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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的改革过程,紧接着再从有关的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公民参与的法定过程、土地的执法立法及市场管理等几个方面讨论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现状,最后重点讨论土地法制建设的方法。
关键词: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现状
0.引言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管理是国家运用一定的行政、法律、技术等的手段,更好的协调土地的关系,对土地的利用、组织和控制起到一定的作用。县级,作为一个特殊的级别地区,土地资源管理法制的建设也是十分重要的,由目前的土地資源管理法制建设现状来看,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应该采取或者提出一些措施或方法,加强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的进程,保障有序合理的进行土地管理工作。
1.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的改革过程
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的改革过程经历了几个阶段,首先是从我国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过程,在此过程中,土地法制建设的发展变化不大,但是在此时期确是形成了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现在,这一制度还是我国的土地制度的根本宗旨,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一时期再过渡到九十年代,开始有了一些规章和制度来利用、开发和管理土地,逐渐的形成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些新的规章和制度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革算是正式进入一个新的具有意义的时期,都是以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章为基础。到两千年以来,随着土地改革的逐渐深入,土地的法制体系建设逐渐的完善和成熟,紧接着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一些新的国策和政策,在对市场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了更合理准确的处理人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这一重要时期,修订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土管理法》,体现了对于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在加强,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转折,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逐渐转变的一个重大改革标志。
2.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现状研究
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的现状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1],法律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残缺不全,即存在着权利的残缺现象。因为土地的权利是土地在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和关键,土地制度和土地权利是在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逐渐的形成和完善的,刚开始的一些制度提出了一些与土体产权有关的概念,但是正是这些概念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例如使用权是属于所有权的,也就是只是所有权的一个权能,但是对于租赁的土地只能有使用权没有物权即所有权,各种土地的权利之间混乱的关系造成了土地权利的混乱现状。还有就是地役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但是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中没有完全的明文规定。所以现在我国的土地权利状况很差,不尽如人意。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是多种情况造成的,主要是在县级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淡薄,特别是不发达的地区,人们对于利用法律手段管理土地的思想没有完全形成,造成了公民直接参与到土地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就十分的困难,虽然强调的是我国是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国家,但是人们对于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的法律法规制度参与的机会还是很少,没有合适的机会和渠道,参与程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除此之外,一些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土地执法比较的软弱,没有完善健全专门的法律法规去督促和改进。本身国家的司法体制就是不完善和健全的,对于一些地方的县级地区,实施起来就更加的困难,还是很难解决法律意义的同一性问题,国家本身就没有一个健全的、完善的土地管理秩序,县级地区的管理秩序就更加的混乱,使得对于土地问题上的处理很不统一,执法上也不统一。另外征地的立法较为混乱,作用比较的薄弱,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完整的专门的法律制度,一直以来还是沿用旧有的制度规章。最早的土地管理法即使做了重大的调整,确定了土地的总体规划、土地转用和土地审批等制度,严格的修改了一些程序,调整了标准,但是在执行力上,体现出较多的经济特征,还是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县级市,农民的思想对于土地的管理、分配和使用认识比较的模糊,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还是要用法律来规范。县级土地资源管理还有一个现状就是农地产权的流转和市场管理法律问题的缺乏。一开始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就已经将农村的集体土地拒绝于市场管理,但是随着县级地区的发展,农村的土地交易却十分的兴旺,人为的进行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市场交易,这也是法律对于土地制度不完善的表现,造成了农业资源和劳动力的混乱,使得农业的生产力降低,利用率下降,不利于规模的经营发展。由于因为在土地市场整治、验收不完善,限制了农村土地的产权流转和市场交易,导致农民在交易时都存在着观望的态度,导致了农地交易流转呈现断裂现象,想转让承包地的农民找不到受让者,想承包的农民找不到转让者,这种现象限制了一些土地的转让。
3.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措施
对于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中的现状,采取了一些建设重点的措施[2],首先县级政府部门要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这是国家法律和法规中的重要基础制度,对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颁发土地使用登记证,要及时进行普查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县级政府要重视这些工作,有效的加强对于县级地区的土地管理,使得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上合理。为了加强土地的监察执法力度,县级部门要在学习法律知识上下工夫,加强法制建设,依据法律查出土地违法案件,促进县级地区土地管理法制化建设,保证土地管理在法律和法规的政策下进行,真实有效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土地法律意识,制定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制管理。依法要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抓好土地的开发。对于县级地区土地资源十分的有限,要认真的贯彻国家和地区等的土地使用管理法规,遏制耕地的减少和用地的浪费,严格按照县级地区的土地规定办事,坚持按照计划用地。对于土地实施目标化管理,县级国土部门要办理正确的手续,做到用地合理,管理认真,切实的做好土地使用控制制度,控制用地规模,合理用地,做好县级地区重点建设用地,对于县级较大的交通、水利、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采取特殊办理的决策。保证土地有一个很好的利用过程。在土体资源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有重要的一点是要依法推进土地使用改革制度,规范市场用地。国土部门要和县级政府配合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的出让、转让。加强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土地地价管理等措施,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要合理,优质。
4.结论
针对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的现状,没有完全的产权制度,流转市场不顺畅等问题,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重点建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下的土地资源管理,不断的完善一些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参考文献
[1]张鹏.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J].经营管理.2013;173
[2]郭应文.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推动国土管理规范有序发展[J].经验交流.26-27
关键词: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现状
0.引言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管理是国家运用一定的行政、法律、技术等的手段,更好的协调土地的关系,对土地的利用、组织和控制起到一定的作用。县级,作为一个特殊的级别地区,土地资源管理法制的建设也是十分重要的,由目前的土地資源管理法制建设现状来看,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应该采取或者提出一些措施或方法,加强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的进程,保障有序合理的进行土地管理工作。
1.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的改革过程
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的改革过程经历了几个阶段,首先是从我国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过程,在此过程中,土地法制建设的发展变化不大,但是在此时期确是形成了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现在,这一制度还是我国的土地制度的根本宗旨,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一时期再过渡到九十年代,开始有了一些规章和制度来利用、开发和管理土地,逐渐的形成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些新的规章和制度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革算是正式进入一个新的具有意义的时期,都是以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章为基础。到两千年以来,随着土地改革的逐渐深入,土地的法制体系建设逐渐的完善和成熟,紧接着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一些新的国策和政策,在对市场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了更合理准确的处理人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这一重要时期,修订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土管理法》,体现了对于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在加强,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转折,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逐渐转变的一个重大改革标志。
2.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现状研究
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的现状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1],法律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残缺不全,即存在着权利的残缺现象。因为土地的权利是土地在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和关键,土地制度和土地权利是在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逐渐的形成和完善的,刚开始的一些制度提出了一些与土体产权有关的概念,但是正是这些概念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例如使用权是属于所有权的,也就是只是所有权的一个权能,但是对于租赁的土地只能有使用权没有物权即所有权,各种土地的权利之间混乱的关系造成了土地权利的混乱现状。还有就是地役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但是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中没有完全的明文规定。所以现在我国的土地权利状况很差,不尽如人意。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是多种情况造成的,主要是在县级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淡薄,特别是不发达的地区,人们对于利用法律手段管理土地的思想没有完全形成,造成了公民直接参与到土地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就十分的困难,虽然强调的是我国是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国家,但是人们对于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的法律法规制度参与的机会还是很少,没有合适的机会和渠道,参与程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除此之外,一些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土地执法比较的软弱,没有完善健全专门的法律法规去督促和改进。本身国家的司法体制就是不完善和健全的,对于一些地方的县级地区,实施起来就更加的困难,还是很难解决法律意义的同一性问题,国家本身就没有一个健全的、完善的土地管理秩序,县级地区的管理秩序就更加的混乱,使得对于土地问题上的处理很不统一,执法上也不统一。另外征地的立法较为混乱,作用比较的薄弱,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完整的专门的法律制度,一直以来还是沿用旧有的制度规章。最早的土地管理法即使做了重大的调整,确定了土地的总体规划、土地转用和土地审批等制度,严格的修改了一些程序,调整了标准,但是在执行力上,体现出较多的经济特征,还是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县级市,农民的思想对于土地的管理、分配和使用认识比较的模糊,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还是要用法律来规范。县级土地资源管理还有一个现状就是农地产权的流转和市场管理法律问题的缺乏。一开始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就已经将农村的集体土地拒绝于市场管理,但是随着县级地区的发展,农村的土地交易却十分的兴旺,人为的进行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市场交易,这也是法律对于土地制度不完善的表现,造成了农业资源和劳动力的混乱,使得农业的生产力降低,利用率下降,不利于规模的经营发展。由于因为在土地市场整治、验收不完善,限制了农村土地的产权流转和市场交易,导致农民在交易时都存在着观望的态度,导致了农地交易流转呈现断裂现象,想转让承包地的农民找不到受让者,想承包的农民找不到转让者,这种现象限制了一些土地的转让。
3.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措施
对于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中的现状,采取了一些建设重点的措施[2],首先县级政府部门要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这是国家法律和法规中的重要基础制度,对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颁发土地使用登记证,要及时进行普查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县级政府要重视这些工作,有效的加强对于县级地区的土地管理,使得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上合理。为了加强土地的监察执法力度,县级部门要在学习法律知识上下工夫,加强法制建设,依据法律查出土地违法案件,促进县级地区土地管理法制化建设,保证土地管理在法律和法规的政策下进行,真实有效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土地法律意识,制定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制管理。依法要加强建设用地的管理,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抓好土地的开发。对于县级地区土地资源十分的有限,要认真的贯彻国家和地区等的土地使用管理法规,遏制耕地的减少和用地的浪费,严格按照县级地区的土地规定办事,坚持按照计划用地。对于土地实施目标化管理,县级国土部门要办理正确的手续,做到用地合理,管理认真,切实的做好土地使用控制制度,控制用地规模,合理用地,做好县级地区重点建设用地,对于县级较大的交通、水利、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采取特殊办理的决策。保证土地有一个很好的利用过程。在土体资源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有重要的一点是要依法推进土地使用改革制度,规范市场用地。国土部门要和县级政府配合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的出让、转让。加强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土地地价管理等措施,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要合理,优质。
4.结论
针对县级土地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的现状,没有完全的产权制度,流转市场不顺畅等问题,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重点建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下的土地资源管理,不断的完善一些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参考文献
[1]张鹏.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J].经营管理.2013;173
[2]郭应文.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推动国土管理规范有序发展[J].经验交流.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