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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推动了各项制度建设逐渐完善,当前,关于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自发布后一直饱受诟病:一方面是围绕着适用类型的困扰,即是否仅包括名义股东处分和一股多卖情形.另一方面是直接针对本条规定两种情形的质疑,对于前者普遍认为是有权处分,而不符合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后者一股多卖有学者认为是有权处分,也有的则认为直接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特殊规则解决而无须另借助股权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