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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学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习惯性地推断,政府是法律意义上大学章程的"应然制定主体"。现实中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大学,然而这种由大学来制定的章程基本是"一纸空文",难以发挥大学章程应有的作用。根据"依法治教"、"自主管理"的需要,政府或大学都不能单独作为章程的制定主体。借鉴美国确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董事会的相关经验,并结合国情,我国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应当是由多方利益主体共同构成的"中国式"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