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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民民主自治,是我国在广大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实践,它创造了农村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让农村政治和经济建设都有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同时也给农村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对村民民主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提一些粗浅的看法,并因此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村民民主自治;村委会;民主权利
一、当前村民民主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主体发生变异
村民自治的初衷是让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是一种村民全体参与的管理活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村民自治主体逐渐发生变异,出现了村干部权力高度集中,村委会自治和党支部自治逐渐成为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由于农村基本以同姓为单位,同姓中又分为不同家族,部分村某一家族势力庞大,党支部和村两委很容易就沦为了“家族支部”和“宗族村委”。有些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时,刻意往自己家族成员中发展,因此不管工作做得好坏,支部书记的地位无人能撼动。
(二)村民自治权利被扭曲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但一些村干部对“民主”认识存在误区。部分村干部把“民主”从群众中剥离出来,从党的领导中剥离出来,认为村委会主任是村民选出来的村官,认为镇级党委、政府无权罢免其职务,简单的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将人民赋予的权力无限扩大,甚至出现了无政府主义的错误观点和行为,导致个别基层组织出现混乱甚至瘫痪,村民自治权力完全被扭曲,严重影响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村干部利用国家公器谋取私利
由于建设新农村的需要,国家政策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有所放松,同时对农村投放了大量补助资金,比如种粮、畜牧养殖业、生态公益林等专项补贴。通过村民自治选出来的部分村干部政治觉悟不高,利用职权贪污、截留、私分、挪用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款、扶贫优抚款,还有的私下买卖集体土地或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土地矿山等,贪占集体资产等违纪行为。村干部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破坏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原因分析
(一)民主渠道闭塞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部分共同构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体系。但当前农村大部分农民只享受到了民主选举权利,对其他三项民主权利的渠道还没有真正落实。比如大多数乡镇都会要求村务财务公开,村民可对村务管理和村级财务进行监督,但大部分村务财务公开数量和质量都具有局限性和不完整性,这种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对称,导致大部分村民不能直接参与重大村务管理和决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村民民主自治意识薄弱
根据法律规定真正的村民自治是村委会与村民的双向互动,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力,并接受村民监督和制约。但由于农村大部分村民文化素质不高,村民民主自治意识薄弱,加之对法律不了解,对村级政治表示漠不关心,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力。选出来的村干部也是法律意识薄弱,选举前随意许诺或用金钱诱惑村民,村委会换届选举也就变得随意,导致村委会混乱。
(三)村委会干部选举存在制度漏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一规定没有对选举中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也只适用于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的破坏选举行为,无法惩处村级“两委”选举中的破坏选举行为。由于法律制度的漏洞,部分参选人可能抱着侥幸心理破坏选举打擦边球,也得不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
三、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村务公开,提高村民民主意识
村民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强是民主自治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因此,当前首要任务是加强与村民自治有关的法律宣传,同时督促村务财务公开,让村民享有知情权,从而有效参与村务管理监督。乡镇、纪委、检察院等多家联合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明确法律赋予村民自治的相关民主权力,明确村干部职责,同时对村务公开提出细致具体的要求。村民对于村务财务有怀疑或者对重大工程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有疑问时,可申请查看村内账目,以切实实行监督权。
(二)对村干部进行任前教育与培训
由于部分村干部封建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村干部任前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村干部任前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村干部权力与义务、村干部在村里应当充当的角色、参与管理的事物以及接受群众的监督与参与重大事项讨论与管理等各项内容。由于部分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政治信念不强,对于当前政治形式、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等也应该列入培训的重点内容,可由乡镇、纪委、检察院、党校联合举办培训活动。
(三)健全法律制度建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委会应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内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政府机关应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这条法规只是对于村务公开做了比较笼统的规定,对于哪些事项应该公开,怎么公开,应该公开到哪种程度没有细致和可操作性的说明,易造成村务公开的随意性。村委会公布内容不真实可向乡镇反映,笔者认为应该设定当要求公开村务财务的村民达到一定的数量就可自行查阅和监督,真正赋予村民监督权力,而不是收归政府。另外对于经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该怎样处置没有具体的规定,这给予了乡镇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于村干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进一步细化关于破坏选举行为、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减少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同时建议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
【关键词】村民民主自治;村委会;民主权利
一、当前村民民主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主体发生变异
村民自治的初衷是让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是一种村民全体参与的管理活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村民自治主体逐渐发生变异,出现了村干部权力高度集中,村委会自治和党支部自治逐渐成为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由于农村基本以同姓为单位,同姓中又分为不同家族,部分村某一家族势力庞大,党支部和村两委很容易就沦为了“家族支部”和“宗族村委”。有些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时,刻意往自己家族成员中发展,因此不管工作做得好坏,支部书记的地位无人能撼动。
(二)村民自治权利被扭曲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但一些村干部对“民主”认识存在误区。部分村干部把“民主”从群众中剥离出来,从党的领导中剥离出来,认为村委会主任是村民选出来的村官,认为镇级党委、政府无权罢免其职务,简单的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将人民赋予的权力无限扩大,甚至出现了无政府主义的错误观点和行为,导致个别基层组织出现混乱甚至瘫痪,村民自治权力完全被扭曲,严重影响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村干部利用国家公器谋取私利
由于建设新农村的需要,国家政策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有所放松,同时对农村投放了大量补助资金,比如种粮、畜牧养殖业、生态公益林等专项补贴。通过村民自治选出来的部分村干部政治觉悟不高,利用职权贪污、截留、私分、挪用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款、扶贫优抚款,还有的私下买卖集体土地或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土地矿山等,贪占集体资产等违纪行为。村干部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破坏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原因分析
(一)民主渠道闭塞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部分共同构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体系。但当前农村大部分农民只享受到了民主选举权利,对其他三项民主权利的渠道还没有真正落实。比如大多数乡镇都会要求村务财务公开,村民可对村务管理和村级财务进行监督,但大部分村务财务公开数量和质量都具有局限性和不完整性,这种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对称,导致大部分村民不能直接参与重大村务管理和决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村民民主自治意识薄弱
根据法律规定真正的村民自治是村委会与村民的双向互动,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力,并接受村民监督和制约。但由于农村大部分村民文化素质不高,村民民主自治意识薄弱,加之对法律不了解,对村级政治表示漠不关心,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力。选出来的村干部也是法律意识薄弱,选举前随意许诺或用金钱诱惑村民,村委会换届选举也就变得随意,导致村委会混乱。
(三)村委会干部选举存在制度漏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一规定没有对选举中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也只适用于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的破坏选举行为,无法惩处村级“两委”选举中的破坏选举行为。由于法律制度的漏洞,部分参选人可能抱着侥幸心理破坏选举打擦边球,也得不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
三、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村务公开,提高村民民主意识
村民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强是民主自治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因此,当前首要任务是加强与村民自治有关的法律宣传,同时督促村务财务公开,让村民享有知情权,从而有效参与村务管理监督。乡镇、纪委、检察院等多家联合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明确法律赋予村民自治的相关民主权力,明确村干部职责,同时对村务公开提出细致具体的要求。村民对于村务财务有怀疑或者对重大工程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有疑问时,可申请查看村内账目,以切实实行监督权。
(二)对村干部进行任前教育与培训
由于部分村干部封建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村干部任前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村干部任前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村干部权力与义务、村干部在村里应当充当的角色、参与管理的事物以及接受群众的监督与参与重大事项讨论与管理等各项内容。由于部分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政治信念不强,对于当前政治形式、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等也应该列入培训的重点内容,可由乡镇、纪委、检察院、党校联合举办培训活动。
(三)健全法律制度建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委会应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内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政府机关应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这条法规只是对于村务公开做了比较笼统的规定,对于哪些事项应该公开,怎么公开,应该公开到哪种程度没有细致和可操作性的说明,易造成村务公开的随意性。村委会公布内容不真实可向乡镇反映,笔者认为应该设定当要求公开村务财务的村民达到一定的数量就可自行查阅和监督,真正赋予村民监督权力,而不是收归政府。另外对于经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该怎样处置没有具体的规定,这给予了乡镇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于村干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进一步细化关于破坏选举行为、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减少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同时建议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