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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高平叔侄冤案终得昭雪,这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更应深入分析造成冤案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并寻求改进,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确保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和检察权,用更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合法权利遭到侵害的公民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关键词:冤案;刑讯逼供;国家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75-01
一、案件始末
在被宣判无罪的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说:“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以被冤枉,也可能徘徊在死刑的边缘。”[1]伴随着这发自内心强有力的呐喊,让我们一起回顾这起冤案的始末。
好心施援却被抓。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去上海并好心地让17岁的王冬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行至杭州下沙开发区立交桥,由于与张高平叔侄去上海的路线不一致,王冬下车去与亲戚会合,张高平叔侄则继续驱车驶往上海。5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了王冬的尸体。张高平叔侄被公安机关认为是最大犯罪嫌疑人,几天后被抓。
十年冤狱。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审讯过程中,张高平叔侄“承认”在货车上对王冬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抛尸路边。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
复审无罪。虽被冤枉,但张高平始终坚信法律是严肃公正的,从未放弃申诉,他写的申诉书足足有一麻袋。最终,在自己的努力及众多好心人士的帮助下他争取到了复查的机会。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3]
国家赔偿。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4]从2003年5月到2013年3月将近十年的时间,张高平叔侄几乎都在牢狱中度过,给两个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相较于所造成的损伤,国家的赔偿显得是那么的微不足道。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冤案,需要我们深入探析造成冤案的原因。
二、原因探析
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在我国有着漫长的历史,在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就已扎根,对我国的司法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在许多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但是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破案率,许多工作人员奉行的仍是有罪推定。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既然已被抓获就不可能是无罪的。于是就想方设法搜集能够进一步强化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对于那些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疑点则倾向于视而不见。
权力集中。我国有漫长的封建史,在封建社会中国家最高统治者集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有了很大进步,但权力集中的问题仍没得到很好地解决,“侦押一体”就是很好的体现。“侦押一体”使得整个审讯过程相对于外界是封闭的,侦讯活动的权力约束机制完全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这就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有力条件。在这种封闭状态下,讯问的过程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全然无人知晓。即使发生了刑讯逼供的情况,受刑讯的人也无法向其他人寻求救助,侦讯人员亦不必担心其刑讯逼供的行为会被发现和查处。[5]再加之我国又有刑讯逼供的传统,很多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亦是经常使用这种手段来取得所谓的“罪犯”证据,这在张高平叔侄案、赵作海案等冤案中都有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缺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条规定只规定了以非法途径获得证据是被明文禁止的,但对于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却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实践操作层面看,这条法律条文过于模糊,很难从立法上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检察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检察制度还很不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导致许多冤案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平反。在张高平叔侄冤案中,作为检察官的张飚受理了张高平在狱中的申诉,他曾多次向浙江高院、高检递送材料,希望能启动对这个案件的再审,但却很少得到回复。从中可见,当前我国的检察机关还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致使许多冤假错案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三、对策建议
切实落实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现今的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人权保护原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宪章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在许多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将无罪推定的原则落到实处。
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以此为契机,打破权力集中,行政独大的局面,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能够相互监督和制衡。同时,创造更多的条件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最终达到多元共治和善治的良好局面。
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虽然这项规定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但其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1]杭州曾称“叔侄奸杀冤案”无懈可击.中国广播网 .2013-03-30 [引用日期2013-04-16]。
[2]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二张曾因强奸罪入刑.浙江在线 [引用日期2013-07-25]。
[3]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南方周末 2014-01-09 14:04 南方周末编辑部。
[4]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人民网 [引用日期2013-05-20]。
[5]吴丹红. 透视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EB].北京: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简介:宋计岚,汉族(1987-9-9),北京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冤案;刑讯逼供;国家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8-0075-01
一、案件始末
在被宣判无罪的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说:“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以被冤枉,也可能徘徊在死刑的边缘。”[1]伴随着这发自内心强有力的呐喊,让我们一起回顾这起冤案的始末。
好心施援却被抓。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去上海并好心地让17岁的王冬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行至杭州下沙开发区立交桥,由于与张高平叔侄去上海的路线不一致,王冬下车去与亲戚会合,张高平叔侄则继续驱车驶往上海。5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了王冬的尸体。张高平叔侄被公安机关认为是最大犯罪嫌疑人,几天后被抓。
十年冤狱。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审讯过程中,张高平叔侄“承认”在货车上对王冬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抛尸路边。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2]
复审无罪。虽被冤枉,但张高平始终坚信法律是严肃公正的,从未放弃申诉,他写的申诉书足足有一麻袋。最终,在自己的努力及众多好心人士的帮助下他争取到了复查的机会。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3]
国家赔偿。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人民币。[4]从2003年5月到2013年3月将近十年的时间,张高平叔侄几乎都在牢狱中度过,给两个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相较于所造成的损伤,国家的赔偿显得是那么的微不足道。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冤案,需要我们深入探析造成冤案的原因。
二、原因探析
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在我国有着漫长的历史,在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就已扎根,对我国的司法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在许多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但是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破案率,许多工作人员奉行的仍是有罪推定。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既然已被抓获就不可能是无罪的。于是就想方设法搜集能够进一步强化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对于那些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疑点则倾向于视而不见。
权力集中。我国有漫长的封建史,在封建社会中国家最高统治者集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有了很大进步,但权力集中的问题仍没得到很好地解决,“侦押一体”就是很好的体现。“侦押一体”使得整个审讯过程相对于外界是封闭的,侦讯活动的权力约束机制完全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这就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有力条件。在这种封闭状态下,讯问的过程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全然无人知晓。即使发生了刑讯逼供的情况,受刑讯的人也无法向其他人寻求救助,侦讯人员亦不必担心其刑讯逼供的行为会被发现和查处。[5]再加之我国又有刑讯逼供的传统,很多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亦是经常使用这种手段来取得所谓的“罪犯”证据,这在张高平叔侄案、赵作海案等冤案中都有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缺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条规定只规定了以非法途径获得证据是被明文禁止的,但对于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却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实践操作层面看,这条法律条文过于模糊,很难从立法上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检察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检察制度还很不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导致许多冤案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平反。在张高平叔侄冤案中,作为检察官的张飚受理了张高平在狱中的申诉,他曾多次向浙江高院、高检递送材料,希望能启动对这个案件的再审,但却很少得到回复。从中可见,当前我国的检察机关还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致使许多冤假错案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三、对策建议
切实落实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现今的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人权保护原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宪章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在许多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将无罪推定的原则落到实处。
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以此为契机,打破权力集中,行政独大的局面,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能够相互监督和制衡。同时,创造更多的条件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最终达到多元共治和善治的良好局面。
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虽然这项规定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但其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1]杭州曾称“叔侄奸杀冤案”无懈可击.中国广播网 .2013-03-30 [引用日期2013-04-16]。
[2]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二张曾因强奸罪入刑.浙江在线 [引用日期2013-07-25]。
[3]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南方周末 2014-01-09 14:04 南方周末编辑部。
[4]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人民网 [引用日期2013-05-20]。
[5]吴丹红. 透视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EB].北京: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简介:宋计岚,汉族(1987-9-9),北京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