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来源 :中国集体经济·中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y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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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状态,如何实现和谐社会也是人类探索的重要历史课题。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是顺乎历史之要求、人民之呼声。社会的治理有人治和法治之区分,现代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建设法治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之应然选择,同样,法治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基本要求。推进法治建设,当前必须逐步树立法治理念、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依法行政。
  关键词:法治;法治社会;法治建设;法治理念;和谐社会
  
  一、正确理解和认识“法治”,把握“法治”的实质内涵
  
  法治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或社会的调控方式),它与人治相对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是法治意志良好的法律秩序;法治是代表某种价值规定的(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的社会生活方式,如最早提出法治的亚里士多德所述:“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应具备形式和内容的价值成分,即“良好法律”和“普遍守法”。
  法治是一个动静结合的统一体,既意味着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静态意义上的法治),也意味着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动态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必须借助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而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三者要形成良性互动,各构成要素本身必须具有良好的品性。
  要注意法治不同于法制。一般认为:“法制”与国家产生于同一过程,“法治”则是民主制度的产物,是现代法制的必然要求;“法制”属于上层建筑,“法治”是治国的理论、方略,它是一种精神、原则、机制、环境。两者不可混淆。
  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主体是人民(全体公民);前提是民主(政治);现代法治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其文化基础是理性文化;核心是对权力的限制,法治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平等、人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单有实体法而没有与此相应的程序法,那么,这种实体法是无法加以实施的。如果没有一定的程序法而勉强去实施实体法,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擅自处理的行为,而且很容易成为违反法制的行为。反之,如果只有程序法而没有实体法,那么,这种程序法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法治社会必须既拥有实体法治,又拥有程序法治。程序法治重视的是过程的公正,而实体法治看重的是结果的公正。西方有一句格言:“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西方人注重程序和程序法,认为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结果很公正,也会让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中国人看重结果和实体法,忽视甚至丢弃程序。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有其独立的价值,但法治是程序之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观念,当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应首先确立程序的价值取向。“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在法治建设上,要实体正义,更要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就会出现轰动国内的云南杜培武案、孙万刚案、河南胥敬祥案、湖北佘祥林案,这些怨案、错案说明我国程序的缺陷和对程序践踏所造成的侵犯人权的严重现象;另外通过公安大接访活动才使奔走16年被诬嫖娼的大连市瓦房店市老人终获清白案(见东南商报2005年10月13日B08版)、安徽原青阳县化肥厂胡永清终结29年洗冤路案(见民主与法制时报2005年10月25日第五版),这些也说明严格依据程序法律办案的重要性。
  法治道路存在这样的递进关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社会—实现法治理想。法治作为一种理想,永远没有完全彻底的或者百分之百的。
  
  二、建设法治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之应然选择
  
  法治,是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和国家治理方式,也是视法律为社会最高权威并追求法的合理性的理念、文化和价值的体现。中国古代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思想,“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段于法”,“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体现了“法治”的一定精神。法家的“法治”思想反映了当时进步阶级改革社会的迫切要求同时体现了当时百姓希望社会安宁的愿望,为结束当时诸侯割据的局面,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封建王国,奠定了政治基础。中国古代的“法治”,其内容反映的还是君主的意志,严格意义上说,“法治”仅为手段,它实质上还是“人治”。但我国古代一些王朝的统治者注重制定和实施法律,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造就封建盛世(如唐朝的贞观盛世),并形成了中华法系,值得思考。尽管如此,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期间虽经历不同王朝的更替,却一直处在封建集权专制体制之下,人们迷信权威、畏惧权力、重义务轻权利、缺乏民主与法治的传统。儒家思想成为社会指导思想,“为政在人”,崇尚人治,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最大特点。近代中国由于西方列强侵略,到了国将不国的地步,虽然进行过变法历程,引进西方法制,但因清朝政府的灭亡而告终。现代北洋军阀时期,虽有立法,但也只是形式而已,本质上实行的还是强权政治,实行的是人治。国民党时期也制定了许多法律,但实行的还是党治和专制统治,最终退出大陆。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后,曾经强调和关注民主和法制,虽制定了五四宪法,终因反右斗争和“文化大革命”而导致公民权利遭到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以上的历史充分说明了,在人治社会里,社会难以长治久安,要使社会长治久安,除了共产主义社会以外,需要实行法治,使人治社会进入到法治社会之中。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实行法治,可以避免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或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不稳定状态。法治以民主为基础,“集众人之智慧,经过认真思考讨论形成的法律,被普遍地认为充满理性,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摈弃了个人非理性的情感色彩,可以逐步形成被人们视作优越于人治的法治模式。”另外,法治通过严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从而使这种法律统治下的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法治强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从而使国家和社会能够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持续的繁荣;法治通过其固有的原则和程序为协调公平与效率提供了理想的制度空间和实现方式,因而能够保护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这些,均可以验证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早就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
  改革开放,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第一,法治是确保和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不可逾越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进入商品经济,再从商品经济进入市场经济,是我党总结经验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成果。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需要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运行规则,制止不正当竞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然资源,惩罚各类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此,实现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和发展的客观要求。第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制化,没有法治,民主难以实行和发展,人民主权只能是空话。反过来,有了民主,法治才有基础,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的设置和行使,推动法治政治的发展。现代的社会应该是民主社会,其政治应该是法治政权,强调以人为本,将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法治是保障人权和防治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甚至是人权高于一切。现代法治以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为宗旨,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而且为个人的发展和创造力的发挥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空间,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进步。近年来,政府的公权力越来越强大,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掌握公权力的人也容易以权谋利(权力私化与权力寻租)和滥用权力。因此,需要通过法治来建立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后的救济制度和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三、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其生产力水平、人们的自觉程度和道德水准还未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水平要求,因此,需要规范、平衡、制约、创新来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受不同的历史背景、条件的影响,治理国家的要求和途径会发生变化或转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显著进步,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现实问题,需要逐步创新开拓予以解决。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前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通过了宪法修改,在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由人治到法治的治国方略的转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应具有的社会形态的具体内涵和构建途径。胡锦涛同志科学地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摆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要素,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要素,而民主法治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治社会应是民主的社会、公正的社会、有序的社会和诚信的社会,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实行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应然之选择。
  (一)法治社会是有序的社会
  社会通过法治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救济途径,规范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范畴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从而使社会主体明确自己的地位和行为界限,有利于确保社会的稳定。现代社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法律也因此而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严格地遵守和服从法律,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减少;而法律对非法行为的否定和矫正,可以使人们的行为得到合理控制和规划,社会关系得以有效协调,社会利益实现最佳平衡,社会系统因此被整合为一个和谐有序的共同体。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实行法治,坚持依法办事,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因此,只有实行法治,才能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为对抗和冲突;只有实行法治,使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二)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需要
  “建立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必须依赖于规则和秩序,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作保障。而规则、秩序,正是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是法治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必须借助某种理性的调整机制对其进行调整,将其朝着和谐的方向引导和推动,否则,它不可能自动地生成。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社会调整手段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也不是恒定不变的,习惯、道德、宗教以及政治权威等等,都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单独或同时发挥过作用,这说明社会调整机制有多种调整手段组成。但是,由于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替代的特质:明确性、利导性、规范性、效率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等,所以,法律在现代社会的调整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和核心机制。“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和变动性等特点,更需要具有理性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整。法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规则,依照法律来治理社会,人们就会有规则可以遵守,社会交往和合作的成本就会降低,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现代社会关系能否通过理性调整实现和谐状态,主要取决于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三)法治的民主性是确保社会和谐的基础
  法律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个社会虽然有法律,但如果法律不是以民主为实质内容,不是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而仅仅是推行统治或维护秩序的工具,法律对社会的需要就会缺乏回应性,就有可能出现“人治底下的法制”现象,这样的法律不可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法治社会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在民主基础上产生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体现程序民主的精神,最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从而排斥专治和暴戾,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大同。另外,法治因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所以要尊重科学,融合科学所得的规律和要求,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四、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社会和谐
  
  法治建设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经济、文化、政治等多个要素,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法治建设的目标必须确立和明确,同时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并且将其成为社会实践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加强法治建设,当前特别需要:
  (一)要逐步树立法治理念
  先进的理念是正确行动的向导。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系列基本观念。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先进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是现代法治观念并没有在全社会养成,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实现,出现了制度性文化和观念性文化的冲突。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巨大动力,因为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缺失法治理念已成为目前制约法治建设的瓶颈。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主要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当然,法治理念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的,需要一定时间的不断引导、感受、灌输、提升。因此,中央提出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学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凸显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法治理念,实实在在推进法治建设。
  (二)要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是法治的重要表征,是人们追求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墙。司法公正是法治的价值追求和最终目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司法机关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裁决,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其本身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作用要远远大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不公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必将导致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赖,导致法律秩序破坏,社会就不可能和谐。为实现司法公正,要努力确保司法的独立地位,不受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干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和法官保障制度。
  (三)要依法行政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主体据以活动和人们评判行政活动的标准。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行政权力是公权力,来自于代表人民的法律的授权,如果不受制约和监督,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即从“万能政府”束缚下解放出来,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逐步走向“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相对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社会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等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侵犯。
  从上可知,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因此,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最终走向法治社会,达到社会的真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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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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