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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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虽然我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先进国家中的宪法规定相差无几,但是在刑事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中还有很多缺陷。本文主要剖析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性,从我国现阶段侦查程序的过程中客观分析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在学习先进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就建立健全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及整改方案,希望能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法制化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刑事侦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刑事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一直都是全世界各个国家执法部门十分重视的。但是,我国又屡屡发生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淡漠的现象。完成公正的司法程序,才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焦点。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性
  早在1992年,中国改革开放后,我国就建立了现代社会发展和基本人身权利保障制度。2004年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就明确增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这是首次将“人权”赋予了法律的意义,而不仅仅停留在政治概念上,同时也是在法律的层面上正式确立了人身权利保障的地位。人权的保障情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就人权的意义而言,人权是指在世界范围以内,在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制度的同时,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与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发展的权利。
  在国际司法民主、保障人权持续开展的背景下,我国也对依法保障人权作出了相关调整,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这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问题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代表着国家,追究、惩罚恶势力,但是任何部门都有其局限性,尽管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界定上有用很多权利,其侦查过程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犯罪还未得到根本遏制,特别是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案件仍有发生。侦查的公平公正,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的正常秩序,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例如,2012年7月在河北某市一开发区发生的蒙面入室杀人案,在侦查过程中将某监狱支队政治主任李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多名司法在职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反复长时间的电击折磨手段,迫使李某“认罪招供”。直到2014年的6月份,浙江某死刑犯认罪时招供于2012年河北某市制造了入室杀人案件,经调查正式就是当年李某的案件,在8月对此案件进行重审,将李某无罪释放。引用英国一句名言“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通过分析李某这个案件,这就是侵权带来的严重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私法调查程序中地位有着不平等性,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的事实,有着国家赋予的强大权利,迫切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确定。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来源于中国古代专治的法律体系,受到传统思维模式和价值观的影响,整体权利意识相对薄弱,同时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渗透,公众憎恶犯罪行为,有着强烈的惩罚罪犯的意愿。
  三、刑事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完善、强化措施
  (一)侦查程序人权中应该注意的内容
  1.律师帮助权
  律师帮助权早已确定,但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有经济能力申请律师辩护,所以我国应该降低法律援助的标准。法律赋予了律师特殊权益,律师能够通过单独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沟通,在司法人员搜查、询问的在场权,更能清晰地了解案情,在侦查过程中能够对案件及早地提出辩护意见有助于协助司法人员收集证据,避免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
  2.刑事损害赔偿权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案件也是有简有繁,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难免加入个人主观性,其中有了一些错误的过失性行为之后,刑事损害赔偿权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赔偿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民主。
  3.侦查羁押标准
  在我国逮捕就意味着羁押,并且缺乏司法监督措施。同时,羁押延长时间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我国规定了各种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存在期限无限延长的现象,现实实践中造成了许多超长羁押的情况。因此中国在进行改革中要进一步对羁押提出明确规定。
  (二)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制度是文字性的东西,要想能将制度发挥其最佳功效,只有使执行相关制度的人能够完全理解制度。公安机关作为侦查程序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在于公安民警的素质高低。首先,应该展开相关人员培训,建立一批高素质民警队伍。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招募制度,对于所学专业和任职经验都要有严格的要求。最后应该完善考核岗位制度,对考试合格的人才能實践参与侦查工作。
  (三)加强权利监督机制
  权利制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想国家权利不被滥用,就得加强权利的制约。中国刑事侦查中,政府一直强调的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但是对其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应该加强对执行措施的司法监督,建立司法部门中法官中立的监督地位。在侦查过程当中,国家的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对比本来就存在这不平等,所以更应该完善权利的制约,才能有效地监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得到实施。
  四、结束语
  虽然我国在此方面也在不断作出努力,但是离期许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国家机关应该结合各发达国家成熟经验总结规律,充分考虑我国个方便的情况,转变观念、创新模式,希望本文能够为祖国法制建设提供些许建议,改善我国权利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蒋云.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0.
  [2]马玉会.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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