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住是人类生存的四大基本条件之一,除了衣、食、行之外,住也在人权的基本内容之内。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虽然我国对住房分配制度已经进行了深刻的改革,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事业不断蓬勃发展,人民的住房条件也得到了改善,但是我国仍有一部分居民无法解决住房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土地被大量开发,住房商品化发展,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房价不断上涨并刺激着经济增长,由此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保障公民的住房权,本文将从保障性住房现状的分析,为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法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住房权
一、引言
房价的持续增长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住房问题由一个经济问题转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转变成了对住房权利诉求的政治问题。因此,住房问题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保护每个公民的住房权利,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我国保障性住房在20世纪90年代第一次提出,正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制度,加强行政法的保护,是保障每个公民住房权的重要前提。
二、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的内容
(一)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的含义
根据分配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经济房主要是指政府将限定低于市场价格的政策性住房,卖给低收入的但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困难家庭,这种住房由国家划拨土地,享有减免各种税收的优惠政策[1]。廉租房是指城市低收入者满足特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租金较低的廉租房,但是房子产权属于政府或机构,并且申请者必须是常住居民。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是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政府行政行为应受到行政法的保护,以制约政府权力,保障相对人权的实现。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机遇,但带来更多的是挑战,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目的不仅在于改变旧住房制度的不公平,更是为了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二)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的意义
首先,保障性住房行政法有效地保护了城市低收入者的住房权。我国的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利享有住房权利,并且这项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次,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法保护使政府的职能得到更好的体现,促进了政府对公民保障性职能的实现。住房需要是一种共同的生存所需,需要人们团结在一起才能实现。就像在原始社会,大家为了生存的食物需要一起合作,共同出去打猎一样。如今的社会分工不同,人们拥有的财富也不同,所以,政府应作为人民的主人,应集合所有人的财富力量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每一个公民为社会保障做出一份贡献。
三、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不够完善
随着城市住房的不断扩建,1988年我国开始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变成一种商品进入了买卖市场,随着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市场化带来的住房问题也渐渐露出弊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都经过了不断地修改,但都只停留在“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这一层,并没有真正的从法律的层面对保障性住房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就不能充分保证实现公民的住房权。对此,我国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确定行政法在保护保障性住房中的主导地位,为各地保障性住房制度提供法律上的支持[2]。
(二)保障性住房政府行政行为中存在着缺陷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服务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同时将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问题,这就可能会导致政府以提高税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一行为间接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政府的行为也将因此而改变原有的性质。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这一方面,政府的权利太大会造成垄断性行为,从而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模糊了自身工作的定位,并不是以服务人民为宗旨,而是滥用职权享有各种特殊待遇[3]。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的生存需要提供保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理的管理。对此,政府应合理的规划保障性住房政府行政服务行为,防止权力的异化、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在政府行政行为中应公开信息工作人员的行为信息,进行行为的透明化,对其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建立问责制以保证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制度不合理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只是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特指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而并非全部的社会成员。尽管如此,在执行的过程中我国大部分的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并不是真正的落实到了低收入成员的家庭中,而是被一些有权有关系的人弄虚作假享有了这项住房优惠。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缺乏严格的保障性住房入准和退出机制。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申请人的条件要严格审核,明确范围,同时应将退还后的房产归还政府,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从而保证房屋提供给真正需要的人。
四、结语
住房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只有先“安居”才能“乐业”。只有公民的住房问题真正得到解决,才能保证社会和谐,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应在解决公民的住房问题方面多做些努力,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难题,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拥有一个温暖而完整的家。
参考文献:
[1]马庆斌.保障性住房的国际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10,05(10):21-23.
[2]韩磊,孙昱丹,张璐,殷江.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研究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08(05):35-36.
[3]李国敏.对我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再思考[J].创新,2012,09(07):67-68.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住房权
一、引言
房价的持续增长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住房问题由一个经济问题转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转变成了对住房权利诉求的政治问题。因此,住房问题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保护每个公民的住房权利,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我国保障性住房在20世纪90年代第一次提出,正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制度,加强行政法的保护,是保障每个公民住房权的重要前提。
二、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的内容
(一)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的含义
根据分配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经济房主要是指政府将限定低于市场价格的政策性住房,卖给低收入的但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困难家庭,这种住房由国家划拨土地,享有减免各种税收的优惠政策[1]。廉租房是指城市低收入者满足特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租金较低的廉租房,但是房子产权属于政府或机构,并且申请者必须是常住居民。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是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政府行政行为应受到行政法的保护,以制约政府权力,保障相对人权的实现。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机遇,但带来更多的是挑战,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目的不仅在于改变旧住房制度的不公平,更是为了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二)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的意义
首先,保障性住房行政法有效地保护了城市低收入者的住房权。我国的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利享有住房权利,并且这项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次,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法保护使政府的职能得到更好的体现,促进了政府对公民保障性职能的实现。住房需要是一种共同的生存所需,需要人们团结在一起才能实现。就像在原始社会,大家为了生存的食物需要一起合作,共同出去打猎一样。如今的社会分工不同,人们拥有的财富也不同,所以,政府应作为人民的主人,应集合所有人的财富力量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每一个公民为社会保障做出一份贡献。
三、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不够完善
随着城市住房的不断扩建,1988年我国开始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变成一种商品进入了买卖市场,随着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市场化带来的住房问题也渐渐露出弊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都经过了不断地修改,但都只停留在“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这一层,并没有真正的从法律的层面对保障性住房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就不能充分保证实现公民的住房权。对此,我国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确定行政法在保护保障性住房中的主导地位,为各地保障性住房制度提供法律上的支持[2]。
(二)保障性住房政府行政行为中存在着缺陷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服务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同时将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问题,这就可能会导致政府以提高税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一行为间接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政府的行为也将因此而改变原有的性质。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这一方面,政府的权利太大会造成垄断性行为,从而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模糊了自身工作的定位,并不是以服务人民为宗旨,而是滥用职权享有各种特殊待遇[3]。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的生存需要提供保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理的管理。对此,政府应合理的规划保障性住房政府行政服务行为,防止权力的异化、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在政府行政行为中应公开信息工作人员的行为信息,进行行为的透明化,对其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建立问责制以保证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制度不合理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只是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特指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而并非全部的社会成员。尽管如此,在执行的过程中我国大部分的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并不是真正的落实到了低收入成员的家庭中,而是被一些有权有关系的人弄虚作假享有了这项住房优惠。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缺乏严格的保障性住房入准和退出机制。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申请人的条件要严格审核,明确范围,同时应将退还后的房产归还政府,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从而保证房屋提供给真正需要的人。
四、结语
住房需求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只有先“安居”才能“乐业”。只有公民的住房问题真正得到解决,才能保证社会和谐,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应在解决公民的住房问题方面多做些努力,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难题,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拥有一个温暖而完整的家。
参考文献:
[1]马庆斌.保障性住房的国际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10,05(10):21-23.
[2]韩磊,孙昱丹,张璐,殷江.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研究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08(05):35-36.
[3]李国敏.对我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再思考[J].创新,2012,09(07):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