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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给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平台带来了从未有过的挑战。司法与传媒的交融和互动是大势所趋。检务公开这台“动车”唯有借助新媒体这个高速“铁轨”平台,并尽快熟悉和掌握其运行的特点和规律,才能将效能发挥极致,进而推动和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新媒体;检务公开;公信力
一、新媒体时代检察公开与传媒的交融和互动是大势所趋
新媒体通常被理解为以数字媒体为核心的,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它包括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媒体,也包括以博客、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新媒体是相对于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而言的。据2013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博客、网络论坛、QQ、微博、微信的日益活跃,深刻影响了社会舆论的形成机制和传播途径,极大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和传播生态。新媒体带来的根本性挑战,不在于信息传播渠道的变化,也不在于信息的海量和即时性,而在于它为传播对象提供了表达的平台、参与的平台、交流的平台,公众的参与性和对话性越来越强。
司法从来就和媒体有着不解之缘。公开透明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而司法的权威来自公信。要让多数人全面、不间断地了解检察的工作,不借助媒体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与此同时,媒体对司法制度的作用除了“公开”“透明”外,还可能对司法自身的属性产生影响,在新媒体时代,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更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交融性和互动性。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诉讼参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的活动和事项,它是我国检察机关推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细心的网民不难发现,现在动动手指,就能在手机上随时随地接收最高检的“线上”权威发布。3月3日,最高检在新浪网、腾讯网、正义网同时开通官方微博;4月15日,最高检官方微信、新闻客户端正式开通,并在人民网、新华网增开官方微博。至此,最高检“两微一端”检察宣传新媒体格局形成,主动、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截至7月底,最高检“两微一端”共播发信息9171条,粉丝、听众和订阅总数达到1004万。
二、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存
公开的目的是使社会广为知晓,因而任何民众都有可能成为检务公开的对象。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建设信息化平台、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布检务信息。检察机关可以以新闻发布的形式进行检务公开,如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需要提前告知媒体、布置场所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比较消耗时间。相比之下,通过新媒体直接发布新闻是一种更加简便、快捷的公开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自己在媒体上刊登文章,直接对检察工作的部署、重大业务决策、工作经验、新出台规定等进行宣传,也可以协助媒体发表报道检察信息的新闻稿。充分认识、思考当前检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找准实际工作与现实要求间差距,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面临的挑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怕”公开。主观上,部分基层领导和干警对检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和影响检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额外”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存在“怕公开”、“怕麻烦”的思想顾虑,对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研究不多,心中无数。实际工作中常常是为了“完成任务”,满足于办专栏、印册子、搞座谈、发通报等常规形式,使检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是“缺”机制。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虽然就“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室为本单位“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并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的考评范围。但就目前基层执行情况来看,对检务公开工作还是缺乏比较具体明细的操作办法和责任区分,没有完全形成一套适应本单位、本地区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务公开长效机制,检务公开难以做到规范化、常态化。
三是“少”互动。当前基层检务公开工作之所以出现“一言堂”现象,一方面,多数基层单位人员结构老化,掌握和运用现代新媒体技术与公众互动、交流的能力较弱,检务公开还不能适应新媒体时代所要求的全天候公开、全领域解答、全员性参与。另一方面,检务公开的内容单一,针对性不强,无法吸引公众“眼球”,社会公众对检务公开的内容缺乏参与的兴趣和热情。
三、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深入推进检务公开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对检务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既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制约的需要,也是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之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制度的一项改革,其实质就是一项自身反腐的防范和保障机制,主动把检察执法的公权力关进“笼子里”,将检察公权力暴露在“阳光下操作”,以公开、透明的“显规则”取代某些随意性的“潜规则”,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广泛监督,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检察人员自腐、易腐的可能性。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确保检务公开规范化、常态化运作。基层检察机关要在吃透、领会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系列指示精神的同时,紧密联系本单位、本地区检察工作特点,建立完善一套与新媒体时代相适应的具体明细、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明确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公开内容、范围、时效与部门间协作方式,明细检务公开的形式及其具体公开措施,建立违反检务公开制度的纪律、法律责任和考核、奖惩办法,确保检务公开规范化、常态化运作。
三是增加个性特点提高公众对检务公开工作的参与度。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质效优劣的根本标准,把人民群众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作为检务公开和互动交流的工作重点,切实增强本机关、本地区检察个性特色的检务公开内容,防止和避免检务公开过程中的千遍一律和照搬照抄,增强检务公开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要不断深化检察执法过程公开,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四是注重人才培养提升检察队伍驾驭新媒体的能力。要努力打造一支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和新媒体操作技能的复合型人才队伍,积极构建集门户网站、网上服务窗口、微博、微信、手机报等五位一体的检务公开工作格局。要突出加强基层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在检务公开、舆情引导的主阵地作用。要搭建检察机关与公众交流、互动的网络平台,开辟检务公开网络专栏,设立网络案件信息查询、网上举报、在线接待、法律咨询、疑难解答等多功能信息平台,指定专人在线服务,及时搜集公众反馈意见,实时回答、引导网络舆情,积极应对新媒体时代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切实提升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全面驾驭和正面引导网络舆情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恒山.网络舆情政府干预最佳点选择的研究[J].情报分析与研究,2012(3)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
[3]贾菁.微博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新闻爱好者,2013(3)
注:本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课题《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研究》研究阶段性成果。本课题系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的一般课题。
关键词:新媒体;检务公开;公信力
一、新媒体时代检察公开与传媒的交融和互动是大势所趋
新媒体通常被理解为以数字媒体为核心的,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它包括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媒体,也包括以博客、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新媒体是相对于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而言的。据2013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博客、网络论坛、QQ、微博、微信的日益活跃,深刻影响了社会舆论的形成机制和传播途径,极大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和传播生态。新媒体带来的根本性挑战,不在于信息传播渠道的变化,也不在于信息的海量和即时性,而在于它为传播对象提供了表达的平台、参与的平台、交流的平台,公众的参与性和对话性越来越强。
司法从来就和媒体有着不解之缘。公开透明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而司法的权威来自公信。要让多数人全面、不间断地了解检察的工作,不借助媒体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与此同时,媒体对司法制度的作用除了“公开”“透明”外,还可能对司法自身的属性产生影响,在新媒体时代,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更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交融性和互动性。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诉讼参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的活动和事项,它是我国检察机关推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细心的网民不难发现,现在动动手指,就能在手机上随时随地接收最高检的“线上”权威发布。3月3日,最高检在新浪网、腾讯网、正义网同时开通官方微博;4月15日,最高检官方微信、新闻客户端正式开通,并在人民网、新华网增开官方微博。至此,最高检“两微一端”检察宣传新媒体格局形成,主动、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截至7月底,最高检“两微一端”共播发信息9171条,粉丝、听众和订阅总数达到1004万。
二、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存
公开的目的是使社会广为知晓,因而任何民众都有可能成为检务公开的对象。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建设信息化平台、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布检务信息。检察机关可以以新闻发布的形式进行检务公开,如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需要提前告知媒体、布置场所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比较消耗时间。相比之下,通过新媒体直接发布新闻是一种更加简便、快捷的公开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自己在媒体上刊登文章,直接对检察工作的部署、重大业务决策、工作经验、新出台规定等进行宣传,也可以协助媒体发表报道检察信息的新闻稿。充分认识、思考当前检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找准实际工作与现实要求间差距,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面临的挑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怕”公开。主观上,部分基层领导和干警对检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和影响检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额外”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存在“怕公开”、“怕麻烦”的思想顾虑,对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研究不多,心中无数。实际工作中常常是为了“完成任务”,满足于办专栏、印册子、搞座谈、发通报等常规形式,使检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是“缺”机制。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虽然就“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办公室为本单位“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并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的考评范围。但就目前基层执行情况来看,对检务公开工作还是缺乏比较具体明细的操作办法和责任区分,没有完全形成一套适应本单位、本地区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务公开长效机制,检务公开难以做到规范化、常态化。
三是“少”互动。当前基层检务公开工作之所以出现“一言堂”现象,一方面,多数基层单位人员结构老化,掌握和运用现代新媒体技术与公众互动、交流的能力较弱,检务公开还不能适应新媒体时代所要求的全天候公开、全领域解答、全员性参与。另一方面,检务公开的内容单一,针对性不强,无法吸引公众“眼球”,社会公众对检务公开的内容缺乏参与的兴趣和热情。
三、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深入推进检务公开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对检务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既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制约的需要,也是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之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制度的一项改革,其实质就是一项自身反腐的防范和保障机制,主动把检察执法的公权力关进“笼子里”,将检察公权力暴露在“阳光下操作”,以公开、透明的“显规则”取代某些随意性的“潜规则”,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广泛监督,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检察人员自腐、易腐的可能性。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确保检务公开规范化、常态化运作。基层检察机关要在吃透、领会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系列指示精神的同时,紧密联系本单位、本地区检察工作特点,建立完善一套与新媒体时代相适应的具体明细、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明确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公开内容、范围、时效与部门间协作方式,明细检务公开的形式及其具体公开措施,建立违反检务公开制度的纪律、法律责任和考核、奖惩办法,确保检务公开规范化、常态化运作。
三是增加个性特点提高公众对检务公开工作的参与度。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质效优劣的根本标准,把人民群众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作为检务公开和互动交流的工作重点,切实增强本机关、本地区检察个性特色的检务公开内容,防止和避免检务公开过程中的千遍一律和照搬照抄,增强检务公开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要不断深化检察执法过程公开,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四是注重人才培养提升检察队伍驾驭新媒体的能力。要努力打造一支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和新媒体操作技能的复合型人才队伍,积极构建集门户网站、网上服务窗口、微博、微信、手机报等五位一体的检务公开工作格局。要突出加强基层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在检务公开、舆情引导的主阵地作用。要搭建检察机关与公众交流、互动的网络平台,开辟检务公开网络专栏,设立网络案件信息查询、网上举报、在线接待、法律咨询、疑难解答等多功能信息平台,指定专人在线服务,及时搜集公众反馈意见,实时回答、引导网络舆情,积极应对新媒体时代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切实提升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全面驾驭和正面引导网络舆情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恒山.网络舆情政府干预最佳点选择的研究[J].情报分析与研究,2012(3)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
[3]贾菁.微博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新闻爱好者,2013(3)
注:本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课题《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研究》研究阶段性成果。本课题系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的一般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