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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甲乙方双方都遵守高于其上的游戏规则,并接受法律法规管理部门的约束与监督。在最近的电影界,经常听到这样的声音:只要甲乙双方签约,执行合约就是公平,就是契约精神,就是市场经济铁律。但有很多案例说明,即使是契约交易,未必就合理、公平。契约精神的实质首先是平等。不平等常常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的,尤其是资源掌握的不平等。掌握着某些大片专属发行权的公司,与院线签署的发行条约就很难保证符合契约精神所说的真正平等。
这些年,电影界抱怨制片成本无限高涨,以至于投资方无法通过票房实现投资回收。按照市场化规律,当成本高于回收可能性时,这样的电影就不该投资拍摄。成本控制是投资人和经营者最基本的本事。
某些明星酬金高,正说明这类资源的稀缺。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下,一个行业当中的某些人收入极高,要看其是否占有过多的社会资源。贫富悬殊之所以令人气噎,是因为富者占据太多社会资源,以致到了不劳而获的地步。电影明星的状况还不一样,明星确实酬金很高,但他们没有霸占太多社会资源。明星高片酬没有像贪官那样引人反感,原因就在这里。
但对明星高片酬现象,应从法理和社会平衡的角度分析。包括一些大导演和其他比较优秀的主创人员,行业对其依赖度较高。他们并不占据很多行业资源,但他们的价值摆在那里,对行业的影响也摆在那里。这是很多投资人和明星的谈判无法平等的根本原因。
这样的谈判当然就不是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基础上。从产业大局考虑,整个电影行业与市场对明星的成功功不可没,明星就应该对产业的持续繁荣作出反哺。尤其在中国电影产业刚刚起飞的当下,需产业链各方共同付出。由于电影明星的高薪酬而让影片投资方请不起他们,使得整体创作水平不如人意,对电影行业的伤害就很明显。
再者,明星是社会公众人物,其酬金应该在投资总额中占据合理的比例。明星愿意出演好的剧本,根据规定的酬金比例,就可以说服经纪人不要漫天要价。而社会对于明星的收入也会省下误解,而免除公众人物成为社会道德楷模的舆论障碍。
明星酬金不应超过一部影片总投资的10%。比如一部影片总投资500万元,明星的酬金就不应超过税前50万元。其他所有主创应参照这个比例逐级递减。有了这样给予产业健康发展的规定,明星和投资人双方的地位就平等了,双方谈判才有平等的前提,双方的契约才能够符合法理。明星有权不出演,投资人也有权不请明星,但只要双方有共同合作的意愿,经过彼此说服,愿意合作,明星就可以堂堂正正地公开自己的收入。
明星酬金确定在合理比例内,电影投资方不再有超支、不可承载之虞,可以在理性的基础上规划好预算,全力以赴做好影片,产业才可以实现真正的繁荣兴旺。
这些年,电影界抱怨制片成本无限高涨,以至于投资方无法通过票房实现投资回收。按照市场化规律,当成本高于回收可能性时,这样的电影就不该投资拍摄。成本控制是投资人和经营者最基本的本事。
某些明星酬金高,正说明这类资源的稀缺。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下,一个行业当中的某些人收入极高,要看其是否占有过多的社会资源。贫富悬殊之所以令人气噎,是因为富者占据太多社会资源,以致到了不劳而获的地步。电影明星的状况还不一样,明星确实酬金很高,但他们没有霸占太多社会资源。明星高片酬没有像贪官那样引人反感,原因就在这里。
但对明星高片酬现象,应从法理和社会平衡的角度分析。包括一些大导演和其他比较优秀的主创人员,行业对其依赖度较高。他们并不占据很多行业资源,但他们的价值摆在那里,对行业的影响也摆在那里。这是很多投资人和明星的谈判无法平等的根本原因。
这样的谈判当然就不是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基础上。从产业大局考虑,整个电影行业与市场对明星的成功功不可没,明星就应该对产业的持续繁荣作出反哺。尤其在中国电影产业刚刚起飞的当下,需产业链各方共同付出。由于电影明星的高薪酬而让影片投资方请不起他们,使得整体创作水平不如人意,对电影行业的伤害就很明显。
再者,明星是社会公众人物,其酬金应该在投资总额中占据合理的比例。明星愿意出演好的剧本,根据规定的酬金比例,就可以说服经纪人不要漫天要价。而社会对于明星的收入也会省下误解,而免除公众人物成为社会道德楷模的舆论障碍。
明星酬金不应超过一部影片总投资的10%。比如一部影片总投资500万元,明星的酬金就不应超过税前50万元。其他所有主创应参照这个比例逐级递减。有了这样给予产业健康发展的规定,明星和投资人双方的地位就平等了,双方谈判才有平等的前提,双方的契约才能够符合法理。明星有权不出演,投资人也有权不请明星,但只要双方有共同合作的意愿,经过彼此说服,愿意合作,明星就可以堂堂正正地公开自己的收入。
明星酬金确定在合理比例内,电影投资方不再有超支、不可承载之虞,可以在理性的基础上规划好预算,全力以赴做好影片,产业才可以实现真正的繁荣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