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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健康、快速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经济参与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际的财务活动当中,该房地产公司通过运用节税筹划技术、避税技术、税负转嫁技术等三种形式对房地产税务筹划实务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指导。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开发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59-1.5
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财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房地产公司开展税务筹划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税务筹划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A房地产公司需要充分利用该地区对房地产税制的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生产产品的税率差异,为税务筹划的开展提供了地理空间和产品空间。
一、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完善的法律体系为A房地产公司合理的展开税务筹划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健康、快速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经济参与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A房地产公司顺利开展税务筹划起到法律支撑的重要作用。该地区的公共财税体制不断得以完善,公司征繳税收流程日趋规范化和法制化,为A房地产公司展开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为鼓励A房地产公司采用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减轻自身的税负水平、削弱投机性行为的发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
较长的生产过程和较多的涉税种类为A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的展开提供了条件。由于2011年度的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断变化,政府调控的手段和目标具有相应的阶段性,税法规定为服务于调控目标也随之而调整,地区经济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A房地产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投资周期较长、业务范围广泛等特点,税务筹划可以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税种之间进行,就具备了时间条件。
丰富的税务筹划工具和基本方法为A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的展开提供了技术基础。多样化的税务筹划工具和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为A房地产公司开展税务筹划活动创造了技术条件。在实际的财务活动当中,A房地产公司通过运用节税筹划技术、避税技术、税负转嫁技术等三种形式,对房地产税务筹划实务提供有效的方法指导。
二、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环节税务筹划的三种方式
在开发建设环节,因项目投资体量大,解决资金压力是A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的重点之一。结合A房地产公司目前资本结构形式和市场经营济环境,本文就针对筹资及开发建设进行税务筹划分析,以期为A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规划提供较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利用住宅户型的设计来进行税务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根据拍卖土地规划指标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是对项目的一个总体定位。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额越多,税率越高。同时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通过测算分析得出,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是有差异的,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出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但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将住宅确定普通住宅都合适。当住宅增值率较高,难于降到20%以下,或商业用房增值率较高,就应考虑在设计时是否有可让住宅符合非普通住宅的条件,然后与其他商业用户一起计算土地增值税,这样有可通降低总体增值率,减少税负。
加大投入,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降低增值额进行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增值比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从30%到60%。增值额是转让不动产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比率是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根据土地增值税税率特点,增值额越小,计税金额就越小,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就越轻。通过测算分析,在增值比率处于两个累进税率上线时,可采取适当加大项目投资成本,来降低增值额。增加的投资成本可用于公共配套设施费、景观绿化费等。这样既提升了项目品质,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又降低了增值额,减少了税负。
融资方式及利息费用扣除方式的税务筹划。在开发建设阶段,A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性,在税务筹划方式上就必须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开展。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面,我国新会计准则和税法法律进行了有关规定。如果房地产公司的利息费用属于项目开发之前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利息费用就应该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当中;如果利息费用属于项目开发之后的范畴,那么,这部分的利息费用就应当纳入期间费用。
在增值税的计算方面,我国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做出较为明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讨论:如果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那么,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该按照利息费用、取得土地所得使用权的所付金额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三部分的5%上缴;如果纳税人未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金融机构证明的,应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上缴。因此,当利息费用数据较大的时候,应该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如果利息费用数量较小,那么,可不计算应该分摊的利息,从而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合作建房是房地产业筹资的一种方式,合作建房模式下采取的合作方式不同,带来的税负有很大的差异。首先第一种合作建房模式如下面所述:A房地产公司在市场经济生活中,选择一个可靠的合作公司伙伴。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的双方拥有不同种类的生产性资源,通过双方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相互交换,达到资源充分利用、产业互利共赢的生产目标。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合作双方相互交换的资源内容不同,合作双方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就存在差异,那么,合作双方的税务筹划策略也就不同。合作的一方必须承担因销售不动产而发生的营业税,另外一方必须承担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营业税种。 第二种合作建房模式如下所述:在开发建设过程当中,如果A房地产公司在拥有充裕的土地使用权但缺乏充足的开发资金支持,A房地产公司可以寻找到一个拥有充裕的资金资源但是缺乏充足的土地使用权的合作伙伴公司,通过合作双方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要素之间的相互交换,实现土地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充分利用、合作双方互利共赢的生产目标。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如果A房地产公司与合作伙伴采取利益和风险共同担当的分配方式,那么,A房地产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营业税;如果以A房地產公司为主体与合作伙伴联合开发,通过对已经完工开发产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那么,A房地产公司需承担转让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以合作伙伴为主体联合开发,A房地产公司需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完成房屋产业的分配工作之后,合作双方将分得的房屋产业再销售时还需承担转让不动产的纳税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合作建房项目的过程中,当收入和费用都相同的时候,经营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税负水平的差异。如果合作企业采用在房屋建成后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润分配方式,那么,合作双方仅仅需要在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时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进行纳税活动;如果合作企业双方采用在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房屋的利润分配方式,那么,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就需要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部分进行纳税义务。如果按照“以物易物”的合作方式开展开发项目,那么,房屋合作双方应该按照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缴纳活动;如果合作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出售时,合作双方还应该按照房屋销售额进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这样合作方式的税负最高。从某种方面来看,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杠杆导向的作用,选择最为有利的经营方式,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
在合作建房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要分成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合作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并对资金的投入方向进行明确规定,房地产公司在首次进行开发产品的分配活动时,如果该项目已结算计税成本,那么,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结算计税成本,那么,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税务活动。
【参考文献】
[1]张美中.最优纳税方案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2]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郑巍:天津财经大学2011级MBA,天津市房产总公司。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开发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59-1.5
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财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房地产公司开展税务筹划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税务筹划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A房地产公司需要充分利用该地区对房地产税制的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生产产品的税率差异,为税务筹划的开展提供了地理空间和产品空间。
一、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完善的法律体系为A房地产公司合理的展开税务筹划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健康、快速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经济参与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A房地产公司顺利开展税务筹划起到法律支撑的重要作用。该地区的公共财税体制不断得以完善,公司征繳税收流程日趋规范化和法制化,为A房地产公司展开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为鼓励A房地产公司采用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减轻自身的税负水平、削弱投机性行为的发生等方面创造了条件。
较长的生产过程和较多的涉税种类为A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的展开提供了条件。由于2011年度的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断变化,政府调控的手段和目标具有相应的阶段性,税法规定为服务于调控目标也随之而调整,地区经济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A房地产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投资周期较长、业务范围广泛等特点,税务筹划可以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税种之间进行,就具备了时间条件。
丰富的税务筹划工具和基本方法为A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的展开提供了技术基础。多样化的税务筹划工具和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为A房地产公司开展税务筹划活动创造了技术条件。在实际的财务活动当中,A房地产公司通过运用节税筹划技术、避税技术、税负转嫁技术等三种形式,对房地产税务筹划实务提供有效的方法指导。
二、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环节税务筹划的三种方式
在开发建设环节,因项目投资体量大,解决资金压力是A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的重点之一。结合A房地产公司目前资本结构形式和市场经营济环境,本文就针对筹资及开发建设进行税务筹划分析,以期为A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规划提供较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利用住宅户型的设计来进行税务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根据拍卖土地规划指标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是对项目的一个总体定位。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额越多,税率越高。同时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通过测算分析得出,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是有差异的,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出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但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将住宅确定普通住宅都合适。当住宅增值率较高,难于降到20%以下,或商业用房增值率较高,就应考虑在设计时是否有可让住宅符合非普通住宅的条件,然后与其他商业用户一起计算土地增值税,这样有可通降低总体增值率,减少税负。
加大投入,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降低增值额进行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增值比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从30%到60%。增值额是转让不动产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比率是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根据土地增值税税率特点,增值额越小,计税金额就越小,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就越轻。通过测算分析,在增值比率处于两个累进税率上线时,可采取适当加大项目投资成本,来降低增值额。增加的投资成本可用于公共配套设施费、景观绿化费等。这样既提升了项目品质,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又降低了增值额,减少了税负。
融资方式及利息费用扣除方式的税务筹划。在开发建设阶段,A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性,在税务筹划方式上就必须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开展。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面,我国新会计准则和税法法律进行了有关规定。如果房地产公司的利息费用属于项目开发之前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利息费用就应该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当中;如果利息费用属于项目开发之后的范畴,那么,这部分的利息费用就应当纳入期间费用。
在增值税的计算方面,我国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做出较为明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讨论:如果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那么,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该按照利息费用、取得土地所得使用权的所付金额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三部分的5%上缴;如果纳税人未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金融机构证明的,应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上缴。因此,当利息费用数据较大的时候,应该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如果利息费用数量较小,那么,可不计算应该分摊的利息,从而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合作建房是房地产业筹资的一种方式,合作建房模式下采取的合作方式不同,带来的税负有很大的差异。首先第一种合作建房模式如下面所述:A房地产公司在市场经济生活中,选择一个可靠的合作公司伙伴。在这种模式下,合作的双方拥有不同种类的生产性资源,通过双方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相互交换,达到资源充分利用、产业互利共赢的生产目标。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合作双方相互交换的资源内容不同,合作双方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就存在差异,那么,合作双方的税务筹划策略也就不同。合作的一方必须承担因销售不动产而发生的营业税,另外一方必须承担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营业税种。 第二种合作建房模式如下所述:在开发建设过程当中,如果A房地产公司在拥有充裕的土地使用权但缺乏充足的开发资金支持,A房地产公司可以寻找到一个拥有充裕的资金资源但是缺乏充足的土地使用权的合作伙伴公司,通过合作双方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要素之间的相互交换,实现土地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充分利用、合作双方互利共赢的生产目标。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如果A房地产公司与合作伙伴采取利益和风险共同担当的分配方式,那么,A房地产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营业税;如果以A房地產公司为主体与合作伙伴联合开发,通过对已经完工开发产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那么,A房地产公司需承担转让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以合作伙伴为主体联合开发,A房地产公司需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完成房屋产业的分配工作之后,合作双方将分得的房屋产业再销售时还需承担转让不动产的纳税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合作建房项目的过程中,当收入和费用都相同的时候,经营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税负水平的差异。如果合作企业采用在房屋建成后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润分配方式,那么,合作双方仅仅需要在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时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进行纳税活动;如果合作企业双方采用在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房屋的利润分配方式,那么,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就需要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部分进行纳税义务。如果按照“以物易物”的合作方式开展开发项目,那么,房屋合作双方应该按照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缴纳活动;如果合作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出售时,合作双方还应该按照房屋销售额进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这样合作方式的税负最高。从某种方面来看,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杠杆导向的作用,选择最为有利的经营方式,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
在合作建房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要分成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合作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并对资金的投入方向进行明确规定,房地产公司在首次进行开发产品的分配活动时,如果该项目已结算计税成本,那么,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结算计税成本,那么,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税务活动。
【参考文献】
[1]张美中.最优纳税方案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2]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郑巍:天津财经大学2011级MBA,天津市房产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