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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完善我国的企业制度并使其与国际接轨,在我国有必要设立自然人一人公司.并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形式:一人公司(A)和一人公司(B).尤其一人公司(B)很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本文试图打破传统的法律责任中根据责任的承担程度为标准所划分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设立相对无限责任.该制度的设立可以激发个人出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