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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腐败是我国政府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严重的强调我们现在要坚定反腐决心,加大反腐力度,彻彻底底地将腐败问题解决。对于反腐败的问题,我们一般考虑从三个方面解决,第一,腐败预防;第二,腐败揭发;第三,腐败的惩罚。 其中腐败揭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而关于腐败揭发的问题,本文拟通过运用博弈论的知识,探究在揭发问题中检举人,政府部门,腐败者三方之间的博弈关系, 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三方的行为,以及这其中映射的规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反腐;政府部门;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模型介绍
本文假设J为检举人,Z为政府纪检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F为腐败官员,以下简称腐败者。文中假设θ为控告成功的概率,X为J(检举人)检举成功的奖励,政府向腐败者(F)泄密從腐败者处得到的好处是h,L是腐败者(F)给检控者(J)的封口费。博弈的过程如下博弈树所示。
若J不揭发,其均衡支付为(0,0,0),若J揭发,到达节点Z在节点Z上,若不泄密,其均衡支付为(θX,0,-θY)若其泄密,到达节点F在节点F处,若不谈判,其均衡支付为(θX,h,-θY-h)若谈判,到达节点J,在J点,若接受,均衡支付为(L,h,-L-h),若不接受,其均衡支付为(θX,h,-θY-h)。
由该博弈树可知,对于J而言,若L>θX,则在F选择谈判时,J会选择接受。反之,J不接受。我们先考虑在J接受的情况下,若L<θY,F会选择谈判,进而由于h>0,Z会选择泄密,进而J一定选择揭发。于是在θX 总体上讲,我们希望达到的博弈均衡为J揭发,Z不泄密,同时支付为(θX,0,-θY)。为了达到该目的,我们的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从政府角度,使得政府不泄密,必须使得政府控告后的受益>h(J给Z的泄密费),但在博弈中,显然,现在这个情况并不存在,因为在不泄密时政府的支付总是0。(这个假设是一个简化的假设,其实政府成功控告后的受益不一定是零,但是政府成功控告又要花费很多的成本,所以为了简化模型,我假设这个受益与成本相抵消,也就是最终的总支付为零,笔者认为该假设是比较符合现实情况的,所以不影响文章的分析)0总是小于h。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方法就是提高政府的最终支付,也就是分两部分说提高奖励和降低控告成本。使这部分>h即可。
其次,从J(揭发人)角度,若让揭发人不接受F谈判继续控告的话,则必须θX>L,提高揭发人的支付。当然模型是简化的,这里的支付同样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个是激励奖金,另一部分是模型中减去的因为揭发风险带来的隐性成本,如被报复,追杀等。所以其实我们不仅要提高激励奖金,更重要的是降低这部分隐性成本,才能让揭发者更放心的去揭发。这其实就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法制体系,监察制度,让腐败者(往往有权的官员)的权利明晰化,不要存在这种打击报复的隐性权利。
最后,从腐败者来说,从博弈树中来看,他主要是接招一方,他自己本身无法控制自己的支付,所以对于他的分析,我们则更主要从后文进行更细致的探讨
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一部分的政府腐败问题原因是惩罚力度不足和监管成本过高,以至于每一个公民都理性的选择不进行检举揭发。为此,我们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反腐决策:
(一)增进公民反腐激励措施,保障举报贪腐的公民的人身安全,促进公民进行合理检举揭发
1.提高公民反腐败的奖励金额,并且使这些奖励落实到位,这样才能使理性的经济人有足够的动力去反腐。
2.促进公民安全参与反腐败。我们可以推进网络举报,利用互联网,使网络举报合法化,规范化。这是一个给公民提供安全检举的好平台,若是完善制度后,再配上上述的奖励金额,相信贪官的罪行很容易就大白于世。
(二)规范监察部门法制建设,将检察机构的检察绩效于该部门工资挂钩,降低检察机构的经济学成本
“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与指引我们,空谈观念教育、空谈要廉洁奉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是无法教育出孔子式的圣人的,没有外力的作用光靠内心的自我约束、良心的发现等等是一种空谈”。因此,廉政意愿既来源于主观的自觉和主动意识,更离不开客观的压力和促进机制。
首先,我们应当规范检察部门的法制建设,只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够真正的让一个监管部门长期地运行下去;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廉政建设,让检察机构内部的每一个公务员都自发地加强工作效率。
(三)完善腐败成本最大化制度
完善腐败成本最大化制度即提高腐败的成本,推行腐败惩罚最大化制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性制度。查处从严,罚当其罪,是惩治腐败的基本要求。一是提高腐败的法纪成本。二是增加腐败的经济成本。三是提升腐败的名誉成本。如建立多元化的公开与警示制度,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曝光与名誉遣责,不但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不能再求一逞,而且使持有腐败动机的官员闻而丧胆,不敢群起效尤。四是提高腐败的仕途成本。对贪腐的官员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4.
[2]李晓明,刘杰.成本收益理论:腐败与反腐败的机理[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3]姜经纬,张宏杰,周容.从博弈角度分析反腐败政策的有效性[J].企业导报,2009(03).
作者简介:赵 勐(1993-),男,陕西咸阳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2011级本科生,专业:贸易经济学。
嵇晨光(1992-),男,浙江湖州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2011级本科生,专业:经济学。
关键词:反腐;政府部门;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一、模型介绍
本文假设J为检举人,Z为政府纪检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F为腐败官员,以下简称腐败者。文中假设θ为控告成功的概率,X为J(检举人)检举成功的奖励,政府向腐败者(F)泄密從腐败者处得到的好处是h,L是腐败者(F)给检控者(J)的封口费。博弈的过程如下博弈树所示。
若J不揭发,其均衡支付为(0,0,0),若J揭发,到达节点Z在节点Z上,若不泄密,其均衡支付为(θX,0,-θY)若其泄密,到达节点F在节点F处,若不谈判,其均衡支付为(θX,h,-θY-h)若谈判,到达节点J,在J点,若接受,均衡支付为(L,h,-L-h),若不接受,其均衡支付为(θX,h,-θY-h)。
由该博弈树可知,对于J而言,若L>θX,则在F选择谈判时,J会选择接受。反之,J不接受。我们先考虑在J接受的情况下,若L<θY,F会选择谈判,进而由于h>0,Z会选择泄密,进而J一定选择揭发。于是在θX
首先,从政府角度,使得政府不泄密,必须使得政府控告后的受益>h(J给Z的泄密费),但在博弈中,显然,现在这个情况并不存在,因为在不泄密时政府的支付总是0。(这个假设是一个简化的假设,其实政府成功控告后的受益不一定是零,但是政府成功控告又要花费很多的成本,所以为了简化模型,我假设这个受益与成本相抵消,也就是最终的总支付为零,笔者认为该假设是比较符合现实情况的,所以不影响文章的分析)0总是小于h。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方法就是提高政府的最终支付,也就是分两部分说提高奖励和降低控告成本。使这部分>h即可。
其次,从J(揭发人)角度,若让揭发人不接受F谈判继续控告的话,则必须θX>L,提高揭发人的支付。当然模型是简化的,这里的支付同样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个是激励奖金,另一部分是模型中减去的因为揭发风险带来的隐性成本,如被报复,追杀等。所以其实我们不仅要提高激励奖金,更重要的是降低这部分隐性成本,才能让揭发者更放心的去揭发。这其实就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法制体系,监察制度,让腐败者(往往有权的官员)的权利明晰化,不要存在这种打击报复的隐性权利。
最后,从腐败者来说,从博弈树中来看,他主要是接招一方,他自己本身无法控制自己的支付,所以对于他的分析,我们则更主要从后文进行更细致的探讨
二、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一部分的政府腐败问题原因是惩罚力度不足和监管成本过高,以至于每一个公民都理性的选择不进行检举揭发。为此,我们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反腐决策:
(一)增进公民反腐激励措施,保障举报贪腐的公民的人身安全,促进公民进行合理检举揭发
1.提高公民反腐败的奖励金额,并且使这些奖励落实到位,这样才能使理性的经济人有足够的动力去反腐。
2.促进公民安全参与反腐败。我们可以推进网络举报,利用互联网,使网络举报合法化,规范化。这是一个给公民提供安全检举的好平台,若是完善制度后,再配上上述的奖励金额,相信贪官的罪行很容易就大白于世。
(二)规范监察部门法制建设,将检察机构的检察绩效于该部门工资挂钩,降低检察机构的经济学成本
“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与指引我们,空谈观念教育、空谈要廉洁奉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是无法教育出孔子式的圣人的,没有外力的作用光靠内心的自我约束、良心的发现等等是一种空谈”。因此,廉政意愿既来源于主观的自觉和主动意识,更离不开客观的压力和促进机制。
首先,我们应当规范检察部门的法制建设,只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够真正的让一个监管部门长期地运行下去;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廉政建设,让检察机构内部的每一个公务员都自发地加强工作效率。
(三)完善腐败成本最大化制度
完善腐败成本最大化制度即提高腐败的成本,推行腐败惩罚最大化制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性制度。查处从严,罚当其罪,是惩治腐败的基本要求。一是提高腐败的法纪成本。二是增加腐败的经济成本。三是提升腐败的名誉成本。如建立多元化的公开与警示制度,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曝光与名誉遣责,不但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不能再求一逞,而且使持有腐败动机的官员闻而丧胆,不敢群起效尤。四是提高腐败的仕途成本。对贪腐的官员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4.
[2]李晓明,刘杰.成本收益理论:腐败与反腐败的机理[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3]姜经纬,张宏杰,周容.从博弈角度分析反腐败政策的有效性[J].企业导报,2009(03).
作者简介:赵 勐(1993-),男,陕西咸阳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2011级本科生,专业:贸易经济学。
嵇晨光(1992-),男,浙江湖州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2011级本科生,专业: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