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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进一步建立了金融监管的框架,而自2010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围绕巴塞尔协议Ⅲ的推行展开。通过研究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框架的主要指标的推行情况和总结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工作的成果,能够指导我国金融业的风险管理。
关键词: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协议Ⅲ;动态
一、2010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工作动态
(一)安全性要求开始放松,对效率的关注加大
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诸多监管要求来看,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对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考虑处首要的位置。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对银行业安全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然而通过几年的缓慢推行,世界经济开始逐渐从衰退走向复苏、发展。按照"灾难近视"理论,从前次危机中走出来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前次经过危机的职员离开或者遗忘,会逐渐忽略危机中经验教训,对监管机构来说,很可能降低监管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大型金融机构通过游说往往能够获得差别化的监管照顾。以杠杆率的变化为例,2014年1月,由全球银行监管官员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表示,该委员会已经对其杠杆率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放宽杠杆率的要求,将允许银行上报较低的整体风险水平。
(二)将流动性覆盖率作为监管的重点
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是通过要求银行拥有足够高质量且能在自由市场中变现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提高银行应对流动性风险和冲击的能力,减少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2013年1月颁布的《巴塞尔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对 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做出了如下调整:一是扩大了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将二级流动性资产划分为2A和2B两种级别,要求2B级资产按照扣减比率进行折减后的总额不能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二是完善了分母计算现金净流出时的流出和流入系数,流出系数整体有所下降,并相应调整了由二级资产担保的批发存款的流失比例,扩充了"逆回购和融券协议"作为现金流入,并根据二级资产的划分对其流入系数进行了修订;三是重申了流动性资产储备在压力时期的可用性,并重新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的分阶段实施时间表,新规要求在2015年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最低标准,但只需达到60%即算合格,此后每年递增10%,到2019年实现100%。
(三)持续强化资本监管
最低资本要求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一大支柱,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工具,因此对资本的监管一直保持较高的强度。2013年3月颁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是对巴塞尔资本监管的补充,旨在降低银行在面临交易对手方突然违约时所造成的最大损失,增强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缓解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间的危机传染,维持金融稳定。该监管框架将大额风险暴露确定为大于合格资本 5% 以上的风险暴露,并且将上限确定为合格资本的25%。此处合格资本提议定义为核心一级资本或者核心资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较普通银行更为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限制,即监管上限为10%~15%的合格资本,比普通银行降低了10~15个百分点。并且鼓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上限,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风险上限监管。在监管过渡安排方面,巴塞尔委员会提议在2019 年1月1日全面落实该监管框架。
(四)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监管要求
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系统重要性银行进一步划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对全球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仅对一国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分别提出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框架,并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发布,计划从2016年1月开始实施,且在2013年7月,发布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后的评估方法和对其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
(五)银行内部建模与标准化方法
由于各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巴塞尔委员会在建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开始鼓励银行使用其自己的内部模型生成的风险权重。当监管当局对这些内部模型降低风险权重的程度采取限制时,由于模型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银行显得非常被动。针对这个问题,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审查交易账户的建议,这主要针对金融危机时,由于交易账户体制而导致的一些破产,包括应对市场风险的资本金不足,以及过度自由的将资产放入交易账户的决定权。将模型方法论中的"风险价值"改为"预期缺口",这一根本性的改变会增加建模的复杂性,并将提高对许多资产的资本要求;对流动性不足风险进行更详细的评估,包括在压力条件下具有更大流动性风险产品的额外资本附加;缩小内部模型和标准化方法之间的差异。
(六)打击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监管机构制订的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选择金融监管相对宽松的市场展开经营活动,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和获取超额收益。之所以会形成"监管套利",是由于当前网络化的金融市场与以国家层面上划分的"全球"金融体系之间缺乏全球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法规和准则,监管差异必然会导致监管套利。2013年3月,全球银行业监督机构宣布,计划对利用昂贵的信用违约互换(CDS)来降低自身资本金要求的银行征收高额费用。此举是自《巴塞尔III》改革方案通过以来针对"监管套利"行为出台的首轮重大打击。
二、取得的成果及意义
(一)明确了监管的目标:稳健与公平
银行监管的目标之一是追求银行体系的稳健,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Ⅲ的过程中,实现了对各类风险暴露的充分计算和资本的充分计提,提高资本的质量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同时有效把握资产的流动性。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近期正在完善对杠杆率风险暴露的计算细节,修订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提出了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同时改进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提方法。 银行监管的另一目标是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这就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Ⅲ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国家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特征的差别,制定全球可比的一致性规则,并在复杂性和可比性之间寻找平衡。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反思日益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理念的同时,也在账户划分、指标制定、模型构建中充分考虑了全球的可比性,并跟踪研究全球实施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构建了同行评议制度,以评估各国银行业的实施进展和效果。
(二)为巴Ⅳ过渡
巴塞尔委员会做了三个方面的努力以完善巴Ⅲ,这实质上也是在为向巴Ⅳ过渡做足准备。首先,限制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资本要求。这一点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实现:限制内部模型与标准化模型结果对比的偏离程度和降低内部模型的复杂度(仅允许在评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时使用复杂模型)。其次,要求银行满足更高的最低杠杆率。与其在巴Ⅲ中"后盾"的角色相比,一个远高于3%的最低杠杆率在第一支柱资本要求中可以扮演"前锋"的角色。最后,加大银行的披露力度。如果允许使用复杂模型,银行需要解释并证实模型与标准化模型得到的风险权重之间的差异;如果要依赖一个简单的杠杆率,银行需要解释与使用对风险更为敏感的方法的差别。
参考文献:
[1]巴塞尔Ⅲ的全球实施进展与挑.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hydt/20140304/153618400941.shtml
[2]从中国的实践看巴塞尔协议的走向.http://stock.sohu.com/20140123/n394004946.shtml
[3]巴塞尔Ⅲ无法遏制监管套利.http://www.caijing.com.cn/2011-03-14/110665272.html
[4]巴塞尔委员会降低杠杆率要求.http://stock.sohu.com/20140114/ n393447025.shtml
[5]杨军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新进展[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03).
[6]蔡秋华.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J].福建金融,2014(02).
[7]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研究,2011(03).
作者简介:李洪波,1985-,男,安徽大学经济学院2013级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货币银行学。
关键词: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协议Ⅲ;动态
一、2010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工作动态
(一)安全性要求开始放松,对效率的关注加大
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诸多监管要求来看,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对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考虑处首要的位置。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对银行业安全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然而通过几年的缓慢推行,世界经济开始逐渐从衰退走向复苏、发展。按照"灾难近视"理论,从前次危机中走出来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前次经过危机的职员离开或者遗忘,会逐渐忽略危机中经验教训,对监管机构来说,很可能降低监管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大型金融机构通过游说往往能够获得差别化的监管照顾。以杠杆率的变化为例,2014年1月,由全球银行监管官员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表示,该委员会已经对其杠杆率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放宽杠杆率的要求,将允许银行上报较低的整体风险水平。
(二)将流动性覆盖率作为监管的重点
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是通过要求银行拥有足够高质量且能在自由市场中变现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提高银行应对流动性风险和冲击的能力,减少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2013年1月颁布的《巴塞尔Ⅲ: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对 2010版的流动性监管规则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做出了如下调整:一是扩大了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将二级流动性资产划分为2A和2B两种级别,要求2B级资产按照扣减比率进行折减后的总额不能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额的15%;二是完善了分母计算现金净流出时的流出和流入系数,流出系数整体有所下降,并相应调整了由二级资产担保的批发存款的流失比例,扩充了"逆回购和融券协议"作为现金流入,并根据二级资产的划分对其流入系数进行了修订;三是重申了流动性资产储备在压力时期的可用性,并重新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的分阶段实施时间表,新规要求在2015年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最低标准,但只需达到60%即算合格,此后每年递增10%,到2019年实现100%。
(三)持续强化资本监管
最低资本要求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一大支柱,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工具,因此对资本的监管一直保持较高的强度。2013年3月颁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是对巴塞尔资本监管的补充,旨在降低银行在面临交易对手方突然违约时所造成的最大损失,增强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缓解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间的危机传染,维持金融稳定。该监管框架将大额风险暴露确定为大于合格资本 5% 以上的风险暴露,并且将上限确定为合格资本的25%。此处合格资本提议定义为核心一级资本或者核心资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较普通银行更为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限制,即监管上限为10%~15%的合格资本,比普通银行降低了10~15个百分点。并且鼓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上限,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风险上限监管。在监管过渡安排方面,巴塞尔委员会提议在2019 年1月1日全面落实该监管框架。
(四)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监管要求
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系统重要性银行进一步划分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对全球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仅对一国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分别提出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框架,并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发布,计划从2016年1月开始实施,且在2013年7月,发布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后的评估方法和对其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
(五)银行内部建模与标准化方法
由于各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巴塞尔委员会在建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开始鼓励银行使用其自己的内部模型生成的风险权重。当监管当局对这些内部模型降低风险权重的程度采取限制时,由于模型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银行显得非常被动。针对这个问题,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审查交易账户的建议,这主要针对金融危机时,由于交易账户体制而导致的一些破产,包括应对市场风险的资本金不足,以及过度自由的将资产放入交易账户的决定权。将模型方法论中的"风险价值"改为"预期缺口",这一根本性的改变会增加建模的复杂性,并将提高对许多资产的资本要求;对流动性不足风险进行更详细的评估,包括在压力条件下具有更大流动性风险产品的额外资本附加;缩小内部模型和标准化方法之间的差异。
(六)打击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监管机构制订的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监管规则或标准,选择金融监管相对宽松的市场展开经营活动,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和获取超额收益。之所以会形成"监管套利",是由于当前网络化的金融市场与以国家层面上划分的"全球"金融体系之间缺乏全球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法规和准则,监管差异必然会导致监管套利。2013年3月,全球银行业监督机构宣布,计划对利用昂贵的信用违约互换(CDS)来降低自身资本金要求的银行征收高额费用。此举是自《巴塞尔III》改革方案通过以来针对"监管套利"行为出台的首轮重大打击。
二、取得的成果及意义
(一)明确了监管的目标:稳健与公平
银行监管的目标之一是追求银行体系的稳健,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Ⅲ的过程中,实现了对各类风险暴露的充分计算和资本的充分计提,提高资本的质量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同时有效把握资产的流动性。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近期正在完善对杠杆率风险暴露的计算细节,修订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提出了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同时改进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提方法。 银行监管的另一目标是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这就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Ⅲ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国家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特征的差别,制定全球可比的一致性规则,并在复杂性和可比性之间寻找平衡。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反思日益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理念的同时,也在账户划分、指标制定、模型构建中充分考虑了全球的可比性,并跟踪研究全球实施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构建了同行评议制度,以评估各国银行业的实施进展和效果。
(二)为巴Ⅳ过渡
巴塞尔委员会做了三个方面的努力以完善巴Ⅲ,这实质上也是在为向巴Ⅳ过渡做足准备。首先,限制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资本要求。这一点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实现:限制内部模型与标准化模型结果对比的偏离程度和降低内部模型的复杂度(仅允许在评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时使用复杂模型)。其次,要求银行满足更高的最低杠杆率。与其在巴Ⅲ中"后盾"的角色相比,一个远高于3%的最低杠杆率在第一支柱资本要求中可以扮演"前锋"的角色。最后,加大银行的披露力度。如果允许使用复杂模型,银行需要解释并证实模型与标准化模型得到的风险权重之间的差异;如果要依赖一个简单的杠杆率,银行需要解释与使用对风险更为敏感的方法的差别。
参考文献:
[1]巴塞尔Ⅲ的全球实施进展与挑.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hydt/20140304/153618400941.shtml
[2]从中国的实践看巴塞尔协议的走向.http://stock.sohu.com/20140123/n394004946.shtml
[3]巴塞尔Ⅲ无法遏制监管套利.http://www.caijing.com.cn/2011-03-14/110665272.html
[4]巴塞尔委员会降低杠杆率要求.http://stock.sohu.com/20140114/ n393447025.shtml
[5]杨军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新进展[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03).
[6]蔡秋华.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J].福建金融,2014(02).
[7]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研究,2011(03).
作者简介:李洪波,1985-,男,安徽大学经济学院2013级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货币银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