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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与某监理公司签订了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某地铁线工作完成时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月工资为3000元。2017年3月19日,某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魏某口头通知陈某工作已完工不用再来上班了,陈某于2017年3月20日起未到某监理公司上班。某监理公司为陈某缴纳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至2017年4月。某地铁线于2017年6月15日成功验收。陈某于2018年3月22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监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500元。庭上,某监理公司项目总监魏某拒绝回答仲裁员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