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来避税天堂税收政策可能发生的骤变,对于计划海外注册和已经在海外注册的众多中国公司而言,影响巨大。
全
球金融危机已使各国认识到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在4月2日闭幕的20国集团(G20)伦敦峰会达成的6项主要成果中,就包括了同意对避税天堂实施制裁,并公布黑名单。
同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宣布,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菲律宾及乌拉圭因拒绝履行国际通用税收标准,而被列入黑名单。它们可能面临来自国际社会的严厉制裁,比如,被排除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融资安排之外。
瑞士、卢森堡、新加坡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38个国家和地区被列入灰名单,OECD指其承诺在银行保密制度或税务信息交换方面做出努力,但并未切实执行。OECD还将包括中国(不含港澳)、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等40个国家和地区列入白名单,即实质履行国际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OECD3月的一份报告曾包含涉及46个“在执行国际认可标准方面进步不足”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它们签署的符合国际认可税收标准的协议少于12个。这份名单中除4月2日的黑名单和灰名单涉及的42个国家或地区外,还包括英属格恩西岛和泽西岛——这两个地区签署的相关协议各为10个,后来均被列入白名单。香港和澳门则在中国强烈反对、美国总统奥巴马介入斡旋后“缺席”。
而在强大压力下,黑名单四国4月7日已作出相关承诺,将在年内提出相关法案,消除在执行国际认可税收标准方面的障碍,并将国际标准纳入现有法律和条约。OECD随即将其转入灰名单。
罪与罚
避稅天堂亦即避税港(tax haven),国际社会对此并无确定的定义。其通常指那些征收零税率或极低的税率、税制非常不透明,并拒绝对其他国家的税收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国家或地区。
OECD在1998年的一份文件中提出了一套参考标准,并得到国际认可。该标准称,评判的出发点是一国或地区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只实行很低的有效税率;在此基础上,如该国或地区以能够作为他国居民逃避国内纳税的场所自我宣传(或被认为提供了这样的场所),或严格限制他国从本国获取税收信息的能力,满足以上两点中任意一点,都可认定为避税天堂。
因此,避税天堂又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该国或地区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零税率、缺乏有效的税务信息交换,且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另一种是税率较低但税收征管透明度高,并有银行保密制度,如瑞士(OECD灰名单将瑞士等8个国家列为“其他金融中心”)。
从全球范围来看,避税天堂多是一些岛屿或港口,以及少数沿海和内陆小国。自上世纪50年代异军突起以来,避税天堂在国际资本流动中作用日益显著。瑞士、卢森堡、新加坡已成为世界三大私人财富中心,开曼群岛是全球第五大银行中心。而面积仅153平方公里、人口不足3万的BVI已发展成为全世界著名的国际商业公司中心,保守估计有70万家空壳公司在该地注册成立。
由于监管宽松、高度保密性、税务负担轻、无外汇管制等特点,避税天堂成为了注册离岸公司的乐土。离岸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公司,这也是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先决条件。
在避税天堂注册离岸公司程序非常简单,公司可以把注册资本移作他用,公司设立发起人不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国民,无需向当地税务局提供财务报表。很多离岸法区都有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息,享有保密权利。当地政府除征收公司设立时的费用和年度费用外,基本不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或税率极低。以BVI为例,在那里设立注册资本在5万美元以下的公司,最低注册费仅为300美元,加上牌照费、手续费,当地政府总共收取980美元,此后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此外,普遍对豁免公司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出入自由。
许多外国投资者在当地申请设立一家新公司或购买一个壳公司,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不在此进行。经由离岸公司,一是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把相关企业的利润或资产转移到避税地,从而实现避税;二是避免居民纳税人的全面应税义务。
避税天堂直接导致许多国家正常税收的巨额流失,助长资本非合理性外逃和疯狂吸纳全球资产,甚至成为非法洗钱的重要场所。同时,它们之间有害的税收竞争破坏了市场公平。
据OECD估计,全球出于避税目的而转移至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的资产在1.7万亿美元至11.5万亿美元之间。国际团体税收正义网络组织保守估计,全球每年因此流失税款2500亿美元。而美国参议院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美国企业在海外避税天堂的避税行为,美国每年损失的税收收入可能高达1000亿美元。
中国企业扎堆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离岸化表现出巨大的热情。很多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之前都会去避税天堂注册,比如汇源果汁就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司。若按离岸公司归属地统计,来自BVI的最多,其中包括国美电器、盛大网络等。商务部统计显示,有近20万家在BVI注册的公司与中国企业有关。中国联通等大型国企红筹股上市前,同样也采取这种方式。
究其原因,由于中国大陆对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的规定,除同国外离岸活动相同的主要以避税为目的之外,还有以下原因:
其一,资本运作和海外上市。借道避税天堂设立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注入,之后以境外壳公司名义申请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此类成功案例颇多。
1992年10月9日,中国第一家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华晨汽车,于当年6月在百慕大注册;境外上市的首家中国民营企业鹰牌控股在新加坡上市时,其注册地在开曼群岛;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BVI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以侨兴环球的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并于1999年2月17日成为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第一家中国民企;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科技作为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企,募集资金4.2亿港元。
这种曲线上市可避开国内繁杂的审批程序和规则,以及严格的外汇管制。企业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外汇先放在离岸公司,根据国内企业实际经营的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离岸公司的另一好处是,当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时,无需像在中国成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那样,要经过中国有关部门的审批。
很多时候,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曲线中的“拐点”不止一个,而可能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在国内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扑朔迷离的资产置换。外界难窥其详,却便于企业内部进行关联交易。
其二,便利风险投资的退出。与先有境外上市想法后才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相比,接受国外风投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在创建之初就在BVI等地注册离岸公司,以便企业公开上市后绕开中国国内的诸多问题,方便风投获利套现。1992年进入中国风投市场的IDG就以离岸公司作为投资方的资金中转站,将其投资的搜狐等相继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专家还指,部分中国企业利用离岸公司来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就是为了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即通常所称的“假外资”。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企业通过离岸公司变身为“外资”的企业有20余万家,其中不乏一些龙头企业。近年来自离岸公司的投资构成了中国引用外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国外商投资来源地中一些避税天堂位居前列的主要原因之一——2008年,BVI以近160亿美元对华投资仅次于香港,位列第二。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利用中国独有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套取税收利益的政策环境已不复存在,但通过避税地避税,仍是中国企业避税的重要方式。
尽管在中国国内从事实际经营的公司必须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并不用向注册地纳税或税率很低。因此,整个海外上市的公司体系可避免双重税收。进一步而言,利用在避税天堂的壳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和关联交易等手法,将中国境内的企业利润转移至壳公司,由于壳公司几乎不用交税,这样就间接地逃避了税负、提高了公司利润。
比如,实际生产业务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一家贸易中介公司,将产品以接近成本的价格先卖给开曼公司,再由后者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在海外的各个销售公司。这样,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由于产品的买卖差价都很小,各自的利润接近于零,其负担的所得税自然大大降低。大量的利润留在了开曼公司,因开曼免征所得税而最终节省了国际纳税额,节省了企业经营成本。
难言终结
打击避税天堂并非新话题。美国是第一个制定反避税天堂法规的国家,比如,禁止所有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参与所有政府采购的竞标。OECD自1998年起致力于打击有害的避税天堂,2000年公布首批包含35个国家和地区的避税天堂名单。2003年,BVI迫于国际压力修改《国际商业公司法》,取消境外公司股票无记名制度,以及公开涉嫌洗钱的离岸公司资料。
在中国,由于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特別是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容易被外商利用,通过亏损来达到推迟获利年度等。此外,反避税的有效手段预约定价尽管自1998年即开先河,但进展不快;对企业利用避税天堂目前税务处理还没有税收立法。
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各国政府面临增支减收的压力,更无法容忍避税导致的巨大损失。今年2月,总部在瑞士的瑞银集团向美国政府提交了约250名客户信息,并支付7.8亿美元罚款。这是自1934年瑞士通过银行保密法以来的第一次。
瑞士等国的银行保密法规定,除非涉及已立案的刑事调查,否则银行禁止向主管机关透露任何客户信息;银行职员不能过问客户隐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客户存款数额和私人机密,大宗存款可匿名等。保密原则为银行和这些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利润。有报道称,每年仅美国离岸客户一项,瑞银集团即可获利2亿美元,而瑞士境内的银行管理着全球27%的境外财富。与之对应的是其他国家的损失。在上述事件中,美国司法部门声称瑞银帮助约2万名美国人逃税,税额或高达惊人的200亿美元。这同时还意味着大量的美国资金流入了瑞士。
法国和德国则一向积极倡导加强监管,打击避税天堂,就连作为许多避税天堂宗主国的英国,也加入了这一阵营。3月12日,比利时、安道尔和列支敦士登首先表态会适时调整银行保密制度;13日,瑞士、奥地利和卢森堡也纷纷松口。至4月7日,所有国家或地区都已做出或多或少的遵守国际标准的承诺。在7月八国集团(G8)峰会召开前,OECD将报告这些国家履行承诺的情况。OECD秘书长古里亚表示,避税天堂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OECD灰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到底将制定怎样的政策还要拭目以待,未来避税天堂税收政策可能发生的骤变,对于计划海外注册的中国公司而言肯定会产生巨大影响。专家表示,它们或需暂时对此保持观望。众多已经在海外注册的中国公司,也要及早备以相应的对策,谨慎防范来自避税天堂的风险。同时,在此类激进的避税举措之外,更应通过税收筹划来进行合法避税。
但也有观点指,跨国纳税人通过避税减少其税负的做法将长期存在,而选择利用避税天堂避税,仍会是避税的重要方式。避税天堂并不就是指BVI等备受诟病的低税或不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如果瑞士等国家和地区能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提供合作,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就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对客户也仍将有吸引力。换言之,按照国际税收标准行事的避税天堂仍会长期存在。
离岸公司资本运作路线图
1、假设A先生与B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A占注册资本的70%,B占注册资本的30%。
2、按照境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公司,反向收购境内公司,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只要双方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境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
3、对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和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则境内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VI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公司。
4、BVI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或百慕大公司,再以开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上市。同时,在上市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再多设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境内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BVI注册公司要求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两天就可以注册下来,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上市。而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可在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
在境内产业和开曼公司中间加一家BVI公司,在重组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境内企业的主体,控股境内企业,而开曼公司又100%拥有BVI公司的股权。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而且,BVI公司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
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形成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把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但往往真正的上市公司架构并非如此简单,例如在美国上市的盛大网络,使用的也是类似的基本架构,但是实际上就复杂多了。
全
球金融危机已使各国认识到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在4月2日闭幕的20国集团(G20)伦敦峰会达成的6项主要成果中,就包括了同意对避税天堂实施制裁,并公布黑名单。
同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宣布,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菲律宾及乌拉圭因拒绝履行国际通用税收标准,而被列入黑名单。它们可能面临来自国际社会的严厉制裁,比如,被排除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融资安排之外。
瑞士、卢森堡、新加坡和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38个国家和地区被列入灰名单,OECD指其承诺在银行保密制度或税务信息交换方面做出努力,但并未切实执行。OECD还将包括中国(不含港澳)、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等40个国家和地区列入白名单,即实质履行国际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OECD3月的一份报告曾包含涉及46个“在执行国际认可标准方面进步不足”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它们签署的符合国际认可税收标准的协议少于12个。这份名单中除4月2日的黑名单和灰名单涉及的42个国家或地区外,还包括英属格恩西岛和泽西岛——这两个地区签署的相关协议各为10个,后来均被列入白名单。香港和澳门则在中国强烈反对、美国总统奥巴马介入斡旋后“缺席”。
而在强大压力下,黑名单四国4月7日已作出相关承诺,将在年内提出相关法案,消除在执行国际认可税收标准方面的障碍,并将国际标准纳入现有法律和条约。OECD随即将其转入灰名单。
罪与罚
避稅天堂亦即避税港(tax haven),国际社会对此并无确定的定义。其通常指那些征收零税率或极低的税率、税制非常不透明,并拒绝对其他国家的税收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国家或地区。
OECD在1998年的一份文件中提出了一套参考标准,并得到国际认可。该标准称,评判的出发点是一国或地区对相关收入不征税或只实行很低的有效税率;在此基础上,如该国或地区以能够作为他国居民逃避国内纳税的场所自我宣传(或被认为提供了这样的场所),或严格限制他国从本国获取税收信息的能力,满足以上两点中任意一点,都可认定为避税天堂。
因此,避税天堂又可分为两类:一种是该国或地区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零税率、缺乏有效的税务信息交换,且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另一种是税率较低但税收征管透明度高,并有银行保密制度,如瑞士(OECD灰名单将瑞士等8个国家列为“其他金融中心”)。
从全球范围来看,避税天堂多是一些岛屿或港口,以及少数沿海和内陆小国。自上世纪50年代异军突起以来,避税天堂在国际资本流动中作用日益显著。瑞士、卢森堡、新加坡已成为世界三大私人财富中心,开曼群岛是全球第五大银行中心。而面积仅153平方公里、人口不足3万的BVI已发展成为全世界著名的国际商业公司中心,保守估计有70万家空壳公司在该地注册成立。
由于监管宽松、高度保密性、税务负担轻、无外汇管制等特点,避税天堂成为了注册离岸公司的乐土。离岸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公司,这也是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先决条件。
在避税天堂注册离岸公司程序非常简单,公司可以把注册资本移作他用,公司设立发起人不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国民,无需向当地税务局提供财务报表。很多离岸法区都有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信息,享有保密权利。当地政府除征收公司设立时的费用和年度费用外,基本不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或税率极低。以BVI为例,在那里设立注册资本在5万美元以下的公司,最低注册费仅为300美元,加上牌照费、手续费,当地政府总共收取980美元,此后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此外,普遍对豁免公司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出入自由。
许多外国投资者在当地申请设立一家新公司或购买一个壳公司,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不在此进行。经由离岸公司,一是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把相关企业的利润或资产转移到避税地,从而实现避税;二是避免居民纳税人的全面应税义务。
避税天堂直接导致许多国家正常税收的巨额流失,助长资本非合理性外逃和疯狂吸纳全球资产,甚至成为非法洗钱的重要场所。同时,它们之间有害的税收竞争破坏了市场公平。
据OECD估计,全球出于避税目的而转移至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的资产在1.7万亿美元至11.5万亿美元之间。国际团体税收正义网络组织保守估计,全球每年因此流失税款2500亿美元。而美国参议院最近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美国企业在海外避税天堂的避税行为,美国每年损失的税收收入可能高达1000亿美元。
中国企业扎堆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离岸化表现出巨大的热情。很多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之前都会去避税天堂注册,比如汇源果汁就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司。若按离岸公司归属地统计,来自BVI的最多,其中包括国美电器、盛大网络等。商务部统计显示,有近20万家在BVI注册的公司与中国企业有关。中国联通等大型国企红筹股上市前,同样也采取这种方式。
究其原因,由于中国大陆对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的规定,除同国外离岸活动相同的主要以避税为目的之外,还有以下原因:
其一,资本运作和海外上市。借道避税天堂设立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注入,之后以境外壳公司名义申请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此类成功案例颇多。
1992年10月9日,中国第一家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华晨汽车,于当年6月在百慕大注册;境外上市的首家中国民营企业鹰牌控股在新加坡上市时,其注册地在开曼群岛;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BVI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以侨兴环球的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并于1999年2月17日成为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第一家中国民企;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科技作为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企,募集资金4.2亿港元。
这种曲线上市可避开国内繁杂的审批程序和规则,以及严格的外汇管制。企业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外汇先放在离岸公司,根据国内企业实际经营的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往国内。离岸公司的另一好处是,当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时,无需像在中国成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那样,要经过中国有关部门的审批。
很多时候,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曲线中的“拐点”不止一个,而可能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在国内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扑朔迷离的资产置换。外界难窥其详,却便于企业内部进行关联交易。
其二,便利风险投资的退出。与先有境外上市想法后才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相比,接受国外风投的许多高科技企业在创建之初就在BVI等地注册离岸公司,以便企业公开上市后绕开中国国内的诸多问题,方便风投获利套现。1992年进入中国风投市场的IDG就以离岸公司作为投资方的资金中转站,将其投资的搜狐等相继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专家还指,部分中国企业利用离岸公司来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就是为了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即通常所称的“假外资”。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企业通过离岸公司变身为“外资”的企业有20余万家,其中不乏一些龙头企业。近年来自离岸公司的投资构成了中国引用外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国外商投资来源地中一些避税天堂位居前列的主要原因之一——2008年,BVI以近160亿美元对华投资仅次于香港,位列第二。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利用中国独有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套取税收利益的政策环境已不复存在,但通过避税地避税,仍是中国企业避税的重要方式。
尽管在中国国内从事实际经营的公司必须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并不用向注册地纳税或税率很低。因此,整个海外上市的公司体系可避免双重税收。进一步而言,利用在避税天堂的壳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和关联交易等手法,将中国境内的企业利润转移至壳公司,由于壳公司几乎不用交税,这样就间接地逃避了税负、提高了公司利润。
比如,实际生产业务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一家贸易中介公司,将产品以接近成本的价格先卖给开曼公司,再由后者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在海外的各个销售公司。这样,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由于产品的买卖差价都很小,各自的利润接近于零,其负担的所得税自然大大降低。大量的利润留在了开曼公司,因开曼免征所得税而最终节省了国际纳税额,节省了企业经营成本。
难言终结
打击避税天堂并非新话题。美国是第一个制定反避税天堂法规的国家,比如,禁止所有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参与所有政府采购的竞标。OECD自1998年起致力于打击有害的避税天堂,2000年公布首批包含35个国家和地区的避税天堂名单。2003年,BVI迫于国际压力修改《国际商业公司法》,取消境外公司股票无记名制度,以及公开涉嫌洗钱的离岸公司资料。
在中国,由于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特別是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容易被外商利用,通过亏损来达到推迟获利年度等。此外,反避税的有效手段预约定价尽管自1998年即开先河,但进展不快;对企业利用避税天堂目前税务处理还没有税收立法。
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各国政府面临增支减收的压力,更无法容忍避税导致的巨大损失。今年2月,总部在瑞士的瑞银集团向美国政府提交了约250名客户信息,并支付7.8亿美元罚款。这是自1934年瑞士通过银行保密法以来的第一次。
瑞士等国的银行保密法规定,除非涉及已立案的刑事调查,否则银行禁止向主管机关透露任何客户信息;银行职员不能过问客户隐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客户存款数额和私人机密,大宗存款可匿名等。保密原则为银行和这些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利润。有报道称,每年仅美国离岸客户一项,瑞银集团即可获利2亿美元,而瑞士境内的银行管理着全球27%的境外财富。与之对应的是其他国家的损失。在上述事件中,美国司法部门声称瑞银帮助约2万名美国人逃税,税额或高达惊人的200亿美元。这同时还意味着大量的美国资金流入了瑞士。
法国和德国则一向积极倡导加强监管,打击避税天堂,就连作为许多避税天堂宗主国的英国,也加入了这一阵营。3月12日,比利时、安道尔和列支敦士登首先表态会适时调整银行保密制度;13日,瑞士、奥地利和卢森堡也纷纷松口。至4月7日,所有国家或地区都已做出或多或少的遵守国际标准的承诺。在7月八国集团(G8)峰会召开前,OECD将报告这些国家履行承诺的情况。OECD秘书长古里亚表示,避税天堂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OECD灰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到底将制定怎样的政策还要拭目以待,未来避税天堂税收政策可能发生的骤变,对于计划海外注册的中国公司而言肯定会产生巨大影响。专家表示,它们或需暂时对此保持观望。众多已经在海外注册的中国公司,也要及早备以相应的对策,谨慎防范来自避税天堂的风险。同时,在此类激进的避税举措之外,更应通过税收筹划来进行合法避税。
但也有观点指,跨国纳税人通过避税减少其税负的做法将长期存在,而选择利用避税天堂避税,仍会是避税的重要方式。避税天堂并不就是指BVI等备受诟病的低税或不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如果瑞士等国家和地区能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提供合作,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就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对客户也仍将有吸引力。换言之,按照国际税收标准行事的避税天堂仍会长期存在。
离岸公司资本运作路线图
1、假设A先生与B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A占注册资本的70%,B占注册资本的30%。
2、按照境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公司,反向收购境内公司,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只要双方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境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
3、对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和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则境内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VI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公司。
4、BVI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或百慕大公司,再以开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上市。同时,在上市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再多设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境内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BVI注册公司要求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两天就可以注册下来,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上市。而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可在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
在境内产业和开曼公司中间加一家BVI公司,在重组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境内企业的主体,控股境内企业,而开曼公司又100%拥有BVI公司的股权。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而且,BVI公司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
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形成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把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但往往真正的上市公司架构并非如此简单,例如在美国上市的盛大网络,使用的也是类似的基本架构,但是实际上就复杂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