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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重在国企改革,因此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要让所有国企都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革,完善治理结构,特别是改革人事制度,在此基础上,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国企保留国有独资形式之外,其他应发展为股权多元化公司。要探索完善国有产权、股权流转机制,积极引进各类投资者特别是民营资本,在发展混合制经济过程中逐步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要强化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三个尺度。
产权多元化需一企一策。要厘清同一企业中的公益性业务、政策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科学进行业务分拆。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针对性的产权多元化改革,通过特别股权(金股、优先股)保障国家对企业在国家利益层面的控制权。对未证券化的国有资产,要加快证券化进程,确保国有产权退出过程中资本价值公允公开。大型央企资产和资本规模巨大,而中国民营资本规模整体偏小,根本无法对这些央企实现真正意义产权多元化,因此国家需完善资本市场,设立国家信用担保杠杆基金,为民资逐步进入国企提供资金支持。产权多元化过程中,严格限制境外资本进入,重要央企多元化改革,应禁止境外资本参与,必须国家立法确保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的全部收益划拨给社保基金。
严禁国企MBO与ESOP(员工持股计划)。中国没有国企MBO成长的经济环境与条件,根本在于国企所有人缺位。国资委只是代为监管,在MBO过程中同谋角色并不鲜见。
比如内部人控制。国企高层经理大多是政府行政命令的结果,很难保证他们都会对目标公司资产负责,经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恶意经营和操纵账目来控制目标公司的价格,MBO过程中,目标国企价值严重低估,资产流失。
比如暗箱操作。国企基本是政府掌握着全部或者大部控制权,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无法完全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进行,也无法形成公正的市场价格,更无法形成MBO正常运作的市场秩序,整个MBO的运作,或处于暗箱操作中,或处于以政府行政方式决定的弊端中,极易导致钱权交易盛行。
再比如行政化贷款。大部国企资产规模大,仅靠管理层自有资金不可能MBO,必须要杠杆资金,国有银行占据着国家的大多数金融资源,MBO所需要的资金主要通过国有银行获得(或明或暗),而行政化国有银行同样可能成为钱权交易的地方。
因此,国企的MBO过程,实际上是由国家出钱贷款给具有特权的极少数人,收购属于全民的股权,再通过国家控制的证券交易,“合法”地把国有财产变成少数个人所有或者廉价卖给国际资本,必须严禁。
至于国企ESOP,完全是慷全民财产之慨,饱内部团体之利,ESOP在中国只适合充分竞争的集体所有制中小企业。对于国企尤其是垄断国企,能成为正式员工都是隐形福利,还需要ESOP激励?需要的是真正市场化的用人制度、绩效考核和内部管理体系。
切实维护好民营资本利益。截至2012年年底,仅百余家归属于国资委的央企资产总额达30万亿元(不包括地方国企、金融国企),与全国1000万户私营企业资产总额相当。“中央队”呈现出“以一敌十万”的强悍实力。盈利方面,仅五家国有银行全年利润就相当于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净利润总和的两倍。国资强势可见一斑。
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了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进入国企领域政策,但种种存在的“玻璃门”,将民间资本拒之门外,收效甚微。2009年,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的新华都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按照约定,前者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陈发树,陈发树随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逾22亿元,但云南红塔并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22亿元成了“无息贷款”,至今尚无明确结论。2009年的山西煤改也让民资很受伤,这场“政府牵头、行政命令、国企收编”的运动,一夜之间就让民资出局,笔者不反对此次整改,但粗暴的方式让民资胆寒。类似还有2003年陕西地方政府强制收回民营油井事件。
悬殊的实力差距使民企在与国企的合作中很难获得平等地位,即使出资入股国企也很难获得话语权。国企的政企不分也导致民企遭遇“非常”待遇,既不平等又无保障的合作只能令民企望而却步。如果民资权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民资可能成为国企改革的垫脚石。混合制改革又岂能成功?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三个尺度。
产权多元化需一企一策。要厘清同一企业中的公益性业务、政策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科学进行业务分拆。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针对性的产权多元化改革,通过特别股权(金股、优先股)保障国家对企业在国家利益层面的控制权。对未证券化的国有资产,要加快证券化进程,确保国有产权退出过程中资本价值公允公开。大型央企资产和资本规模巨大,而中国民营资本规模整体偏小,根本无法对这些央企实现真正意义产权多元化,因此国家需完善资本市场,设立国家信用担保杠杆基金,为民资逐步进入国企提供资金支持。产权多元化过程中,严格限制境外资本进入,重要央企多元化改革,应禁止境外资本参与,必须国家立法确保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的全部收益划拨给社保基金。
严禁国企MBO与ESOP(员工持股计划)。中国没有国企MBO成长的经济环境与条件,根本在于国企所有人缺位。国资委只是代为监管,在MBO过程中同谋角色并不鲜见。
比如内部人控制。国企高层经理大多是政府行政命令的结果,很难保证他们都会对目标公司资产负责,经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恶意经营和操纵账目来控制目标公司的价格,MBO过程中,目标国企价值严重低估,资产流失。
比如暗箱操作。国企基本是政府掌握着全部或者大部控制权,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无法完全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进行,也无法形成公正的市场价格,更无法形成MBO正常运作的市场秩序,整个MBO的运作,或处于暗箱操作中,或处于以政府行政方式决定的弊端中,极易导致钱权交易盛行。
再比如行政化贷款。大部国企资产规模大,仅靠管理层自有资金不可能MBO,必须要杠杆资金,国有银行占据着国家的大多数金融资源,MBO所需要的资金主要通过国有银行获得(或明或暗),而行政化国有银行同样可能成为钱权交易的地方。
因此,国企的MBO过程,实际上是由国家出钱贷款给具有特权的极少数人,收购属于全民的股权,再通过国家控制的证券交易,“合法”地把国有财产变成少数个人所有或者廉价卖给国际资本,必须严禁。
至于国企ESOP,完全是慷全民财产之慨,饱内部团体之利,ESOP在中国只适合充分竞争的集体所有制中小企业。对于国企尤其是垄断国企,能成为正式员工都是隐形福利,还需要ESOP激励?需要的是真正市场化的用人制度、绩效考核和内部管理体系。
切实维护好民营资本利益。截至2012年年底,仅百余家归属于国资委的央企资产总额达30万亿元(不包括地方国企、金融国企),与全国1000万户私营企业资产总额相当。“中央队”呈现出“以一敌十万”的强悍实力。盈利方面,仅五家国有银行全年利润就相当于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净利润总和的两倍。国资强势可见一斑。
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了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进入国企领域政策,但种种存在的“玻璃门”,将民间资本拒之门外,收效甚微。2009年,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的新华都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按照约定,前者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陈发树,陈发树随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逾22亿元,但云南红塔并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22亿元成了“无息贷款”,至今尚无明确结论。2009年的山西煤改也让民资很受伤,这场“政府牵头、行政命令、国企收编”的运动,一夜之间就让民资出局,笔者不反对此次整改,但粗暴的方式让民资胆寒。类似还有2003年陕西地方政府强制收回民营油井事件。
悬殊的实力差距使民企在与国企的合作中很难获得平等地位,即使出资入股国企也很难获得话语权。国企的政企不分也导致民企遭遇“非常”待遇,既不平等又无保障的合作只能令民企望而却步。如果民资权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民资可能成为国企改革的垫脚石。混合制改革又岂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