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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药购销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因医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2009年,漳浦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了医药购销领域的受贿案3件3人,笔者认为,打击固然重要,但要真正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则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达到治本之目的就要求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多管齐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预防工作。要下定决心彻底实行医药分家,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当前实行医疗卫生改革的一条捷径。
关键词:医药购销;贿赂犯罪;医药分家;预防机制
近几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因医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党中央、国务院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中纪委二次全会特别强调要重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如何有效地预防医药购销领域的贿赂犯罪行为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笔者认为,打击固然重要,但要真正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则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达到治本之目的就要求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多管齐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预防工作。
一、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
1、医药卫生领域业务广,涉及部门多,呈网络分布,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串案。笔者以本院曾查处的一起医药贿赂案件分析,一种药从药厂到患者使用,涉及医院内部六道环节、多名人员。通常要:第一步,结识药剂室主任,由其指示把药送给临床医生试用,这中间要分别给他们好处。第二步,与试用药物的相关科室主任拉好关系,这样就可以由主任或医生写一份用药申请,然后在医院专事批准进药的药物委员会上提出。第三步,在药物委员会开会前,必须疏通主管院长、药物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药剂室主任和有关医生。第四步,通过了药物委员会的进药批准后,要立即向采购、库管员、财务人员给予一定的表示,以便医院尽快到与厂家合作的药品批发商处进货。第五步,和每位有处方权的医生拉关系,为了能让医生多开药,需给医生药价处方回扣。第六步,在每月底或月初对药房统计的药方给予处方回扣的同时,还要给统计人员所谓的“统方费”。表面上药品销售的环节是药厂、医药公司、医院、药房、患者,实际上药品销售的环节是药商、医院、医药代表、医生、患者,多了药商、医药代表环节。药商负责医院的高层公关,把药品打进医院。医药代表负责运作医生,促销药品。这是药品流通的潜规则,最终利益受到侵害的是患者。
2、贿赂的手段、形式多。医药代表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医院以“赞助费”、赠送药品、汽车等实物及承办学术会议等方式,甚至与医院达成明确折扣协议,千方百计将药品打入医院;对医生则请吃饭、旅游出国考察、参加外地学术交流、赠送金钱、贵重物品,甚至利用美色等手段来拉拢腐蚀,让其多开自己的药,多开贵重药。
3、作案手段智能化,极具隐蔽性 。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上项目或大额购销活动中进行幕后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开他人监视,借口亲自把关,撇开职能部门单独与对方洽谈业务,从中收受贿赂或暗中加价从中贪污;有的是利用亲朋好友做外围,在外围做本单位生产、销售的上、下家,或者做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表面不露亲戚关系,实际上貌离神合,通过吃供销差价,抢业务路子,变相侵吞国有资产。
4、危害社会的后果严重。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生贿赂犯罪使患者“因病致贫”“贫者更贫”,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败坏了医德医风,滋生了新的腐败,影响了医院建设和医疗体制的改革,破坏了老百姓的生存权。
二、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生贿赂犯罪的原因。
(一)犯罪的个人原因
1、法纪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医药卫生领域工作人员大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就如同癌细胞一样侵蚀了他们的思想,加上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他们对收受贿赂,大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都是老关系,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的利益也不会出卖我。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一些人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最终身陷囹圄。
2、职业道德不高,唯利是图。
许多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在金钱面前,少数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主动索取贿赂的恶习。少数采购人员和医生,哪种药品回扣高,就大量购进哪种药品,把职权变成了摇钱树。
(二)犯罪的社会原因
1、现有的医疗体制还很不完善、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对医院的投入不足,加之医疗技术服务费偏低,医疗机构为弥补空缺,就在药品收入上下工夫,客观上造成了“医药养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存在,势必使医院成为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医院明的让利,给医务人员暗的回扣成为推销商们营销的有效策略,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这种医疗体制进行改革。。
2、药品定价虚高给犯罪留下活动空间。我国目前药品的定价过程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就是药品生产成本加上20%左右形成产品的出厂价;第二个环节是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上15%至20%成为这个药品的批发价;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批发价的基础上加上15%,形成药品的零售价。这个零售价实际上就是消费者应该享受到的价格。这里,药品的成本价则成为药价的关键。药厂为了给自身的生存和牟利拓展空间,往往通过申报新药任意扩大成本价。地方政府为了税收的考虑,加上药品成本价很难核算,往往只能按药厂的申报给出高的定价。
3、医药购销竞争激烈,医疗卫生行业经营相对垄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医药生产厂家和医药经销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生存、发展的难度增大。加之当前的医疗卫生系统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虽然实行了企业化管理,实际上还是游离于市场之外。这些情况,必然导致医药经营企业不择手段争夺客户,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利用回扣进行贿赂承揽工程、推销产品。建立在回扣基础上的“你送我收”的现象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助长了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4、对医药领域贿赂犯罪打击不力。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11年却最终在海外被发现便是监管疏漏的明证。对于医生以不合理处方形式提高患者负担从而收受医药代表药品回扣的现象,法律无法用非专业者的眼光判定处方是否合理。医生利用自己的医疗技术为病人开处方是“公权”还是“私权”,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为了避免出现办错案,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往往不作刑事追究,一般由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作内部处理,正是因为没有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导致医药回扣现象屡禁不绝。
三、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对策。
打击固然重要,而要真正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则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1、要下定决心彻底实行医药分家,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当前实行医疗卫生改革的一条捷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收支返还部分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机制缺陷。
2、改革和完善医疗体制。一是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途径,进一步打破所有制界限,创造多形式多渠道办医的体制环境与政策环境,鼓励民营私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间的合理有序竞争,形成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是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完善和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等办法,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实行“超收上缴,合理返还”的办法,同时加快进行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转制工作。在降低药品差价收益、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同时,对照社会平均成本,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以弥补药品差价收益降低的损失。
3、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责任。进一步修订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监督对象,落实相关责任,保障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二是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成立由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负责本地区医保定点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实行阳光操作,规范采购行为,防止药品采购权力过于集中、“一言堂”及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建立评标专家库,由评标专家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进行封闭式评标;三是建立健全与药品招标相关的数据库,为招标采购提供权威高效的信息服务。
4、打击违法行为和开展预防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要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扎实有效地开展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要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使广大医务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医务人员的思想防线,促使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治标治本,从源头上消除职务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
关键词:医药购销;贿赂犯罪;医药分家;预防机制
近几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因医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党中央、国务院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中纪委二次全会特别强调要重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如何有效地预防医药购销领域的贿赂犯罪行为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笔者认为,打击固然重要,但要真正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则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达到治本之目的就要求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多管齐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预防工作。
一、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
1、医药卫生领域业务广,涉及部门多,呈网络分布,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串案。笔者以本院曾查处的一起医药贿赂案件分析,一种药从药厂到患者使用,涉及医院内部六道环节、多名人员。通常要:第一步,结识药剂室主任,由其指示把药送给临床医生试用,这中间要分别给他们好处。第二步,与试用药物的相关科室主任拉好关系,这样就可以由主任或医生写一份用药申请,然后在医院专事批准进药的药物委员会上提出。第三步,在药物委员会开会前,必须疏通主管院长、药物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药剂室主任和有关医生。第四步,通过了药物委员会的进药批准后,要立即向采购、库管员、财务人员给予一定的表示,以便医院尽快到与厂家合作的药品批发商处进货。第五步,和每位有处方权的医生拉关系,为了能让医生多开药,需给医生药价处方回扣。第六步,在每月底或月初对药房统计的药方给予处方回扣的同时,还要给统计人员所谓的“统方费”。表面上药品销售的环节是药厂、医药公司、医院、药房、患者,实际上药品销售的环节是药商、医院、医药代表、医生、患者,多了药商、医药代表环节。药商负责医院的高层公关,把药品打进医院。医药代表负责运作医生,促销药品。这是药品流通的潜规则,最终利益受到侵害的是患者。
2、贿赂的手段、形式多。医药代表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医院以“赞助费”、赠送药品、汽车等实物及承办学术会议等方式,甚至与医院达成明确折扣协议,千方百计将药品打入医院;对医生则请吃饭、旅游出国考察、参加外地学术交流、赠送金钱、贵重物品,甚至利用美色等手段来拉拢腐蚀,让其多开自己的药,多开贵重药。
3、作案手段智能化,极具隐蔽性 。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上项目或大额购销活动中进行幕后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开他人监视,借口亲自把关,撇开职能部门单独与对方洽谈业务,从中收受贿赂或暗中加价从中贪污;有的是利用亲朋好友做外围,在外围做本单位生产、销售的上、下家,或者做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表面不露亲戚关系,实际上貌离神合,通过吃供销差价,抢业务路子,变相侵吞国有资产。
4、危害社会的后果严重。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生贿赂犯罪使患者“因病致贫”“贫者更贫”,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败坏了医德医风,滋生了新的腐败,影响了医院建设和医疗体制的改革,破坏了老百姓的生存权。
二、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生贿赂犯罪的原因。
(一)犯罪的个人原因
1、法纪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医药卫生领域工作人员大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就如同癌细胞一样侵蚀了他们的思想,加上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他们对收受贿赂,大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都是老关系,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的利益也不会出卖我。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一些人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最终身陷囹圄。
2、职业道德不高,唯利是图。
许多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在金钱面前,少数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主动索取贿赂的恶习。少数采购人员和医生,哪种药品回扣高,就大量购进哪种药品,把职权变成了摇钱树。
(二)犯罪的社会原因
1、现有的医疗体制还很不完善、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对医院的投入不足,加之医疗技术服务费偏低,医疗机构为弥补空缺,就在药品收入上下工夫,客观上造成了“医药养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存在,势必使医院成为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医院明的让利,给医务人员暗的回扣成为推销商们营销的有效策略,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这种医疗体制进行改革。。
2、药品定价虚高给犯罪留下活动空间。我国目前药品的定价过程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就是药品生产成本加上20%左右形成产品的出厂价;第二个环节是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上15%至20%成为这个药品的批发价;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批发价的基础上加上15%,形成药品的零售价。这个零售价实际上就是消费者应该享受到的价格。这里,药品的成本价则成为药价的关键。药厂为了给自身的生存和牟利拓展空间,往往通过申报新药任意扩大成本价。地方政府为了税收的考虑,加上药品成本价很难核算,往往只能按药厂的申报给出高的定价。
3、医药购销竞争激烈,医疗卫生行业经营相对垄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医药生产厂家和医药经销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生存、发展的难度增大。加之当前的医疗卫生系统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虽然实行了企业化管理,实际上还是游离于市场之外。这些情况,必然导致医药经营企业不择手段争夺客户,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利用回扣进行贿赂承揽工程、推销产品。建立在回扣基础上的“你送我收”的现象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助长了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4、对医药领域贿赂犯罪打击不力。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11年却最终在海外被发现便是监管疏漏的明证。对于医生以不合理处方形式提高患者负担从而收受医药代表药品回扣的现象,法律无法用非专业者的眼光判定处方是否合理。医生利用自己的医疗技术为病人开处方是“公权”还是“私权”,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为了避免出现办错案,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往往不作刑事追究,一般由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作内部处理,正是因为没有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导致医药回扣现象屡禁不绝。
三、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对策。
打击固然重要,而要真正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则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1、要下定决心彻底实行医药分家,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当前实行医疗卫生改革的一条捷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收支返还部分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机制缺陷。
2、改革和完善医疗体制。一是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途径,进一步打破所有制界限,创造多形式多渠道办医的体制环境与政策环境,鼓励民营私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间的合理有序竞争,形成公有制医疗机构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是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完善和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等办法,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实行“超收上缴,合理返还”的办法,同时加快进行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转制工作。在降低药品差价收益、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同时,对照社会平均成本,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以弥补药品差价收益降低的损失。
3、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责任。进一步修订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监督对象,落实相关责任,保障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二是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成立由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负责本地区医保定点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实行阳光操作,规范采购行为,防止药品采购权力过于集中、“一言堂”及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建立评标专家库,由评标专家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进行封闭式评标;三是建立健全与药品招标相关的数据库,为招标采购提供权威高效的信息服务。
4、打击违法行为和开展预防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要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扎实有效地开展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要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使广大医务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医务人员的思想防线,促使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治标治本,从源头上消除职务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