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采购作为我国公共财政三大组成部分之一,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促进了我国的行政改革。但不断进行的行政改革又在新形势下给政府采购提出了新的使命,要求政府采购继续探索和创新。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是突破政府采购困境的重要方向,结合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优势推行政府采购电商化是政府采购改革的创新举措,有利于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打造互联网+政府采购传统行业的新业态,是真正实现阳光采购和效率与效益统一的有效途径。
政府采购电商化的政策依据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014年9月1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提出:“大力推进电子采购,着力提高采购效率。积极开展电子商城试点,逐步替代协议供货方式,并作为批量集中采购方式的有益补充,探索建立批量集中采购与电子商城相结合的模式,实现效率和效益的统一。”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该条例同时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提高透明程度、加强社会监督、注重源头管理和提高采购效率。
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将加强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电子交易,推进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并且将依托电子化平台,加强对采购活动、合同备案、支付审核等重点环节的监控。
2015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
政府采购电商化完全顺应互联网发展和政府采购改革发展趋势,是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恰当选择。
政府采购电商化的实现途径与适用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电商化探索目前主要有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电商作为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商,政府采购平台提供电商平台链接。
第二种是政府采购平台在电商平台开设专门频道,平台属电商,采购人在电商平台采购。
第三种是协议供货系统导入电商商品,建立政府采购电子集市,电商成为协议供货商,采购人直接在电子集市上采购。
第四种是引入多家主流电商,通过统一标准接口,以政府主导的平台方式建设与电商实时同步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前三种模式流程较难规范,数据时效性差、不能保证与电商平台同步,仍可能存在特供和专供型号,采购数据不便于统计,价格不好比较,一般没有价格优惠。比较而言,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电商化平台建设模式,具备多平台单点登录、同步电商下单、全流程记录、实时价格监测、排除专特供商品等功能,还可以享受到团购大客户的周到服务与价格优惠。因此,从实践来看,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是目前实现政府采购电商化的最好途径。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是16381亿元,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又有大幅增长,其中协议供货、批量采购等货物适合采用电商化的交易方式进行采购,这部分采购额度约占政府采购规模的20%左右。如果这部分政府采购通过电商化来完成,不仅可以提高采购效率,还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可以完全改变政府采购声誉和政府形象。
政府采购电商化的目标
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是公共性、法制性、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政府采购电商化可以弥补以前政府采购方式的不足,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一要保证产品市场可选。政府采购的商品必须是市场有较好销量、公众可以买到的商品,逐步杜绝政府采购中特供、专供型号、市场买不到等政府采购定制问题,通过对商品进行识别和筛选以确保采购人可以采购到性价比高的商品。
二要通过价格监测进行价格比较。尽量让多家电商参与以提高竞争度,实时监测各家电商的同型号商品价格,与电商平台价格同步更新,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解决质次价高问题,避免暗箱操作、寻租腐败。
三要方便快捷:电商相对于传统采购方式来说最大的优势就是方便快捷,一个好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一定能够给予使用者淘宝一样的采购体验。
四要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政府采购作为集团采购,可享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电商采购更便于统计和与各种电子政务系统对接。
五要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通过电子商城更容易实现政府采购交易流程和采购信息(参数、销量、价格、评价等)等全过程公开,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对政府采购的直接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在良好运行的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从建设初期即提出要实现“市场可买、价格可比、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电商化追求的目标。
政府采购电商化推进策略
一是必须引入多家电商,形成价格竞争。借鉴主流电商的业务和技术,在政府采购中引入多家主流电商,不仅可以做到市场有售,也是价格比较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网上商城须由第三方建设、运营,保持独立性。电商之间、厂家之间的竞争关系决定了政府采购电商化平台不能由电商或厂家单独开发和共同开发。政府采购的流程和电商采购流程也不一样,而且政府采购还要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办公自动化等系统对接。由第三方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可以更公平、公正。
三是由政府主导政府采购电商。政府采购电商化应由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中心主导,在政府严格监管下,由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外包公司,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开发、建设和运维,以保证信息安全和流程规范。
四是调整政府采购方式与流程。政府采购电商化是否可以完全代替协议供货还有待商榷,但至少可以认为是与传统协议供货方式不同的新系统。但是,如果政府采购电商化是与协议供货完全不同的系统,必须呼吁财政部门明确相关政策以规范政府采购电商化工作,否则集采机构无法操作;如果政府采购电商化是协议供货系统的升级版,增加的是厂家、供应商与电商的同台竞争,那么就仅需要集采机构完善协议供货招标方案。因此,要从政府采购政策上对现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客观分析和科学调整,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与公开透明机制,将政府采购电商化确定为政府采购的正式方式,规范政府采购电商化采购流程,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五是统一推广政府采购电商化。政府采购电商化技术基本成熟,因此可以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制定电商统一的商品信息推送接口标准和交易流程,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商化规范。最好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各政府采购中心分别部署或统一使用,以减少重复建设和向电商争取优惠价格,降低管理成本,加强监管力度。
此外,国有企业、军队等其他公共采购及集团采购均可借用政府采购电商化模式。国有企业、军队等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理念和方式相通,均强调公开、公平、竞争与效率,需要接受监管和纳入预防腐败范畴,同样适用电商化模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政府采购电商化的政策依据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014年9月1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提出:“大力推进电子采购,着力提高采购效率。积极开展电子商城试点,逐步替代协议供货方式,并作为批量集中采购方式的有益补充,探索建立批量集中采购与电子商城相结合的模式,实现效率和效益的统一。”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该条例同时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提高透明程度、加强社会监督、注重源头管理和提高采购效率。
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将加强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电子交易,推进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并且将依托电子化平台,加强对采购活动、合同备案、支付审核等重点环节的监控。
2015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
政府采购电商化完全顺应互联网发展和政府采购改革发展趋势,是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恰当选择。
政府采购电商化的实现途径与适用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电商化探索目前主要有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电商作为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商,政府采购平台提供电商平台链接。
第二种是政府采购平台在电商平台开设专门频道,平台属电商,采购人在电商平台采购。
第三种是协议供货系统导入电商商品,建立政府采购电子集市,电商成为协议供货商,采购人直接在电子集市上采购。
第四种是引入多家主流电商,通过统一标准接口,以政府主导的平台方式建设与电商实时同步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前三种模式流程较难规范,数据时效性差、不能保证与电商平台同步,仍可能存在特供和专供型号,采购数据不便于统计,价格不好比较,一般没有价格优惠。比较而言,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电商化平台建设模式,具备多平台单点登录、同步电商下单、全流程记录、实时价格监测、排除专特供商品等功能,还可以享受到团购大客户的周到服务与价格优惠。因此,从实践来看,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是目前实现政府采购电商化的最好途径。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是16381亿元,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又有大幅增长,其中协议供货、批量采购等货物适合采用电商化的交易方式进行采购,这部分采购额度约占政府采购规模的20%左右。如果这部分政府采购通过电商化来完成,不仅可以提高采购效率,还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可以完全改变政府采购声誉和政府形象。
政府采购电商化的目标
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是公共性、法制性、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政府采购电商化可以弥补以前政府采购方式的不足,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一要保证产品市场可选。政府采购的商品必须是市场有较好销量、公众可以买到的商品,逐步杜绝政府采购中特供、专供型号、市场买不到等政府采购定制问题,通过对商品进行识别和筛选以确保采购人可以采购到性价比高的商品。
二要通过价格监测进行价格比较。尽量让多家电商参与以提高竞争度,实时监测各家电商的同型号商品价格,与电商平台价格同步更新,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解决质次价高问题,避免暗箱操作、寻租腐败。
三要方便快捷:电商相对于传统采购方式来说最大的优势就是方便快捷,一个好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一定能够给予使用者淘宝一样的采购体验。
四要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政府采购作为集团采购,可享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电商采购更便于统计和与各种电子政务系统对接。
五要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通过电子商城更容易实现政府采购交易流程和采购信息(参数、销量、价格、评价等)等全过程公开,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对政府采购的直接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在良好运行的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从建设初期即提出要实现“市场可买、价格可比、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电商化追求的目标。
政府采购电商化推进策略
一是必须引入多家电商,形成价格竞争。借鉴主流电商的业务和技术,在政府采购中引入多家主流电商,不仅可以做到市场有售,也是价格比较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网上商城须由第三方建设、运营,保持独立性。电商之间、厂家之间的竞争关系决定了政府采购电商化平台不能由电商或厂家单独开发和共同开发。政府采购的流程和电商采购流程也不一样,而且政府采购还要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办公自动化等系统对接。由第三方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可以更公平、公正。
三是由政府主导政府采购电商。政府采购电商化应由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中心主导,在政府严格监管下,由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外包公司,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开发、建设和运维,以保证信息安全和流程规范。
四是调整政府采购方式与流程。政府采购电商化是否可以完全代替协议供货还有待商榷,但至少可以认为是与传统协议供货方式不同的新系统。但是,如果政府采购电商化是与协议供货完全不同的系统,必须呼吁财政部门明确相关政策以规范政府采购电商化工作,否则集采机构无法操作;如果政府采购电商化是协议供货系统的升级版,增加的是厂家、供应商与电商的同台竞争,那么就仅需要集采机构完善协议供货招标方案。因此,要从政府采购政策上对现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客观分析和科学调整,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与公开透明机制,将政府采购电商化确定为政府采购的正式方式,规范政府采购电商化采购流程,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五是统一推广政府采购电商化。政府采购电商化技术基本成熟,因此可以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制定电商统一的商品信息推送接口标准和交易流程,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商化规范。最好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各政府采购中心分别部署或统一使用,以减少重复建设和向电商争取优惠价格,降低管理成本,加强监管力度。
此外,国有企业、军队等其他公共采购及集团采购均可借用政府采购电商化模式。国有企业、军队等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理念和方式相通,均强调公开、公平、竞争与效率,需要接受监管和纳入预防腐败范畴,同样适用电商化模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