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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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现状及目前医学会鉴定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收费太高等问题,提出了改善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现状存在的问题改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87-01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人民权利意识提高以及医院经营的市场化等等原因,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明显上升趋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1998年与住房物价成为消费者投诉最多的三大问题之一。①因此,国家在2002年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以来以说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现状
  
  根据2002年《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要求处理医疗事帮争议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将由负责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需要协商 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医疗事故动手术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和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综上,可见我国医疗事帮鉴定包括两种鉴定形式,第一由专家组成的医学会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第二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进行的司法鉴定。医学鉴定主要为双方协商解决及卫生行政调解处理服务,而司法鉴定主要为诉讼司法部门服务。但两种鉴定都 是证据材料,法官可以选择适用。本笔者在这里主要分析我国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学会鉴定存在的问题。第一,医学会的专家都是从当地各个医院或者高校任职的医生当中选拔。专家本身和事故的医院存在着一定的关系,造成了很多鉴定结果作出以后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不信任。患者个人和医院方面发生医疗纠纷,最后鉴定又在卫生系统,无形当中会使患者担心:鉴定人员会不会不顾事实真相为医院说话?第二,缺乏统一管理体系,统一司法鉴定规范。目前医学会的鉴定都是由各地的县或市医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是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民间组织,各个医学会之间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对于鉴定结果的格式内容和具体程序也没有统一的要求,留给鉴定人员太多的自由空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从查询 ,对医学会缺乏必要的监督,使其权利处于真空状态。第三,一些地方鉴定费用过高患者往往难以承受。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关于核定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为,首次鉴定费用为每宗2500元,再次鉴定费用为每宗3500元……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向医患双方各预收50%;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各支付50%。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方不同意鉴定,那么所有的鉴定费用就得先由患方垫付。对于很多因生病而耗尽钱财的打工者和低收入者来说,这已经是他们难以承受之重。
  事故分级与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根据《医疗事帮分级标准(试行)》分为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该分级标准与1996年技术监督局发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殘程度鉴定标准》和劳动社保部于2002年公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殘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又不完全一样,显然在分级过程中可能造成不公平。第二,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责任分界的概念模糊,实际当中不便于操作,而且对医院根据责任大小赔偿不够明细。
  
  三、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中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改变目前这种医学会专家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兄弟关系”“父子关系”。避免医学会专家对医院方面的偏袒,提高医学会鉴定的公信力,避免患者由于不相信鉴定的公正性而重复鉴定。第二,国家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会的隶属关系管辖权限,以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并且鉴定书应该举出具体的事实和援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以及权威文献,对鉴定程序主体,内容的一些重要问题逐一进行充分有据的科学分析 说明,以证实其鉴定结论真实可信。改变医学会目前对鉴定结果只做简单说明,缺乏科学系统证明的情况。②第三,降低鉴定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确立医疗中非正常死亡的标准,一但出现非正常死亡的现象,医院方和患者方都可以第一时间通知医学会,医学会必须在24小时内直到现场,将尸体运到医学会进行尸检。如果不属于非正常死亡而家属坚持要尸检,才由患方垫付尸检费用。第四,立法统一伤残等级的标准,以免同样的伤残却被鉴定为不同等级的不公平现象。第五,在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规定中引入伤参度的原则,③即根据医院与疗事故产生的结果的因果关系,将其分为10%-100%十个等级,医院方根据此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明确医院方的责任和具体的赔偿额度,体现司法的公正。
  
  四、结语
  
  事故鉴定是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重要凭据,只有做到程序和内容的规范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其结果的公正性。而为医疗纠纷解决提供公正合理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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