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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
1.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舒尔茨在1968年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增长,作为生产要素的人的经济价值相对于物质资本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因而产生了保护人力资本產权的制度变迁的需求。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是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逻辑,企业主拥有企业全部剩余索取权,而被雇佣者只得到固定的工资收入。这样的产权安排方式某种意义上适应了物质资本相对于人力资本更重要、更稀缺的情况。剩余索取权归企业主所有,可以使企业承包主有更大的积极性监督被雇佣者合理、有效地使用稀缺的物质资本。
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是诱致企业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之所以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会产生企业制度变迁的需求,是因为当某种要素或产品,因某种原因变得稀缺因而相对价格(或价值)上升时,其所有者从对产品或要素的专有权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保护这种专有权而支付的成本时,产品制度的变迁就会成为迫切需要。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物质资本的规模,而是人力资本的数量与质量,人力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人力资本相对作用增强、相应的相对价格的提高产生了变革原来的制度安排的要求,以充分调动企业人力资本的积极性。
2.企业规模。私营企业在经过初创时期后,随着其规模的扩大,产权高度集中,将导致企业的资金来源局限在家族范围内,这样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数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因而,诺思提出:规模经济……反映的一个事实是最有效的产出可能需要企业的规模很大,以至于要求比单个所有者或合伙制形式能够负担的更大、组织更为复杂的企业。也就是说,家族企业这种企业制度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而需要其他制度安排形式。
3.国家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引起私营企业界定与外部产权不清的变迁需求。林毅夫在其1989年发表的《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一文中提出:由于某个制度结构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某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会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私营企业与外界产权不清需要进行产权界定,但产权界定本身是要付出交易费用,当界定产权所付出的交易费用大于产权界定后所节省的交易费用时,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也有其存在的必然,只有当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安排才能进行。当随着国家以私营企业的政策放开,私营企业摘“红帽子”也将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其界定产权费用大大下降,许多私营企业纷纷脱离原挂靠单位。
当家族成员间因产权不清所造成的交易费用随着成员间利益矛盾、意见不合急剧上升时,产权在自然人之间做出界定的要求就会提出来了,也因此导致私营企业的分家现象。
二、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变迁的供给分析
1.私营企业制度变迁主体制约。私营企业的制度变迁主体是以业主为核心的家族这一“经济人”。其进行企业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则应该遵循“经济人”原则,即只有当企业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或等于企业制度变迁的成本时,企业制度变迁主体才会供给或者说推动某一项企业制度变迁。正如戴维斯和诺思所说:“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能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同时,企业制度变迁一般要改变家族集团及其成员在企业的权利分配,当一项企业制度符合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却有可能损害家族成员在企业的既得利益,家族集团及其业主并不一定会采取该项企业制度安排,从而形成企业制度变迁的制约因素。
2.家族式的企业文化的制约。私营企业文化中的“家”的概念极深,“家”的概念从最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流传下来,在中国人的心中早已根深蒂固。其中,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以企业主为核心,由近及远而形成的“差序格局”,更是我国私营企业中家族制生长的土壤。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中国人就自觉不自觉地把家族运行模式引入企业管理模式,成为私营企业创业和发展的支撑构件。宁愿高负责,也不愿转让股权;宁愿管理水平低,也不愿聘请外人;宁愿放弃市场选择人才的良机,也要着力培养自己的子女接班等等,以维护其高度集中的产权结构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产权制度。这些传统文化的观念都会对企业的企业制度变迁产生不确定的负面影响,影响企业制度变迁的供给。
3.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约。我国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私有财产权缺乏明确的定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私营企业的其他权益也得不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而使业主难以通过企业制度变迁将企业转交给“外人”管理,或把独资变成股份,融入资本社会化进程。近年来,私营企业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组织形式,如股份合作制等,对这些新的企业形态,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和说明,这时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向现代企业制度变迁十分不利。
4.市场发育不成熟、不规范的制约。在我国,企业制度变迁必备的统一、竞争、有序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在短期内还很难形成,因而,高素质、能敬业的职业经理人的供给是十分缺乏的。私营企业要想通过市场寻找合适的“管家”,尚缺乏有效的选择机制,从而使企业制度变迁的搜寻与委托代理成本偏高。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不规范同时也导致经理人市场供求双方互不信任。一方面,为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提升管理层次需要从外部引进职业经理人,但又对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品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产生疑虑,既想重用又不敢贸然放权;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也会把自己看成在为他人做“嫁衣裳”,担心受内部人控制,而难以将企业的发展当作自己的事业。其结果是,双方都遭遇“一见钟情——互相猜疑——不欢而散”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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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舒尔茨在1968年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增长,作为生产要素的人的经济价值相对于物质资本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因而产生了保护人力资本產权的制度变迁的需求。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是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逻辑,企业主拥有企业全部剩余索取权,而被雇佣者只得到固定的工资收入。这样的产权安排方式某种意义上适应了物质资本相对于人力资本更重要、更稀缺的情况。剩余索取权归企业主所有,可以使企业承包主有更大的积极性监督被雇佣者合理、有效地使用稀缺的物质资本。
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是诱致企业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之所以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会产生企业制度变迁的需求,是因为当某种要素或产品,因某种原因变得稀缺因而相对价格(或价值)上升时,其所有者从对产品或要素的专有权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保护这种专有权而支付的成本时,产品制度的变迁就会成为迫切需要。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物质资本的规模,而是人力资本的数量与质量,人力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人力资本相对作用增强、相应的相对价格的提高产生了变革原来的制度安排的要求,以充分调动企业人力资本的积极性。
2.企业规模。私营企业在经过初创时期后,随着其规模的扩大,产权高度集中,将导致企业的资金来源局限在家族范围内,这样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数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因而,诺思提出:规模经济……反映的一个事实是最有效的产出可能需要企业的规模很大,以至于要求比单个所有者或合伙制形式能够负担的更大、组织更为复杂的企业。也就是说,家族企业这种企业制度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而需要其他制度安排形式。
3.国家支持私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引起私营企业界定与外部产权不清的变迁需求。林毅夫在其1989年发表的《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一文中提出:由于某个制度结构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某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会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私营企业与外界产权不清需要进行产权界定,但产权界定本身是要付出交易费用,当界定产权所付出的交易费用大于产权界定后所节省的交易费用时,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也有其存在的必然,只有当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费用时这种安排才能进行。当随着国家以私营企业的政策放开,私营企业摘“红帽子”也将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其界定产权费用大大下降,许多私营企业纷纷脱离原挂靠单位。
当家族成员间因产权不清所造成的交易费用随着成员间利益矛盾、意见不合急剧上升时,产权在自然人之间做出界定的要求就会提出来了,也因此导致私营企业的分家现象。
二、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变迁的供给分析
1.私营企业制度变迁主体制约。私营企业的制度变迁主体是以业主为核心的家族这一“经济人”。其进行企业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则应该遵循“经济人”原则,即只有当企业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或等于企业制度变迁的成本时,企业制度变迁主体才会供给或者说推动某一项企业制度变迁。正如戴维斯和诺思所说:“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能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同时,企业制度变迁一般要改变家族集团及其成员在企业的权利分配,当一项企业制度符合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却有可能损害家族成员在企业的既得利益,家族集团及其业主并不一定会采取该项企业制度安排,从而形成企业制度变迁的制约因素。
2.家族式的企业文化的制约。私营企业文化中的“家”的概念极深,“家”的概念从最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流传下来,在中国人的心中早已根深蒂固。其中,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以企业主为核心,由近及远而形成的“差序格局”,更是我国私营企业中家族制生长的土壤。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中国人就自觉不自觉地把家族运行模式引入企业管理模式,成为私营企业创业和发展的支撑构件。宁愿高负责,也不愿转让股权;宁愿管理水平低,也不愿聘请外人;宁愿放弃市场选择人才的良机,也要着力培养自己的子女接班等等,以维护其高度集中的产权结构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产权制度。这些传统文化的观念都会对企业的企业制度变迁产生不确定的负面影响,影响企业制度变迁的供给。
3.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约。我国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私有财产权缺乏明确的定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私营企业的其他权益也得不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而使业主难以通过企业制度变迁将企业转交给“外人”管理,或把独资变成股份,融入资本社会化进程。近年来,私营企业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组织形式,如股份合作制等,对这些新的企业形态,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和说明,这时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向现代企业制度变迁十分不利。
4.市场发育不成熟、不规范的制约。在我国,企业制度变迁必备的统一、竞争、有序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在短期内还很难形成,因而,高素质、能敬业的职业经理人的供给是十分缺乏的。私营企业要想通过市场寻找合适的“管家”,尚缺乏有效的选择机制,从而使企业制度变迁的搜寻与委托代理成本偏高。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不规范同时也导致经理人市场供求双方互不信任。一方面,为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提升管理层次需要从外部引进职业经理人,但又对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品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产生疑虑,既想重用又不敢贸然放权;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也会把自己看成在为他人做“嫁衣裳”,担心受内部人控制,而难以将企业的发展当作自己的事业。其结果是,双方都遭遇“一见钟情——互相猜疑——不欢而散”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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