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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本文对《条例》的内容及实施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此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集约化
1、条例分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对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借鉴及整合,最后形成了该条例。该条例由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计六章三十五条条款构成。该条例的立法目的由条例第一条体现,其目的是为了对不动产的登记职责进行整合,对登记行为进行规范,使得群众申请登记更加便利,最终实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该条例内容共分为六章节。其中前三章为条例的基本框架,也是对《物权法》核心内容的具体落实。第一章为“总结”,共7条。阐明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定义及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构及相关的原则。第二章为“不动产登记薄”,共6条,主要对登记薄的具体内容及相关保存和移交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为“登记程序”,共9条内容,对登记的原则、具体程序、相关审查形式做了规定。第四章共6条,为“信息共享和保护”,主要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管理进行了介绍。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计4条,主要对登记的责任双方未履行相应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及后期的相关理赔。第六章为“附则”共3条,对新旧条例的衔接进行了说明,以期达到平稳的过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薄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突破。
2、实施现状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不动产”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土地的归属、性质、相关的用途及登记的程序等都难以有效的统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一直处于较为分散且制度、技术均不能集中及不够完善的现状。2007年《物权法》提出了对不动产的登记进行统一,但具体的实施仍欠缺力度。2013 年 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不动产登记职责及制度进行统一。由国土资源部监督指导全国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进行统一登记,实现登记的机构、登记簿、登记依据和登记信息平台的“四统一”[1]。2014 年 8 月,国务院发布我国首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全国的所有城镇都必须将纸质的房产信息存入电子档案处,并形成相应的住房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与住建部相联网,房屋建筑、集体土地等十项不动产被纳入登记,并实现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民政部门等9个机构信息共享。
3、问题分析
3.1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
各级及各类不动产档案管理机制仍未实现统一,相对较为分散,且没有明确的隶属及关联关系,故不能形成合力,管理的标准不易统一,制约机制的欠缺严重影响到管理的力度,减慢了工作的落实进度。
3.2制度建设参差不齐。
相应的规章制度普遍存在定义较为模糊、且制度制定的时间较早、内容与实际工作严重脱轨,故应对档案管理标准进行统一、完善归档的具体流程。
3.3缺少统筹规划。
档案资源分配不均,如馆库建设、馆藏优化、信息建设、专业人员配备等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情况。
3.4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级及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不同,使得历史数据整合工作较为困难;档案信息系统较为落后,起点较低低,系统功能与现代的需求不能相适应,不能满足当代档案管理的工作需求。
3.5查询服务水平较低。
查档案查询工作自动化水平低,不能实现远程查询;异地查询及自助查询也不能全面实现,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4、改进策略
档案管理工作应从原始的手动管理过度到数字化自动化管理,同时也不应该再是简单的入库保存,应向信息资源服务方向转变,实现档案的集约化整合管理。
4.1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档案管理要实现高效化就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应在市级建立相对独立的档案管理机构,对科室的工作职能进行强化,充实干部队伍,专门负责复杂而庞大的档案工作的管理。在具体的范围内,实现集中管理,对人力和物力进行整合对各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协调市、区两级发展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督导工作,做到以点带面,加强薄弱环节的建设。同时,在工作中注意工作流程的梳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中作效率。
4.2对标准进行统一
对档案的相关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同时对归档工作及信息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相关流程,制定质量标准,为档案的交接及相关的信息整合提供便利,同时满足不同的档案在信息平台上的相互兼容,应与业务系统互联,为档案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
4.3对档案馆藏进行优化
对现存的档案进行理论研究,根据其保存设定一定的保管期限。并进行一定的鉴定销毁工作,对馆藏进行优化,缓解档案的库存压力。并可以在近郊集中建立标准化的档案管理库房,对各区县永久保存的档案进行储藏,此做法在缓解库存压力的同时,大大节约了闲置的土地资源。
4.4实现档案的数字化及共享
应引进档案管理系统,对档案的管理业务及相应的电子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这种集中管理的方式规避了多系统共存的弊端,并对数据的标准进行了规范,同时实现登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信息的查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不动产数字化档案的完成实现了档案的远程查询工作,同时该系统功能的完善,大大提高了归档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档案数据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共享,为自助服务带来了便利。
5、总结展望
随着《条例》的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将全面展开,其所涉及到档案的种类及数量将会大幅度的增加。据统计,以中小城市为例,档案集中整合后,市区不动产的档案将达到上百万卷,且每年还会以10-20%的幅度递增,且查询量每年将突破10万件以上。对这巨大数目的档案进行管理,就必须在现有的数字档案管理基础上不断开发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的新鲜技术,将档案信息的建设推向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张猛,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调研与思考[J].中国档案,2015,(4):25.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集约化
1、条例分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结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对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借鉴及整合,最后形成了该条例。该条例由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计六章三十五条条款构成。该条例的立法目的由条例第一条体现,其目的是为了对不动产的登记职责进行整合,对登记行为进行规范,使得群众申请登记更加便利,最终实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该条例内容共分为六章节。其中前三章为条例的基本框架,也是对《物权法》核心内容的具体落实。第一章为“总结”,共7条。阐明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定义及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构及相关的原则。第二章为“不动产登记薄”,共6条,主要对登记薄的具体内容及相关保存和移交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为“登记程序”,共9条内容,对登记的原则、具体程序、相关审查形式做了规定。第四章共6条,为“信息共享和保护”,主要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管理进行了介绍。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计4条,主要对登记的责任双方未履行相应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及后期的相关理赔。第六章为“附则”共3条,对新旧条例的衔接进行了说明,以期达到平稳的过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薄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突破。
2、实施现状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不动产”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土地的归属、性质、相关的用途及登记的程序等都难以有效的统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一直处于较为分散且制度、技术均不能集中及不够完善的现状。2007年《物权法》提出了对不动产的登记进行统一,但具体的实施仍欠缺力度。2013 年 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不动产登记职责及制度进行统一。由国土资源部监督指导全国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进行统一登记,实现登记的机构、登记簿、登记依据和登记信息平台的“四统一”[1]。2014 年 8 月,国务院发布我国首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全国的所有城镇都必须将纸质的房产信息存入电子档案处,并形成相应的住房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与住建部相联网,房屋建筑、集体土地等十项不动产被纳入登记,并实现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民政部门等9个机构信息共享。
3、问题分析
3.1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
各级及各类不动产档案管理机制仍未实现统一,相对较为分散,且没有明确的隶属及关联关系,故不能形成合力,管理的标准不易统一,制约机制的欠缺严重影响到管理的力度,减慢了工作的落实进度。
3.2制度建设参差不齐。
相应的规章制度普遍存在定义较为模糊、且制度制定的时间较早、内容与实际工作严重脱轨,故应对档案管理标准进行统一、完善归档的具体流程。
3.3缺少统筹规划。
档案资源分配不均,如馆库建设、馆藏优化、信息建设、专业人员配备等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情况。
3.4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级及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不同,使得历史数据整合工作较为困难;档案信息系统较为落后,起点较低低,系统功能与现代的需求不能相适应,不能满足当代档案管理的工作需求。
3.5查询服务水平较低。
查档案查询工作自动化水平低,不能实现远程查询;异地查询及自助查询也不能全面实现,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4、改进策略
档案管理工作应从原始的手动管理过度到数字化自动化管理,同时也不应该再是简单的入库保存,应向信息资源服务方向转变,实现档案的集约化整合管理。
4.1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档案管理要实现高效化就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应在市级建立相对独立的档案管理机构,对科室的工作职能进行强化,充实干部队伍,专门负责复杂而庞大的档案工作的管理。在具体的范围内,实现集中管理,对人力和物力进行整合对各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协调市、区两级发展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督导工作,做到以点带面,加强薄弱环节的建设。同时,在工作中注意工作流程的梳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中作效率。
4.2对标准进行统一
对档案的相关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同时对归档工作及信息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相关流程,制定质量标准,为档案的交接及相关的信息整合提供便利,同时满足不同的档案在信息平台上的相互兼容,应与业务系统互联,为档案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
4.3对档案馆藏进行优化
对现存的档案进行理论研究,根据其保存设定一定的保管期限。并进行一定的鉴定销毁工作,对馆藏进行优化,缓解档案的库存压力。并可以在近郊集中建立标准化的档案管理库房,对各区县永久保存的档案进行储藏,此做法在缓解库存压力的同时,大大节约了闲置的土地资源。
4.4实现档案的数字化及共享
应引进档案管理系统,对档案的管理业务及相应的电子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这种集中管理的方式规避了多系统共存的弊端,并对数据的标准进行了规范,同时实现登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信息的查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不动产数字化档案的完成实现了档案的远程查询工作,同时该系统功能的完善,大大提高了归档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档案数据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共享,为自助服务带来了便利。
5、总结展望
随着《条例》的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将全面展开,其所涉及到档案的种类及数量将会大幅度的增加。据统计,以中小城市为例,档案集中整合后,市区不动产的档案将达到上百万卷,且每年还会以10-20%的幅度递增,且查询量每年将突破10万件以上。对这巨大数目的档案进行管理,就必须在现有的数字档案管理基础上不断开发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的新鲜技术,将档案信息的建设推向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张猛,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调研与思考[J].中国档案,201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