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是指导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是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同样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深刻认识和切实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的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国法治建设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也面临着不可回避的矛盾与问题,巩固成就和解决问题都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的思想。在法治建设中把握发展这个主题,至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加快法治的自身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著。但是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发展状况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还有差距,民主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政治体制还不完善,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还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快民主法治的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
2.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贯穿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不仅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布局,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模式。要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就必须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二、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法治是人类为了维护自身的尊严和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与创造。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只不过是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或一个角度,法治关怀也就是对人自身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怀,因此,以人为本是法治的真谛。
首先,在法治建设中要树立权利本位观念。所谓“本位”就是制度的本源和出发点。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看,是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存在基点与运行的终极目标,就是保障全部社会主体享有包括自由、安全与秩序的权利。失去保障权利这个目的,国家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一个民主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达,人民(或人民委托的立法代表)制定法律不是为了履行义务,而是为了享有权利,只是为权利的目的人们才履行义务。所以,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也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其次,要完善权利的实现机制。要从立法上完善权利体系,将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权利化和法律化。公权力要合理定位。当公民有权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公权力要学会尊重公民的自治权,保持克制的态度;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同时权利主体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时,公权力(司法权或仲裁权)要及时通过行使判断权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当权利主体无法自我实现,需要公权力积极作为以帮助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要求(如最低生活保障权、就医权、受教育权等)时,公权力就必须积极地履行作为义务,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民的权利主张。
三、法治建设必须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因此,法治建设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必须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法治建设自身作为一个系统,也要求各个环节和要素之间科学配置,良性互动。
1.要继续完善法治的外围建设,更要加快法治的核心建设。法治的内涵其实包括两部分,即以维护秩序为目标的加强法制问题和以保障人权、制约权力为目标的政治体制部分,有学者称之为外围部分和核心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几乎是集中力量于外围部分的法制建设,这主要是由于改革措施由易到难的策略选择和改革风险控制的政治考量。忽略了改革成本问题,在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以激进态度和加速推进的方式进行政治民主化与法制改革,往往欲速则不达,甚至导致改革的失败。但是法治的核心部分毕竟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正如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当前社会存在的权力腐败、官民矛盾,以及法治建设中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司法不公、权力崇拜、公民缺乏法律信仰等现象,说到底还是与法治的核心建设——权力的约束机制和人权的保障机制不健全有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基本概括了这个事实。“不完全适应”其实就是一个不协调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首先要解决这个矛盾,加快进行法治的核心建设。
2.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推动相结合,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国内外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都说明,没有相对独立强大的社会力量,政府内部的制约必然有名无实,而政府权力的放纵也就使法治理想成为“水中月”。这种来自于政府之外的最重要的制约力量就是市民社会。可以说,市民社会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基础。党的十七大也基于政治改革的考虑,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因此,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发挥市民社会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建立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基础之上,就成为当前法治发展的不二选择。
3.继续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更要加强整个社会的法律文化建设。法治是一种秩序,是一种权力运行规则,更是一种文化。但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整体上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政治目标,就必须改变法律文化落后于法律制度的局面,寻求制度与文化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的整合,实现法治建设中软件与硬件的协调。
四、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方法
统筹兼顾的方法论意义在于承认事物发展的多样性和发展要素的多样性。事物发展总是从不平衡到相对平衡,再到不平衡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统筹兼顾的方法,就是要正确分析发展的多样性和要素的多样性,正确认识发展过程中平衡的相对性和不平衡的绝对性,通过制度导向尽量实现发展过程中各重大关系的相对平衡。法治建设要做到坚持统筹兼顾的方法,应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发展、改革、稳定的关系,制度建设与政治法律文化建设的关系,法治建设中的继承、借鉴和创新的关系,坚持从本国国情与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作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
(责编/张立新)
一、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的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国法治建设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也面临着不可回避的矛盾与问题,巩固成就和解决问题都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的思想。在法治建设中把握发展这个主题,至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加快法治的自身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著。但是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发展状况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还有差距,民主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政治体制还不完善,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还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快民主法治的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
2.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贯穿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不仅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布局,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模式。要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就必须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二、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法治是人类为了维护自身的尊严和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与创造。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只不过是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或一个角度,法治关怀也就是对人自身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怀,因此,以人为本是法治的真谛。
首先,在法治建设中要树立权利本位观念。所谓“本位”就是制度的本源和出发点。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看,是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存在基点与运行的终极目标,就是保障全部社会主体享有包括自由、安全与秩序的权利。失去保障权利这个目的,国家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一个民主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达,人民(或人民委托的立法代表)制定法律不是为了履行义务,而是为了享有权利,只是为权利的目的人们才履行义务。所以,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也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其次,要完善权利的实现机制。要从立法上完善权利体系,将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权利化和法律化。公权力要合理定位。当公民有权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公权力要学会尊重公民的自治权,保持克制的态度;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同时权利主体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时,公权力(司法权或仲裁权)要及时通过行使判断权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当权利主体无法自我实现,需要公权力积极作为以帮助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要求(如最低生活保障权、就医权、受教育权等)时,公权力就必须积极地履行作为义务,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民的权利主张。
三、法治建设必须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因此,法治建设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必须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法治建设自身作为一个系统,也要求各个环节和要素之间科学配置,良性互动。
1.要继续完善法治的外围建设,更要加快法治的核心建设。法治的内涵其实包括两部分,即以维护秩序为目标的加强法制问题和以保障人权、制约权力为目标的政治体制部分,有学者称之为外围部分和核心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几乎是集中力量于外围部分的法制建设,这主要是由于改革措施由易到难的策略选择和改革风险控制的政治考量。忽略了改革成本问题,在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以激进态度和加速推进的方式进行政治民主化与法制改革,往往欲速则不达,甚至导致改革的失败。但是法治的核心部分毕竟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正如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当前社会存在的权力腐败、官民矛盾,以及法治建设中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司法不公、权力崇拜、公民缺乏法律信仰等现象,说到底还是与法治的核心建设——权力的约束机制和人权的保障机制不健全有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基本概括了这个事实。“不完全适应”其实就是一个不协调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首先要解决这个矛盾,加快进行法治的核心建设。
2.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推动相结合,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国内外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都说明,没有相对独立强大的社会力量,政府内部的制约必然有名无实,而政府权力的放纵也就使法治理想成为“水中月”。这种来自于政府之外的最重要的制约力量就是市民社会。可以说,市民社会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基础。党的十七大也基于政治改革的考虑,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因此,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发挥市民社会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建立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基础之上,就成为当前法治发展的不二选择。
3.继续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更要加强整个社会的法律文化建设。法治是一种秩序,是一种权力运行规则,更是一种文化。但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整体上无法创生出现代法治。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政治目标,就必须改变法律文化落后于法律制度的局面,寻求制度与文化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的整合,实现法治建设中软件与硬件的协调。
四、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方法
统筹兼顾的方法论意义在于承认事物发展的多样性和发展要素的多样性。事物发展总是从不平衡到相对平衡,再到不平衡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统筹兼顾的方法,就是要正确分析发展的多样性和要素的多样性,正确认识发展过程中平衡的相对性和不平衡的绝对性,通过制度导向尽量实现发展过程中各重大关系的相对平衡。法治建设要做到坚持统筹兼顾的方法,应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发展、改革、稳定的关系,制度建设与政治法律文化建设的关系,法治建设中的继承、借鉴和创新的关系,坚持从本国国情与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作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
(责编/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