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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是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的借鉴,反映着上世纪70年代末期的社会政治要求。虽然冠称“任务”,却更具刑事诉讼目的之性质。其内容“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倾向和规范功能的虚置,使得“任务”规定的修改显得非常必要。如果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可能与其他条文的规定交叉重复,或者再次沦为“装饰性”的政治口号。因此,将其中的可取内容充实到总则的其他条文中而不设“任务”的规定,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