没有搜集证据的能力,且这些信息又复杂昂贵,很难从本质上实行救济。在面对如此困境下,亟需国家出台保障双方权利的政策,实现公民信息的救济,进一步实现行政法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策略
(一)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和用户自我保护意识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公民的信息保护既要靠自己的防范意识还要靠专业技术的支持。网络平台信息种类繁杂,公民在进行个人信息注册的时候,对于陌生的网址要注意防范,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除此之外,还需要专业技术的支持,首先,加大研发技术投入。合理投入资金研发软件,加强技术团队的建设,利用专业的手段对于用户的信息进行保护;其次,加强技术规范。大数据时代,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是国家部门与企业一直重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用户在网络平台获取信息的时候,需要通过验证,或验证码、或密码与代码等,这些信息不要让网络授权人一方管理,应多个相关人员共同管理,相互监督。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立法
笔者认为,国家在个人信息管理模式上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提出相应的对策。在网络上平台多样化的背景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对策,网络平台在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处理上必须达到一定的规范性和标准化。平台使用和网络传播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监督下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就我国目前局势分析,国际上的成熟做法为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蓝本,我国应根据网络平台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出台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相关条例,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上,加强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双向进行管理保护,从本质上解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第二,界定个人信息保护主体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自身主体和法律主体,其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了解信息使用目标和方向、处理信息情况应告知个人、收集公民信息后及时分类、利用相关法律程序向社会公开信息收集。上述是在法律的强有力影响下,对个人实施信息保护的强有力策略,合法采集信息,合法管理信息,合法保护信息;第三,规定信息主体权利。信息主体顾名思义,就是信息的所有者即个人,其主要权利包含决定权、知情权、信息获取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获得经济权等。以上是行政法对于公民信息权利的基本规定。在大数据时代下,除了行政法的管理政策,公民主体在网络活动的时候,对于注册信息一定要警钟长鸣,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这多样化的网络平台上,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靠行政法和国家出台的政策来监管之外,还要提升公民主体的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王韵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困境与路径选择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No.304(01):114-115.
[2]李亦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J].福建茶叶,2019(4).
[3]沈杨,刘国华.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对外经贸,2020,000(005):111-116.
[4]郑朋树.论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29-34.
[5]杨柳.行政法学视角下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分析[J].卷宗,2020,000(002):396-397.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策略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是如何受到威胁的,主要来源于互联网的传播。平常在网上下载信息、购物、登录注册或其他网络平台活动之类均可将信息传播出去,甚至面对部分黑客或病毒软件,个人信息几乎是透明的,完全没有隐私性可言。在面对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已是势在必行,既能保护个人,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面临的困难
(一)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监管
互联网发展速度持续飙升,尤其是对于数字城市,逐渐成为了一种社会生活的必需品。大数据时代下,我国相关部门对于网络平台的信息安全从未停止研究,但是互联网涉及范围广、传播性強,对于数据十分敏感,平台监管对此都存在管理欠缺,因此国家相关部门短期内能不给出科学的管理手段。导致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难以消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网络平台活动必须实名制注册,加之网络安全审查机制门槛低,所有信息鱼龙混杂,难以展开科学合理的监管。同时,我国执法部门对于网络的数据管理没有出台有效管理政策,加之互联网平台内部监管范围有限,进一步加大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影响个人财产安全。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救济层面存在问题
就目前形势而言,信息交流已是基本互动方式,平台收集也较为方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保护系统上稍有逊色。行政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救济策略也相对薄弱,政府在进行管理工作的时候,必须对每一个人的信息准确收集。同时,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民事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按照法律内部体系来说,它涉及机关单位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经济利益。这种救济方式对于公民有着较为薄弱的救济效果,主要凸显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例如在搜集证据方面,个人力量难以和行政部门单位工作能力相提并论,而证据就是诉讼的基本条件。但是公民没有搜集证据的能力,且这些信息又复杂昂贵,很难从本质上实行救济。在面对如此困境下,亟需国家出台保障双方权利的政策,实现公民信息的救济,进一步实现行政法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策略
(一)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和用户自我保护意识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公民的信息保护既要靠自己的防范意识还要靠专业技术的支持。网络平台信息种类繁杂,公民在进行个人信息注册的时候,对于陌生的网址要注意防范,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除此之外,还需要专业技术的支持,首先,加大研发技术投入。合理投入资金研发软件,加强技术团队的建设,利用专业的手段对于用户的信息进行保护;其次,加强技术规范。大数据时代,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是国家部门与企业一直重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用户在网络平台获取信息的时候,需要通过验证,或验证码、或密码与代码等,这些信息不要让网络授权人一方管理,应多个相关人员共同管理,相互监督。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立法
笔者认为,国家在个人信息管理模式上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提出相应的对策。在网络上平台多样化的背景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对策,网络平台在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处理上必须达到一定的规范性和标准化。平台使用和网络传播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监督下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就我国目前局势分析,国际上的成熟做法为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蓝本,我国应根据网络平台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出台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相关条例,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上,加强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双向进行管理保护,从本质上解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第二,界定个人信息保护主体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自身主体和法律主体,其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了解信息使用目标和方向、处理信息情况应告知个人、收集公民信息后及时分类、利用相关法律程序向社会公开信息收集。上述是在法律的强有力影响下,对个人实施信息保护的强有力策略,合法采集信息,合法管理信息,合法保护信息;第三,规定信息主体权利。信息主体顾名思义,就是信息的所有者即个人,其主要权利包含决定权、知情权、信息获取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获得经济权等。以上是行政法对于公民信息权利的基本规定。在大数据时代下,除了行政法的管理政策,公民主体在网络活动的时候,对于注册信息一定要警钟长鸣,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这多样化的网络平台上,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靠行政法和国家出台的政策来监管之外,还要提升公民主体的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王韵棠.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困境与路径选择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No.304(01):114-115.
[2]李亦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J].福建茶叶,2019(4).
[3]沈杨,刘国华.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对外经贸,2020,000(005):111-116.
[4]郑朋树.论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29-34.
[5]杨柳.行政法学视角下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分析[J].卷宗,2020,000(002):396-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