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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普法宣传教育倾向于法律法规及其应用的宣传,但法律法规条文纷繁庞杂且不易理解,降低了普法宣传的效果。本文从社会学的三个角度论述为何及如何使普法宣传所的承载信息更为简单——司法资源有限性决定了法院不可能承担所有的纠纷解决和法制宣传工作,律师等法律专业服务可减少司法资源的压力;信息的简单化,易于传播与记忆;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可得以扩大。
【关键词】法制教育;普法;社会学;司法资源;从众心理
法律,从社会学角度而言,其本身反映的是社会组织的利益和意志,具有强烈的超个人性、依赖性以及社会性,是链接社会精神因素和社会个体的多向交叉和多层联结的复杂构建。而作为宣传法律的重要手段之——法制宣传教育,亦称普法宣传,是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以宪法、法律及法治理念等为基本内容的普及式宣传教育活动。
自1986年以来,我国以五年规划的形式,共开展了五个“五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升国家整体法治水平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完善的工作量尚难计量,新的法律不断产生,旧的法律亟待修订,当前的法制宣传教育依然面临一定的理论上和实际上困境,尤其体现为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思想的矛盾、普法工作的现实贯彻与规划要求的差距;另外,公民农民本身整体的科学文化水平较低、社会层面解决问题的渠道匮乏、普法局限于具体法律规定的宣传、法律自身水土不服等,影响着法制宣传教育产生的实际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普法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这既是源于法律本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特质,也是由于中国现有国情所决定的。当前中国的阶层固化趋势加重,而纵向流动通道(现在中国阶层固化可归结为三类,分别是碎片化、断裂化、层理化。其中层理化即指社会群体横向流动的通道相对畅通,但是上下流动的通道阻滞,阶层之间形成了分明的界限并且难以实现利益的交流。)逐渐狭窄,而这使得每个阶层的文化核心不能得到很好的沟通与交流,由之形成的每个阶层的不同价值观造成的多元化价值主体,无形中加大了政府的调解难度。每一个阶层群体心中对于“法律”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識,进而延伸到认为在法条的应用上也相对于不同阶层有所区分。与之同时的事实是政府的法律政策无法全面有效的覆盖到每一个阶层,这就迫使该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于保护,阶层之间冲突(特指社会学中塞林的冲突理论。其认为冲突产生根源之一,是某个文化集团的文化法律规范被扩展到另一个文化集团的领域。)的发生概率大大上升。而普法宣传,笔者认为,其原本意义就在于协调各阶层之间对于法律的观念与理解,尽量达到观念的一致性,促使社会群体将法律视为冲突解决的唯一有效手段。由于社会群体虽然不会直接对法律制度起到影响,但社会个人和集团所需的利益却需要要求法律的加工才能形成,同时利益转为要求这一步骤是由社会与法律文化所共同决定的。于是,普法就成了最为便捷且覆盖面最为广泛的手段。笔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普法宣传内容太过复杂,不利于人们的记忆与传播,其信息的冗长很容易使接受者忽视或者认为无趣而遗忘,反而无益于人们现实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我们应当简化普法宣传的信息——如何快速通过律师、法律援助等媒介接近法律。
二、普法宣传的信息简单化
在民事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倾向于诉讼解决纠纷,认为只有法院可以权威地、有效地解决所有纠纷。但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不应当承担所有纠纷解决的任务。为了避免由此给司法资源带来的极大压力,普法宣传可以将公众的视线从法律带来的结果(打赢官司)转移到解决争端的方法与过程(快速通过律师、法律援助等媒介接近法律)上来。这样不但简化了信息传递的内容,把法律转化为简单可行的过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媒介运用法律;同时暗示公众将法律视为寻求公正的手段而不是使得自己赢得补偿的工具。法院也是一个调节需求的地方。法院并不限制接受的案件量,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在人们决定是否要走向法院的时候,有的当事人没有时间在法院里锱铢必较,而选择快速的、可以接受的(但并非最满意的)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有的人由于经济困难,或者认为诉讼不经济而主动放弃维权。由此,法院也自动排除了一批有利益诉求的人。最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或者维护权益的人并非所有需要法律的人。这是任何服务或是物品市场化、社会化所必经的过程。我们可以称之为接近法律的隐性的限制。
快速通过律师、法律援助等媒介接近法律,不但简化了各类程序的问题,同时缩小了隐形限制的范围,使得更多有需求的人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帮助。另外,如同每一个市场化进程所展示的,支付代价很容易引发贪腐问题。法院,经过前文的论述,实际上将诉讼权利转移给了一部分有时间和有耐心的人。通过药家鑫案,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对上层阶级所享有的“权力”的不满,对法院司法公正的质疑。社会对于法律的信心并不如法学家想象的那么美好,律师和法律援助者反而成为民众与法院的信得过的桥梁。
此外,无论哪一方面的群体,基于对冲突的感知而对采取某些行动使得对方的利益收到损害时,冲突就会变为公开化(T·H·马歇尔曾表述过“量与质的不平等”,他认为现代的社会变迁使得不平等的各种形式和由它们产生的冲突发生变化。过去的质的、政治的差异,现在变成为人与人之间的量的、经济的差异)。其表现为:制度,尤其是法律作为某些冠冕堂皇的工具成为特定阶层对于另一部分利益的占有与损毁;而被剥夺的那一部分群体对现存制度难以认可(无论是有损的抑或是原有的),他们会要求分配改革制度重新分配,完善福利保障和救济制度。财富分配的巨大差异与不完善的制度造成的强势阶层更多资源的占有使得中国的阶层固化演变成为社会两极分化;而与这种情况相对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并不能完全有所作用,它可能引发意欲违法者的畏惧心理,但是对于受到侵害者,他们自身并不能代替法院宣判,同时对法律的公正性半信半疑。我们与其告知他们正确保护自我的后果是什么,不如直接告诉他们如何才能最快的得到保护——向律师、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三、普法宣传的扩散
缓解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强群众对于法律的信心,是前文所述普法信息简单化的第一个优点。而信息简化的第二个优点在于信息更容易为人接受、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指出:如果想要使得信息接受的程度提升,所传达的信息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一是它必须能够传达给对象;二是对象必须能够按要求做或不做某些事;三是对象必须有做的意向。普法宣传本身就是由国家主动推及全民的一项事业,符合第一项要求。要满足第二个条件,须保证对象能够理解并正确执行所传达的信息,尤其是一些更需要法律普及同时也是现有普法关注的重点群体——低收入群体。有的法律只涉及特定人群,而大多数法律的对象是广泛的、不特定的,且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非法学专业人士要通过普法学习达到足以解决纠纷的程度并不容易。同时,我们的普法一般采取街头、电视、广播等方式,其针对的受众(各类信息传播的接受者,从宏观上看是巨大的集合体,从微观上看是具有社会多样性的个人)是不特定人群,对于此类方式传播的信息分散,受众不易把握复杂信息的重点。
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内容最好简明扼要,多次重复,使每个个体在接受到信息之后都会产生“这是传播给我听的”的效果。因为当个体认为他是被选中的接收信息的几个人之一时,他会更注意。除了直接信息比间接信息效果要好之外,法院的决议、判决、命令等一般不如更一般的信息(如观点、注意事项等)效果要好;个案由于在传播过程中会变得模糊不清,而对受众的行为方式改变影响甚微。所以,我们频繁密集宣传判决或个案,其效果并不如单纯的传播一个鲜明的观点、一个简易的行为方式更好。所以,与其向公众宣传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如告诉公众如何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而第三个条件“对象必须有做的意向”,解释了接到信息的人如何行动、为什么行为。普法的目的之一即促使人们采取最终为合法的行为。从人的内在价值角度而言,良心就是符合社会愿望的价值观。在其指导下,我们会为符合社会利益的行为,甚至为一些不符合个人利益但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如见义勇為、法律援助);同时它会带来公正感。无论我们是否认可法律的规定,法律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则遵守法律是符合良心的。因此,满足第三个条件的方法是塑造社会主流价值观念:通过律师、法律援助寻求法律帮助是接近法律的正确方式,是公民的权利。然而,弗里德曼的方法,无论是用简单信息(如何向律师求助)代替复杂信息(法律规定普及)还是塑造符合人类心理的价值观念,它要达到效果必须有前提:受众接收到该信息。对于没有接收到信息的群体而言,社会学上的“从众心理”就可以在普法宣传中得到应用。
从众心理(conformist mentality),是指个人的观念由于群体的引导或是压力而向与多数人一直的方向变化。一般而言,从众因素有群体、情景与个人三种。因此,处于同等地位者的选择会影响到个体的选择。普法信息的内容简单化则会促使更多的群体接收到这一信息,如果普法宣传者不断向公众宣传鲜明的重点信息——遇到问题寻找律师或是法律援助,而不是繁复的遇到什么问题应该采用什么法条解决或者向法院起诉等,会促使更多人接受信息并改变行为模式;这些受众由于良心的作用,会形成坚定的内在认知。因而在生活实践中,接收到正确的引导与宣传的人会成为在纠纷解决事件中的权威者。当未接收到信息的个人遇到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维权时,他们会倾向于跟处于与自己同等地位的人学习。因为他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并且他们的坚定的权威者形象更能令人信任。而他们获得的建议就是向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求助。法律是公平且权威的,遇到困难的群体会由于对权威的服从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不使用社会统一的处理方法寻找法律帮助,出于对偏离的恐惧和维护自我价值感,他们就会受到排斥,感到孤独。因此,利用接受信息的群体去影响未接受信息的群体无疑会间接的将更多的人纳入向律师、法律援助等媒介求助的轨道。
法律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说,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无论是法律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或者是社会宣传对于人们对法治观念的改变,有着一体两面的作用。通过普法宣传信息的简单化提升普法宣传的效果:覆盖面更广、接受程度更高,达到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参 考 文 献
[1]欧根·埃利希.舒国滢译.法社会学原理[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关键词】法制教育;普法;社会学;司法资源;从众心理
法律,从社会学角度而言,其本身反映的是社会组织的利益和意志,具有强烈的超个人性、依赖性以及社会性,是链接社会精神因素和社会个体的多向交叉和多层联结的复杂构建。而作为宣传法律的重要手段之——法制宣传教育,亦称普法宣传,是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以宪法、法律及法治理念等为基本内容的普及式宣传教育活动。
自1986年以来,我国以五年规划的形式,共开展了五个“五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升国家整体法治水平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完善的工作量尚难计量,新的法律不断产生,旧的法律亟待修订,当前的法制宣传教育依然面临一定的理论上和实际上困境,尤其体现为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思想的矛盾、普法工作的现实贯彻与规划要求的差距;另外,公民农民本身整体的科学文化水平较低、社会层面解决问题的渠道匮乏、普法局限于具体法律规定的宣传、法律自身水土不服等,影响着法制宣传教育产生的实际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普法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这既是源于法律本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特质,也是由于中国现有国情所决定的。当前中国的阶层固化趋势加重,而纵向流动通道(现在中国阶层固化可归结为三类,分别是碎片化、断裂化、层理化。其中层理化即指社会群体横向流动的通道相对畅通,但是上下流动的通道阻滞,阶层之间形成了分明的界限并且难以实现利益的交流。)逐渐狭窄,而这使得每个阶层的文化核心不能得到很好的沟通与交流,由之形成的每个阶层的不同价值观造成的多元化价值主体,无形中加大了政府的调解难度。每一个阶层群体心中对于“法律”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識,进而延伸到认为在法条的应用上也相对于不同阶层有所区分。与之同时的事实是政府的法律政策无法全面有效的覆盖到每一个阶层,这就迫使该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于保护,阶层之间冲突(特指社会学中塞林的冲突理论。其认为冲突产生根源之一,是某个文化集团的文化法律规范被扩展到另一个文化集团的领域。)的发生概率大大上升。而普法宣传,笔者认为,其原本意义就在于协调各阶层之间对于法律的观念与理解,尽量达到观念的一致性,促使社会群体将法律视为冲突解决的唯一有效手段。由于社会群体虽然不会直接对法律制度起到影响,但社会个人和集团所需的利益却需要要求法律的加工才能形成,同时利益转为要求这一步骤是由社会与法律文化所共同决定的。于是,普法就成了最为便捷且覆盖面最为广泛的手段。笔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普法宣传内容太过复杂,不利于人们的记忆与传播,其信息的冗长很容易使接受者忽视或者认为无趣而遗忘,反而无益于人们现实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我们应当简化普法宣传的信息——如何快速通过律师、法律援助等媒介接近法律。
二、普法宣传的信息简单化
在民事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倾向于诉讼解决纠纷,认为只有法院可以权威地、有效地解决所有纠纷。但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不应当承担所有纠纷解决的任务。为了避免由此给司法资源带来的极大压力,普法宣传可以将公众的视线从法律带来的结果(打赢官司)转移到解决争端的方法与过程(快速通过律师、法律援助等媒介接近法律)上来。这样不但简化了信息传递的内容,把法律转化为简单可行的过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媒介运用法律;同时暗示公众将法律视为寻求公正的手段而不是使得自己赢得补偿的工具。法院也是一个调节需求的地方。法院并不限制接受的案件量,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在人们决定是否要走向法院的时候,有的当事人没有时间在法院里锱铢必较,而选择快速的、可以接受的(但并非最满意的)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有的人由于经济困难,或者认为诉讼不经济而主动放弃维权。由此,法院也自动排除了一批有利益诉求的人。最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或者维护权益的人并非所有需要法律的人。这是任何服务或是物品市场化、社会化所必经的过程。我们可以称之为接近法律的隐性的限制。
快速通过律师、法律援助等媒介接近法律,不但简化了各类程序的问题,同时缩小了隐形限制的范围,使得更多有需求的人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帮助。另外,如同每一个市场化进程所展示的,支付代价很容易引发贪腐问题。法院,经过前文的论述,实际上将诉讼权利转移给了一部分有时间和有耐心的人。通过药家鑫案,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对上层阶级所享有的“权力”的不满,对法院司法公正的质疑。社会对于法律的信心并不如法学家想象的那么美好,律师和法律援助者反而成为民众与法院的信得过的桥梁。
此外,无论哪一方面的群体,基于对冲突的感知而对采取某些行动使得对方的利益收到损害时,冲突就会变为公开化(T·H·马歇尔曾表述过“量与质的不平等”,他认为现代的社会变迁使得不平等的各种形式和由它们产生的冲突发生变化。过去的质的、政治的差异,现在变成为人与人之间的量的、经济的差异)。其表现为:制度,尤其是法律作为某些冠冕堂皇的工具成为特定阶层对于另一部分利益的占有与损毁;而被剥夺的那一部分群体对现存制度难以认可(无论是有损的抑或是原有的),他们会要求分配改革制度重新分配,完善福利保障和救济制度。财富分配的巨大差异与不完善的制度造成的强势阶层更多资源的占有使得中国的阶层固化演变成为社会两极分化;而与这种情况相对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并不能完全有所作用,它可能引发意欲违法者的畏惧心理,但是对于受到侵害者,他们自身并不能代替法院宣判,同时对法律的公正性半信半疑。我们与其告知他们正确保护自我的后果是什么,不如直接告诉他们如何才能最快的得到保护——向律师、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三、普法宣传的扩散
缓解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强群众对于法律的信心,是前文所述普法信息简单化的第一个优点。而信息简化的第二个优点在于信息更容易为人接受、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指出:如果想要使得信息接受的程度提升,所传达的信息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一是它必须能够传达给对象;二是对象必须能够按要求做或不做某些事;三是对象必须有做的意向。普法宣传本身就是由国家主动推及全民的一项事业,符合第一项要求。要满足第二个条件,须保证对象能够理解并正确执行所传达的信息,尤其是一些更需要法律普及同时也是现有普法关注的重点群体——低收入群体。有的法律只涉及特定人群,而大多数法律的对象是广泛的、不特定的,且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非法学专业人士要通过普法学习达到足以解决纠纷的程度并不容易。同时,我们的普法一般采取街头、电视、广播等方式,其针对的受众(各类信息传播的接受者,从宏观上看是巨大的集合体,从微观上看是具有社会多样性的个人)是不特定人群,对于此类方式传播的信息分散,受众不易把握复杂信息的重点。
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内容最好简明扼要,多次重复,使每个个体在接受到信息之后都会产生“这是传播给我听的”的效果。因为当个体认为他是被选中的接收信息的几个人之一时,他会更注意。除了直接信息比间接信息效果要好之外,法院的决议、判决、命令等一般不如更一般的信息(如观点、注意事项等)效果要好;个案由于在传播过程中会变得模糊不清,而对受众的行为方式改变影响甚微。所以,我们频繁密集宣传判决或个案,其效果并不如单纯的传播一个鲜明的观点、一个简易的行为方式更好。所以,与其向公众宣传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如告诉公众如何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而第三个条件“对象必须有做的意向”,解释了接到信息的人如何行动、为什么行为。普法的目的之一即促使人们采取最终为合法的行为。从人的内在价值角度而言,良心就是符合社会愿望的价值观。在其指导下,我们会为符合社会利益的行为,甚至为一些不符合个人利益但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如见义勇為、法律援助);同时它会带来公正感。无论我们是否认可法律的规定,法律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则遵守法律是符合良心的。因此,满足第三个条件的方法是塑造社会主流价值观念:通过律师、法律援助寻求法律帮助是接近法律的正确方式,是公民的权利。然而,弗里德曼的方法,无论是用简单信息(如何向律师求助)代替复杂信息(法律规定普及)还是塑造符合人类心理的价值观念,它要达到效果必须有前提:受众接收到该信息。对于没有接收到信息的群体而言,社会学上的“从众心理”就可以在普法宣传中得到应用。
从众心理(conformist mentality),是指个人的观念由于群体的引导或是压力而向与多数人一直的方向变化。一般而言,从众因素有群体、情景与个人三种。因此,处于同等地位者的选择会影响到个体的选择。普法信息的内容简单化则会促使更多的群体接收到这一信息,如果普法宣传者不断向公众宣传鲜明的重点信息——遇到问题寻找律师或是法律援助,而不是繁复的遇到什么问题应该采用什么法条解决或者向法院起诉等,会促使更多人接受信息并改变行为模式;这些受众由于良心的作用,会形成坚定的内在认知。因而在生活实践中,接收到正确的引导与宣传的人会成为在纠纷解决事件中的权威者。当未接收到信息的个人遇到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维权时,他们会倾向于跟处于与自己同等地位的人学习。因为他人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并且他们的坚定的权威者形象更能令人信任。而他们获得的建议就是向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求助。法律是公平且权威的,遇到困难的群体会由于对权威的服从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不使用社会统一的处理方法寻找法律帮助,出于对偏离的恐惧和维护自我价值感,他们就会受到排斥,感到孤独。因此,利用接受信息的群体去影响未接受信息的群体无疑会间接的将更多的人纳入向律师、法律援助等媒介求助的轨道。
法律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说,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无论是法律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或者是社会宣传对于人们对法治观念的改变,有着一体两面的作用。通过普法宣传信息的简单化提升普法宣传的效果:覆盖面更广、接受程度更高,达到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参 考 文 献
[1]欧根·埃利希.舒国滢译.法社会学原理[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