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建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学界对其中的一些结点问题,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法律解释权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正当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作补充规定的正当性等存在理解上的歧义。2000年《立法法》和2015年对《立法法》的修改相继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但又衍生出了《立法法》和《决议》在适用上的问题。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