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要从科技意识形态出发,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不应当仅仅是主观任意的"部门法体系"而已.它是既有内在逻辑关系又有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间构成的系统,即我国的立法体制、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部门法体系的总称.这个法律体系应该既具有世界范围的法律体系的一般性,又具有突出的中国特色:一元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性和重在控权性.它生成于后现代,必须适应多元社会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及科技时代的需要.它是中国法制传统与后现代法文化相融合的集中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