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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指出,民意是制定法律的依据,这一点在前不久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了充但在民意推动法律修改的背后,民意究竟如何获知,何谓真正的民意;另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理念下所出台的"刑八",将热议的"醉驾"、"恶意欠薪"入罪,刑法将规制范围扩张至民事和行政领域是否欠妥;是否表示"刑法万能主义"在我国刑法中已得到承认。笔者将在本文中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民意;刑法万能主义
2011年2月25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自草案提出起就饱受争议并引起上至国家立法机关、下至媒体舆论和广大民众的普遍关注,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份刑法修正案中涉及到许许多多敏感和尖锐的话题,诸如13个罪名的死刑废除、缓刑制度的修改、"醉驾"和"恶意欠薪"的入刑、社区矫正的入刑等等热点问题。在这些问题里,尤为引起广大民众关心的当属"醉驾"及"恶意欠薪"入刑了,单就"刑八"背景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出的"官方"背景介绍是:一方面基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另一方面,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笔者不禁思考,在本次"刑八"出台的背后,"民意"之影响力究竟价值几何?
一、浅析"刑八"背景之"民意至上"
(一)"民意"之内涵剖析
"民意"一词,从字面理解,即民众的意愿。在我国,因为浓重的政治情结已经将"公民"概念淡化,而强化了"人民"这一概念,故而我国的"民意"应当理解成是人民群众的意愿或意思表达。庄子曾云:"中和民意以安四乡"①。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出台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民意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愿和人民的要求。因为民意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民意是检验正义的标准,民意是权力有效行使的基础和保证。……"可见,民意一词,在我国由来已久。那么,对此次"刑八"出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民意"又当如何理解呢?
首先不得不提到"醉驾"入刑的问题,官方的立法说明是醉酒驾车和飙车被称为"马路杀手",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将其入罪其目的便是为了保护广大公众的安全,因为一般而言,现在从对很多网民的访谈就知道,一旦得知醉酒驾车入罪了,他们都说再不敢醉酒驾车了。其次再看恶意欠薪入刑,官方立法说明指出每年都有农民工因讨薪被打的事件见诸报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将"恶意欠薪"正式入罪。从以上均声明是应"民意"所向的立法缘由可见,"刑八"所关注之民意,均是"民众愤怒之意思表达",难道推动法律修改和法制进步的民意必须是"愤怒的民意"吗?!那么,不妨将"刑八"的立法背景定义为"应民愤所向"更为确切吧?!
(二)"民意"之获知渠道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中曾指出"要建立起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顺畅的联系和沟通的机制,……。要充分发挥好网络的作用,这是民意表达比较顺畅的渠道之一。……要改进工作作风,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这是最有效、便捷的与民意沟通的途径。……"具体提到以下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要求:(1)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2)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3)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4)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5)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6)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7)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8)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9)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10)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11)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12)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从以上民意汇聚渠道来看,真正能收到实效的渠道也许非网络莫属,因为常见的民意表达渠道诸如为民众所熟知的信访、各级政务部门的群众意见反馈机构等等,实际离群众的距离是越来越远,实际生活中老百姓面临的现实是"求告无门",上访被拒甚至"被拘",反映情况石沉大海置之不理,人民网的一项特别调查表明,超过%95的网民不知道或查不到所在省份社情民意受理联系方式,无奈之下,网络--这个还算"自由"的平台便成为了时下最有效的民意反馈渠道,所以造成了這几年来大部分的热点事件以及引起较大关注的事件都是发端于网络。当然,网络民意也存在真伪,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逐步地去完善社情民意的网络表达机制,一方面要及时解决民众的吁求,给予关注及时解决,防止事态恶化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要及时回应各种传言,该证实就证实,该证伪就证伪。[1]
二、从"刑八"背景谈"刑法万能"之弊端
在前文谈到"恶意欠薪"、"醉酒驾车"入罪之背景时,官方所作的立法说明是将民众"深恶痛绝"的问题交由刑法规制,以达到更加有力的防治效果。笔者不禁想问:何以证明此类行为交由刑法规制后就会产生更好的预防效果呢?!原有的上位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法乃至民法难道其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功能就完全失灵了吗?!笔者认为,"刑八"的修改,从一定程度上正是对"刑法万能主义"的法律肯定。[2]"恶意欠薪"严重了,刑法将其入罪;"醉驾"频发了,刑法将其入罪;长此以往,我国的刑法发展趋势便是成为一部"社会运行万能法"或者可称为"查缺补漏法"。
可是,刑法是不是真的可以神通广大到"一手遮天"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一种极其片面的认识,是对刑法价值这一系统的生硬割裂,其直接后果便是人为地夸大并美化了刑法的价值,提高了人们对于刑法遏止犯罪效用的期望值,在客观上助长着"刑法万能论"乃至"重刑主义"思潮的盛行。[3]要正确发挥刑法价值,求得刑法价值的最佳实现,必须科学地认识刑法价值,全面地理解刑法对于社会所可能发挥的一切作用与影响。不幸地是,在"刑八"出台面临的热议中,我们可以看到的一个趋向便是立法者也好、民众也好,几乎都将把社会丑恶现象的防治寄希望于刑法之上。不可否认,笔者也痛恨那些无良的"恶意欠薪"者和不负责任的"醉驾"者,但是仅仅依靠刑法去实现防治这些行为的目的,其效果是值得商榷的。刑法是一个社会中保障人民权利最严厉的法律,随之而生的刑罚势必具有威严的本性,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所倡导的重刑主义情结在当下我国面临社会转型所导致的社会矛盾滋生时期使得许多人对刑法报以仿佛圣灵崇拜般的偏信态度。刑法,应当成为这道防线的最后一道封锁线,如果社会发展到只能依靠刑法来保障其运行(暂且不论其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那么只预示着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的法律已经全盘皆输。
笔者必须指出的是,"刑八"的出台,其实正宣告了它已将其冰冷的枪口伸向了民事及行政领域,也正表明了当前法律体系运行的诸多弊端和社会政策的瘫痪。不是民法、行政法、道交法的规定出了问题,而是其运行和执行出了问题,法律制定的再完美,效果还是体现在执行中。如果现实中各法律部门的执法机关能真正做到依法行使公权力,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任何一部法律都将成为完美的"行法",而刑法的修改,也将真正走上为发挥其"本职功能"而不断从立法的技术性,自身法律结构的科学性、专业性以及社会应用性各方面进行完善的康庄大道!
注释:
①取自《庄子·说剑》. "上法圆天以顺三光,下法方地以顺四时,中和民意以安四乡"。
参考文献:
[1]李冠煜.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干预[ 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4).
[2]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1
[3]何勤华.中华刑法论[M].中国方正出版,2009.233
作者简介:孙远(1987-),女,辽宁抚顺人,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民意;刑法万能主义
2011年2月25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自草案提出起就饱受争议并引起上至国家立法机关、下至媒体舆论和广大民众的普遍关注,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份刑法修正案中涉及到许许多多敏感和尖锐的话题,诸如13个罪名的死刑废除、缓刑制度的修改、"醉驾"和"恶意欠薪"的入刑、社区矫正的入刑等等热点问题。在这些问题里,尤为引起广大民众关心的当属"醉驾"及"恶意欠薪"入刑了,单就"刑八"背景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出的"官方"背景介绍是:一方面基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另一方面,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笔者不禁思考,在本次"刑八"出台的背后,"民意"之影响力究竟价值几何?
一、浅析"刑八"背景之"民意至上"
(一)"民意"之内涵剖析
"民意"一词,从字面理解,即民众的意愿。在我国,因为浓重的政治情结已经将"公民"概念淡化,而强化了"人民"这一概念,故而我国的"民意"应当理解成是人民群众的意愿或意思表达。庄子曾云:"中和民意以安四乡"①。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出台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民意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愿和人民的要求。因为民意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民意是检验正义的标准,民意是权力有效行使的基础和保证。……"可见,民意一词,在我国由来已久。那么,对此次"刑八"出台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民意"又当如何理解呢?
首先不得不提到"醉驾"入刑的问题,官方的立法说明是醉酒驾车和飙车被称为"马路杀手",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将其入罪其目的便是为了保护广大公众的安全,因为一般而言,现在从对很多网民的访谈就知道,一旦得知醉酒驾车入罪了,他们都说再不敢醉酒驾车了。其次再看恶意欠薪入刑,官方立法说明指出每年都有农民工因讨薪被打的事件见诸报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将"恶意欠薪"正式入罪。从以上均声明是应"民意"所向的立法缘由可见,"刑八"所关注之民意,均是"民众愤怒之意思表达",难道推动法律修改和法制进步的民意必须是"愤怒的民意"吗?!那么,不妨将"刑八"的立法背景定义为"应民愤所向"更为确切吧?!
(二)"民意"之获知渠道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中曾指出"要建立起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顺畅的联系和沟通的机制,……。要充分发挥好网络的作用,这是民意表达比较顺畅的渠道之一。……要改进工作作风,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这是最有效、便捷的与民意沟通的途径。……"具体提到以下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要求:(1)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2)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3)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4)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5)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6)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7)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8)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9)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10)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11)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12)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从以上民意汇聚渠道来看,真正能收到实效的渠道也许非网络莫属,因为常见的民意表达渠道诸如为民众所熟知的信访、各级政务部门的群众意见反馈机构等等,实际离群众的距离是越来越远,实际生活中老百姓面临的现实是"求告无门",上访被拒甚至"被拘",反映情况石沉大海置之不理,人民网的一项特别调查表明,超过%95的网民不知道或查不到所在省份社情民意受理联系方式,无奈之下,网络--这个还算"自由"的平台便成为了时下最有效的民意反馈渠道,所以造成了這几年来大部分的热点事件以及引起较大关注的事件都是发端于网络。当然,网络民意也存在真伪,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逐步地去完善社情民意的网络表达机制,一方面要及时解决民众的吁求,给予关注及时解决,防止事态恶化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要及时回应各种传言,该证实就证实,该证伪就证伪。[1]
二、从"刑八"背景谈"刑法万能"之弊端
在前文谈到"恶意欠薪"、"醉酒驾车"入罪之背景时,官方所作的立法说明是将民众"深恶痛绝"的问题交由刑法规制,以达到更加有力的防治效果。笔者不禁想问:何以证明此类行为交由刑法规制后就会产生更好的预防效果呢?!原有的上位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法乃至民法难道其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功能就完全失灵了吗?!笔者认为,"刑八"的修改,从一定程度上正是对"刑法万能主义"的法律肯定。[2]"恶意欠薪"严重了,刑法将其入罪;"醉驾"频发了,刑法将其入罪;长此以往,我国的刑法发展趋势便是成为一部"社会运行万能法"或者可称为"查缺补漏法"。
可是,刑法是不是真的可以神通广大到"一手遮天"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一种极其片面的认识,是对刑法价值这一系统的生硬割裂,其直接后果便是人为地夸大并美化了刑法的价值,提高了人们对于刑法遏止犯罪效用的期望值,在客观上助长着"刑法万能论"乃至"重刑主义"思潮的盛行。[3]要正确发挥刑法价值,求得刑法价值的最佳实现,必须科学地认识刑法价值,全面地理解刑法对于社会所可能发挥的一切作用与影响。不幸地是,在"刑八"出台面临的热议中,我们可以看到的一个趋向便是立法者也好、民众也好,几乎都将把社会丑恶现象的防治寄希望于刑法之上。不可否认,笔者也痛恨那些无良的"恶意欠薪"者和不负责任的"醉驾"者,但是仅仅依靠刑法去实现防治这些行为的目的,其效果是值得商榷的。刑法是一个社会中保障人民权利最严厉的法律,随之而生的刑罚势必具有威严的本性,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所倡导的重刑主义情结在当下我国面临社会转型所导致的社会矛盾滋生时期使得许多人对刑法报以仿佛圣灵崇拜般的偏信态度。刑法,应当成为这道防线的最后一道封锁线,如果社会发展到只能依靠刑法来保障其运行(暂且不论其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那么只预示着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的法律已经全盘皆输。
笔者必须指出的是,"刑八"的出台,其实正宣告了它已将其冰冷的枪口伸向了民事及行政领域,也正表明了当前法律体系运行的诸多弊端和社会政策的瘫痪。不是民法、行政法、道交法的规定出了问题,而是其运行和执行出了问题,法律制定的再完美,效果还是体现在执行中。如果现实中各法律部门的执法机关能真正做到依法行使公权力,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任何一部法律都将成为完美的"行法",而刑法的修改,也将真正走上为发挥其"本职功能"而不断从立法的技术性,自身法律结构的科学性、专业性以及社会应用性各方面进行完善的康庄大道!
注释:
①取自《庄子·说剑》. "上法圆天以顺三光,下法方地以顺四时,中和民意以安四乡"。
参考文献:
[1]李冠煜.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干预[ 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4).
[2]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1
[3]何勤华.中华刑法论[M].中国方正出版,2009.233
作者简介:孙远(1987-),女,辽宁抚顺人,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