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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某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李节,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承包工程是犯罪高发领域,李节案也概莫能外。2009年10月,个体建筑商王某找到他,要求承接曹老集镇曹王路工程,李节考虑后,认为这是一个中饱私囊的好时机,于是安排亲信徐某投资20万元入股,并以照顾表弟孙某的名义,让徐某在分得的利润中拿出部分帮助孙某。
按照事先约定,该工程总造价200余万元,徐某投入仅20万元,却享受50%的利润。其后,徐某未参与任何施工和管理。2011年2月工程结算后有40万元的利润,王某按照约定转给徐某20万元本金及10万元利润,并约定等尾款到齐后,再支付另外10万元利润。徐某打算将10万元转给李节时,李节让徐某暂时保管待其随时拿用。就是这样,李节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将10万元赃款轻松收入囊中。
暗度陈仓,煞费苦心。同年秋天,曹老集镇曹郢村委会主任王某为感谢李节在其承接的高铁项目中给予的关照,通过黄某送给李节2万元现金。李节为掩盖事实,于2010年7月以送给王某四把紫砂壶为幌子,用于抵消收受的2万元。2010年年底,李节又安排陶某将四把壶从王某家中拿回,并掩藏在陶某二哥家中。
冠冕堂皇,皆为私利。2010年秋,李节以曹老集镇原副镇长宋某等人调走为名,打电话给李某说:“宋镇长要调走了,平时对你也不错,我给他买了点紫砂壶,这钱就你出吧。”事后,李节派人从李某处拿了1万元现金。
2010年底,李节安排曾某从镇食堂拿10箱青花瓷百年皖酒给李某,用于掩盖索取1万元的事实。同年春节前,李节打电话给个体建筑商李某,称快过年了,要给下面的工作人员搞点福利,镇里现在缺钱,你先拿3万元现金。李某表示答应,李节遂安排亲信去取钱,除分给郭某、曾某每人3000元,陶某等六人每人1000元外,余款均为李节所得。
除了瞄准私人口袋外,李节还不忘非法占有国家公款。2008年至2010年12月,李节在担任曹老集镇党委书记期间,依据该镇党政联席会议等决定,从各片及镇计生办的计生返还款中提取20%作为主要领导工作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至2010年9月,李节累计领取14.32万元。除任职期间的工作花费外,至2010年12月,李节调离曹老集镇时,该笔经费尚余9.5万元被李节等人贪污。为达到个人继续占有使用该笔公款的目的,李节安排保管该款项的王某故意隐瞒该笔经费,既不上缴,也不汇报,并于2011年3月从该款项中支出3万元用于购买茅台酒归个人消费使用;2011年5月3日,李节安排崔某等人整理个人支出票据3.25万元从该款中报销。
由于基层工作制度不完善,致使李节以权代法,超越职权,滥用手中权力。
2009年10月,李节在担任淮上区曹老集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仅凭党政联席会议这一“合法外衣”,擅自决定,将其无权转让的位于曹老集镇曹王路南端的部分国有划拨和集体所有土地共计20.67亩(该地块经鉴定价值358.28万元)非法拍卖,并在没有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拍卖底价设定为200万元,最终以208万元的价格卖给没有房屋开发资质的固镇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28万元。
李节是个讲感情的人,为了感情和面子,他多次伸出罪恶之手挪用国家公款给朋友应急。
2009年7月,个体建筑承包商黄某修建曹王路A段,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找李节帮忙,李节二话不说,安排曾某从曹老集镇城建所会计王某保管的公款中挪用10万元借给黄某用于经营,后黄某在2010年7月归还该款。同年11月,小蚌埠镇陈台村村委会主任高某找到李节,要求李节给其在保险公司做业务保险业务的妻子吴某帮忙“拉”保险业务。李节也是慷慨解囊,安排王某从其保管的主要领导工作经费中支出10万元交给高某,以王某的名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五年期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0年7月,李节安排王某从高某处将10万元要回。2010年4月,蚌埠市银河建筑安装配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其竞标淮上区农委综合开发项目,缺少20万元保证金。王某遂打电话给李节,让李节帮其临时周转20万元。李节遂安排欧某等人,于2010年4月24日从曹老集镇城建所挪用20万元给王某。2010年7月,王某将20万元归还。■
编辑:程新友 [email protected]
检察官点评
从李节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基层职务犯罪的案发原因:一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权代法问题严重。受官僚主义作风影响,李节常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定结果作为执法办事依据,认为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缺少对法律的基本敬畏;二是错误的政绩观唆使。案中,李节为了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在没有履行国土资源部门估价、招拍挂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急于项目上马,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可谓好心办坏事;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李节作为党政一把手,能够自由地对公款予以支取,可见在财务制度方面缺乏有效的制约;四是司法威慑力不够。以李节滥用职权为例,虽然给国家造成了150余萬元的经济损失,法院仅在滥用职权罪上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对此类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
针对此案,要更好地预防基层职务犯罪,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干部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的工作力度,强化作风纪律,消除官僚作风;二要树立正确的为民服务理念,摒除错误的政绩观;三要健全财务制度等工作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四要推动法制改革,加大对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以有效震慑犯罪。
承包工程是犯罪高发领域,李节案也概莫能外。2009年10月,个体建筑商王某找到他,要求承接曹老集镇曹王路工程,李节考虑后,认为这是一个中饱私囊的好时机,于是安排亲信徐某投资20万元入股,并以照顾表弟孙某的名义,让徐某在分得的利润中拿出部分帮助孙某。
按照事先约定,该工程总造价200余万元,徐某投入仅20万元,却享受50%的利润。其后,徐某未参与任何施工和管理。2011年2月工程结算后有40万元的利润,王某按照约定转给徐某20万元本金及10万元利润,并约定等尾款到齐后,再支付另外10万元利润。徐某打算将10万元转给李节时,李节让徐某暂时保管待其随时拿用。就是这样,李节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将10万元赃款轻松收入囊中。
暗度陈仓,煞费苦心。同年秋天,曹老集镇曹郢村委会主任王某为感谢李节在其承接的高铁项目中给予的关照,通过黄某送给李节2万元现金。李节为掩盖事实,于2010年7月以送给王某四把紫砂壶为幌子,用于抵消收受的2万元。2010年年底,李节又安排陶某将四把壶从王某家中拿回,并掩藏在陶某二哥家中。
冠冕堂皇,皆为私利。2010年秋,李节以曹老集镇原副镇长宋某等人调走为名,打电话给李某说:“宋镇长要调走了,平时对你也不错,我给他买了点紫砂壶,这钱就你出吧。”事后,李节派人从李某处拿了1万元现金。
2010年底,李节安排曾某从镇食堂拿10箱青花瓷百年皖酒给李某,用于掩盖索取1万元的事实。同年春节前,李节打电话给个体建筑商李某,称快过年了,要给下面的工作人员搞点福利,镇里现在缺钱,你先拿3万元现金。李某表示答应,李节遂安排亲信去取钱,除分给郭某、曾某每人3000元,陶某等六人每人1000元外,余款均为李节所得。
除了瞄准私人口袋外,李节还不忘非法占有国家公款。2008年至2010年12月,李节在担任曹老集镇党委书记期间,依据该镇党政联席会议等决定,从各片及镇计生办的计生返还款中提取20%作为主要领导工作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至2010年9月,李节累计领取14.32万元。除任职期间的工作花费外,至2010年12月,李节调离曹老集镇时,该笔经费尚余9.5万元被李节等人贪污。为达到个人继续占有使用该笔公款的目的,李节安排保管该款项的王某故意隐瞒该笔经费,既不上缴,也不汇报,并于2011年3月从该款项中支出3万元用于购买茅台酒归个人消费使用;2011年5月3日,李节安排崔某等人整理个人支出票据3.25万元从该款中报销。
由于基层工作制度不完善,致使李节以权代法,超越职权,滥用手中权力。
2009年10月,李节在担任淮上区曹老集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仅凭党政联席会议这一“合法外衣”,擅自决定,将其无权转让的位于曹老集镇曹王路南端的部分国有划拨和集体所有土地共计20.67亩(该地块经鉴定价值358.28万元)非法拍卖,并在没有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拍卖底价设定为200万元,最终以208万元的价格卖给没有房屋开发资质的固镇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28万元。
李节是个讲感情的人,为了感情和面子,他多次伸出罪恶之手挪用国家公款给朋友应急。
2009年7月,个体建筑承包商黄某修建曹王路A段,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找李节帮忙,李节二话不说,安排曾某从曹老集镇城建所会计王某保管的公款中挪用10万元借给黄某用于经营,后黄某在2010年7月归还该款。同年11月,小蚌埠镇陈台村村委会主任高某找到李节,要求李节给其在保险公司做业务保险业务的妻子吴某帮忙“拉”保险业务。李节也是慷慨解囊,安排王某从其保管的主要领导工作经费中支出10万元交给高某,以王某的名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五年期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0年7月,李节安排王某从高某处将10万元要回。2010年4月,蚌埠市银河建筑安装配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其竞标淮上区农委综合开发项目,缺少20万元保证金。王某遂打电话给李节,让李节帮其临时周转20万元。李节遂安排欧某等人,于2010年4月24日从曹老集镇城建所挪用20万元给王某。2010年7月,王某将20万元归还。■
编辑:程新友 [email protected]
检察官点评
从李节案中我们可以发现,基层职务犯罪的案发原因:一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权代法问题严重。受官僚主义作风影响,李节常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定结果作为执法办事依据,认为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缺少对法律的基本敬畏;二是错误的政绩观唆使。案中,李节为了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在没有履行国土资源部门估价、招拍挂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急于项目上马,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可谓好心办坏事;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李节作为党政一把手,能够自由地对公款予以支取,可见在财务制度方面缺乏有效的制约;四是司法威慑力不够。以李节滥用职权为例,虽然给国家造成了150余萬元的经济损失,法院仅在滥用职权罪上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对此类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
针对此案,要更好地预防基层职务犯罪,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干部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的工作力度,强化作风纪律,消除官僚作风;二要树立正确的为民服务理念,摒除错误的政绩观;三要健全财务制度等工作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四要推动法制改革,加大对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以有效震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