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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过程中,充分认识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不足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在加强检察业务建设、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案件管理 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6.32 文献标识码:A
一、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不足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以执法办案部门为主体对案件进行管理,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在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中,各业务部门仅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管理,各业务部门忙于自己部门内部案件的办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表现在各部门之间很少进行业务联系,同时,一些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或职权不明确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不能较好的衔接。例如,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完审查逮捕案件后由于受人力资源的限制,不能及时掌握捕后案件的移送起诉情况,使捕后侦查期限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2、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 另一种方式是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附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查处来监督管理案件。这两种方式都具有局限性。“查处式”力度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动性,是一种事后监督管理。“自治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在部门内部,难以落到实处。
3、案件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各业务科室独立管理,以院为单位按月汇总管理。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往往是一岗三责,即业务管理、干警队伍管理、案件管理。当前,各基层院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往往疲于应付案件的办理,故对于案件管理工作往往成为了案件办理工作的附属工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4、监督滞后。一是内部监督滞后,业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很少进行联系,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部门如纪检检查仅能够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能有效的开展内部监督,缺乏必要的事前监督;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监督形式主要是:由各部门上报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然后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监督行为具有被动性,监督范围具有局限性。二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实行业务部门垂直指导、监督。监督的信息来源及途径主要是下级检察机关每月的统计报表,对重大典型案件、办案情况、办案信息等进行书面审查,采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方式,所以监督相对滞后。当然,由于一些原因,统计数据有可能因下级检察机关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而不实,影响上级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现实作用
为加强对案件的管理,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之后,案件管理中心便应运而生。其职责主要是统一受理、分流、移送、报送案件;统一管理、出具法律文书;统一对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进行管理、处置;统一受理和办理当事人、委托律师、相关单位等对检察机关作出具有结论性决定提出异议的案件;统一对本院执法办案进行质量评估、考核;统一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实现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是对从案件线索受理到初查、立案、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进行系统管理的方法。案件流程管理克服了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宏观管理太难、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太软、综合部门多头管理太乱、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太远的管理弊病。实现案件专业管理,提高管理能效。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的分流处理,各层级人员的工作量基本达到平衡,办案质量和效率也得到了相应提升。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某一案件办理的进程是一个整体,但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却是各管一块,易产生法律监督工作上的脱节和漏洞,案件管理中心可以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贯穿案件始末,有效弥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漏洞。
2、加强案件质量控制。案件管理中心以各部门之间分权制约、互相配合为前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为违法办案设置了屏障,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条件。例如,办案人员轮案,将办案部门人员排列编号,作为接收案件的顺序,这样,通过派案环节的规则管理,有效地从源头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派案进而影响案件处理问题的发生,提高了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再如,.案件办理期限的预警管理。由案件管理中心的“监控中心”,对办案情况进行同步跟踪监督,提醒承办人及时结案,有利于提高承办人的办案效率,有效遏制了超期办案行为。案件管理中心每月将全院办案部门及干警的收案、开庭、退查、结案、积案等详细情况进行统筹汇总,形成信息资源库,为量化考核等工作提供了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
3、优化检察队伍管理。案件管理中心实现了检察事务性工作与业务性工作的适当分离,使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职业化的本职工作中,放在审查案件事实工作上,专注于提高办案质量。有效提高了检察工作的专业程度。案件管理中心人员可不必要求是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这样,通过将法律专业知识扎实、阅历丰富的人员充实到检察工作第一线和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从事检察事务工作两个杠杆,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并提高了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效。
三、对当前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议
虽然案件信息化管理有诸多的优越性,但在实施中也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运行方式上应强调循序渐进。由于基层检察院在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完全按既定的案件管理中心模式、职能一步到位、全面实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2、加强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沟通和制约,强调整体性、协调性。案件信息化管理就是为了使信息能够有效的流通起来,发挥最大的作用,因此,对于一些案件,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就显得尤为必要。检察院内部各个部门间的纵向联系与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等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应做到及时、有效的沟通,使案件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最准确,最全面。
3、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扎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是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很难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一是建立预警措施。主要是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数量性工作,进行提醒催办。二是抓好警示措施。主要是在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三是落实责任追究措施。主要是对已发生错案进行责任划定提请追究。当然,案件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还包括很多方面,特别是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管理方的敬业,被管理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及权责对应的奖惩制度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
4、制度执行上要从严把握。设立案件管理中心需要以制度为依托,我们在构建制度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案件流转的实际状况,还要考虑与各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及与各业务部门原有制度的互相衔接,避免重复,甚至冲突,以此来保障制度的科学性。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关键在落实,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等同于虚设。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上,要从严把握,严格考评,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的规定去执行这一制度,真正使这一制度在落实上不走弯路,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凤超、吴海光.新型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理论模型与制度重构.人民检察2006(7).
[2]史书义.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 中国检察官. 2010(19).
关键词 案件管理 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6.32 文献标识码:A
一、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不足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以执法办案部门为主体对案件进行管理,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在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中,各业务部门仅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管理,各业务部门忙于自己部门内部案件的办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表现在各部门之间很少进行业务联系,同时,一些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或职权不明确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不能较好的衔接。例如,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完审查逮捕案件后由于受人力资源的限制,不能及时掌握捕后案件的移送起诉情况,使捕后侦查期限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2、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 另一种方式是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附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查处来监督管理案件。这两种方式都具有局限性。“查处式”力度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动性,是一种事后监督管理。“自治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在部门内部,难以落到实处。
3、案件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各业务科室独立管理,以院为单位按月汇总管理。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往往是一岗三责,即业务管理、干警队伍管理、案件管理。当前,各基层院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往往疲于应付案件的办理,故对于案件管理工作往往成为了案件办理工作的附属工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4、监督滞后。一是内部监督滞后,业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很少进行联系,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部门如纪检检查仅能够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能有效的开展内部监督,缺乏必要的事前监督;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监督形式主要是:由各部门上报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然后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监督行为具有被动性,监督范围具有局限性。二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实行业务部门垂直指导、监督。监督的信息来源及途径主要是下级检察机关每月的统计报表,对重大典型案件、办案情况、办案信息等进行书面审查,采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方式,所以监督相对滞后。当然,由于一些原因,统计数据有可能因下级检察机关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而不实,影响上级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现实作用
为加强对案件的管理,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之后,案件管理中心便应运而生。其职责主要是统一受理、分流、移送、报送案件;统一管理、出具法律文书;统一对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进行管理、处置;统一受理和办理当事人、委托律师、相关单位等对检察机关作出具有结论性决定提出异议的案件;统一对本院执法办案进行质量评估、考核;统一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1、实现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是对从案件线索受理到初查、立案、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进行系统管理的方法。案件流程管理克服了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宏观管理太难、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太软、综合部门多头管理太乱、上级部门监督管理太远的管理弊病。实现案件专业管理,提高管理能效。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的分流处理,各层级人员的工作量基本达到平衡,办案质量和效率也得到了相应提升。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某一案件办理的进程是一个整体,但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却是各管一块,易产生法律监督工作上的脱节和漏洞,案件管理中心可以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贯穿案件始末,有效弥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漏洞。
2、加强案件质量控制。案件管理中心以各部门之间分权制约、互相配合为前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为违法办案设置了屏障,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条件。例如,办案人员轮案,将办案部门人员排列编号,作为接收案件的顺序,这样,通过派案环节的规则管理,有效地从源头上避免了人为因素干扰派案进而影响案件处理问题的发生,提高了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再如,.案件办理期限的预警管理。由案件管理中心的“监控中心”,对办案情况进行同步跟踪监督,提醒承办人及时结案,有利于提高承办人的办案效率,有效遏制了超期办案行为。案件管理中心每月将全院办案部门及干警的收案、开庭、退查、结案、积案等详细情况进行统筹汇总,形成信息资源库,为量化考核等工作提供了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
3、优化检察队伍管理。案件管理中心实现了检察事务性工作与业务性工作的适当分离,使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职业化的本职工作中,放在审查案件事实工作上,专注于提高办案质量。有效提高了检察工作的专业程度。案件管理中心人员可不必要求是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这样,通过将法律专业知识扎实、阅历丰富的人员充实到检察工作第一线和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从事检察事务工作两个杠杆,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并提高了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效。
三、对当前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议
虽然案件信息化管理有诸多的优越性,但在实施中也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运行方式上应强调循序渐进。由于基层检察院在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完全按既定的案件管理中心模式、职能一步到位、全面实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2、加强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沟通和制约,强调整体性、协调性。案件信息化管理就是为了使信息能够有效的流通起来,发挥最大的作用,因此,对于一些案件,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就显得尤为必要。检察院内部各个部门间的纵向联系与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等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应做到及时、有效的沟通,使案件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最准确,最全面。
3、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扎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是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很难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一是建立预警措施。主要是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数量性工作,进行提醒催办。二是抓好警示措施。主要是在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三是落实责任追究措施。主要是对已发生错案进行责任划定提请追究。当然,案件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还包括很多方面,特别是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管理方的敬业,被管理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及权责对应的奖惩制度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
4、制度执行上要从严把握。设立案件管理中心需要以制度为依托,我们在构建制度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案件流转的实际状况,还要考虑与各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及与各业务部门原有制度的互相衔接,避免重复,甚至冲突,以此来保障制度的科学性。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关键在落实,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等同于虚设。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上,要从严把握,严格考评,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的规定去执行这一制度,真正使这一制度在落实上不走弯路,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凤超、吴海光.新型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理论模型与制度重构.人民检察2006(7).
[2]史书义.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 中国检察官. 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