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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户于2008年2月购回“鸡三联血清”疫苗,使用后引起800只鸡死亡。我队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疫苗无名称,故认定为假兽药,出售兽药的经营者应该负全责。对经营者按照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最终经营者赔偿养殖户损失5500元,同时根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