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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21世纪全新的发展观,它是对人类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反思后的结果,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发展模式的变革,目前已被许多发达国家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和促进。在这方面,日本的立法走在世界的前列,值得研究和借鉴。
一、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宗旨和特点
日本为了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协调,针对资源环境问题,谋求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和循环型社会体系,日本政府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该机制由日本内阁成员与10位日本民间的有识之士组成。“环之国”的基本理念是彻底抛弃20世纪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社会模式”,谋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简洁、高质量的循环型社会”,以及“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为指导思想的、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为了确保“环之国”的实现,日本开始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建设。
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循环经济的基础是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而生产方式以及产品的整个流程是在全社会中完成的,所以必然要求全社会的各个力量一起来发挥在循环经济各个环节中的作用。日本的循环型经济立法不仅仅是政府行为,企业和民众,包括一些非政府组织都对循环经济立法抱有足够的热情,形成了全民动员参与推动法制建设的局面。
首先,政府起主导作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以确保循环经济的有效发展。《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中,规定政府要在实施有关形成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时,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国家预算中,要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经费用以循环经济各个方面的建设,如给企业减税、补贴等财政优惠,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针对循环型社会建设等目标发展社会调查,在社会教育中提供对环境问题的各种学习和实践的机会;给中小企业在信息和技术上的支持等等。
其次,企业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主体。从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时候,日本企业就开始注重开发能耗较小、无污染的产品,特别是汽车工业,化学工业等,出现了如“零库存”的丰田、“零排放”的杜邦这样的企业。到目前为止,日本企业一直积极地应对并遵守“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原则”,这使得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从生产制造开始一直到用后弃置为止,都要负有一定的责任。更多的责任促使日本企业不断改进工艺和生产模式,不但要有经济效益,而且要达到环境的标准。
最后,广大社会公众一直参与支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控制污染的手段已经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民众转变观念,自身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习惯和意识,积极进行自我教育。市民正确购物、消费,尽可能减少垃圾,生活耐用品同时有责任将垃圾严加分类、装袋等,日本政府也非常重视民众参与的力量,利用各种手段和媒体宣传加强公众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
二、日本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建设现状
日本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从理论基础层面到涉及各行业具体相关操作的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系统。《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是整个法律体系里最基础的部分,是为快速建成资源循环型社会而制定的基本框架法。它的内容主要涉及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一些概念和范畴。如:把“循环型社会”定义为限制资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对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定义为“可循环资源”;并制定了废物处理原则,即处理方式的优先次序。该法还明确了国家、地方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国民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计划,并定期向国会汇报。企事业单位主要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制,”要求对产品从出售到最后的处置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国民也有义务承担废弃物合理再利用和循环的责任。
《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是整个关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有了这样的基础,各个具体的产业领域就可以此来建立具体的具有操作意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与资源回收和环境污染休戚相关的产业。《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以循环经济3R原则为基础的关于如何在各行各业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指导性法律。该法要求将以往单纯作为原材料的再生利用“1R”转变为“3R”,即减少废物产生(Reduce),产品零部件的再利用(Reuse),资源的再生利用(Recycle)。并专门提出了5项措施作为具体的指导。该法的适用范围为10种工业企业的69种产品,基本覆盖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的50%。
与《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性质相类似的还有《废弃物处理法》。这部法律主要对政府关于废弃物处理的政策法规的建立和实施作了一些规定和说明。如包装业,近几年产品在促销方面大力加强包装,很多产品包装就占了产品原料和成本的很大部分,所以如果不加回收利用,将是对很多材料,特别是玻璃、纸、塑料、金属等的巨大浪费。所以,日本颁布实施了《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对回收的种类和各方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家电业、汽车业、建筑业等对原材料比较浪费的产业也都颁布和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家电再生利用法》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4种家电的回收作了各个方面的规定,包括各方责任、回收标准、付费制度等等;《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进口商要对氟里昂、安全气囊及破碎残渣等进行妥善的回收处理;经销商要将回收的废旧汽车交给拆解企业和汽车制造商进行拆解回收,拆解企业要妥善处理并进行回收利用;《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对建筑废弃物回收的分类、程序和责任方作了规定,强制要求对建筑物的建筑碎片和垃圾回收利用。另外,政府也带头在采购物品时重点考虑对环境友好的绿色产品,并以此制定了《绿色采购法》,促进国家机构和地方当局积极购买再循环产品,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绿色采购信息,还指定了采购的环境物品的种类。日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为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 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上主要分为“经济循环型”和“污染预防型”两大类。日本是采用“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的典型国家。2000年公布实施的《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将整个社会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轨道,日本采用了金字塔型的立法形式,即先制定基本的和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然后在基本法的统帅下逐步制定专门法或修改以前颁布的专门法,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讲,“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虽然比“末端治理型”立法模式前进了一大步,但仍以发展与环境的冲突为着眼点,还是属于狭义上的环境保护理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是从社会经济运行的内部深处来协调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途径力求将产生污染物的数量降到最低甚至彻底清除或转换回收再利用,以发展与环境的协调为着眼点来杜绝污染问题、提高生态效率,属于治本之策。不同立法模式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国家特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日本因为国土面积小,资源奇缺,因此迫切要求发展资源消耗少的循环经济,而且其很多技术已达到推行循环经济的水平,因此首先提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构想,并依据其所属的大陆法系的传统,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我国的国家资源相对贫瘠,再加上法律传统,因此也应借鉴日本经验统一制定综合性或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二) 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内容上的启示
各国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在立法中均采取了必要措施使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承担各自责任,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政府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承担的是一种制定法律措施并加以贯彻的责任。而企业责任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生产者责任。日本法律规范对企业的责任主要是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排放者责任原则是指排放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对其进行循环利用的第一位责任。扩大生产者责任(美国称之为扩大制品责任,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产品被使用之后,仍然负有对制品进行物质循环的管理责任。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中明确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循环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并有义务对循环资源进行处理。从事制品、容器等制造和买卖的业主有义务提高制品和容器的耐久性,完善维修体制。利用循环资源的技术可转化经济效益,因而由企业负责开发,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进行协助。此外,日本在2003年5月还颁布了《环境立国宣言》,提出企业经营要促进环保,用环保技术扩大企业经营。日本把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责任扩展到生产者,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公众的责任是要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尽量循环使用,适当处置废弃产品。当然这更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的处置,因而与其说是公众的责任,不如说是法律对公众的一种号召。日本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是第一个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律。《环境基本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企业和国民进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企(事)也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进行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活动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护环境”。第9条规定,国民应当根据基本理念,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第二,重视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企(事)业者、国民或由他们组织的民间团体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此外,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日本单行环境法对公众参与做了具体的规定。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一24条规定:任何人都应努力控制伴随其日常生活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我国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且资源过度开发、生态过度破坏和环境过度污染的现状十分危急,必须走发展循环经济的道路。对于日本成熟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我国环境保护、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予以借鉴和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一、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宗旨和特点
日本为了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协调,针对资源环境问题,谋求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和循环型社会体系,日本政府设置了“环之国”会议机制,该机制由日本内阁成员与10位日本民间的有识之士组成。“环之国”的基本理念是彻底抛弃20世纪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社会模式”,谋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简洁、高质量的循环型社会”,以及“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为指导思想的、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为了确保“环之国”的实现,日本开始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建设。
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循环经济的基础是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而生产方式以及产品的整个流程是在全社会中完成的,所以必然要求全社会的各个力量一起来发挥在循环经济各个环节中的作用。日本的循环型经济立法不仅仅是政府行为,企业和民众,包括一些非政府组织都对循环经济立法抱有足够的热情,形成了全民动员参与推动法制建设的局面。
首先,政府起主导作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以确保循环经济的有效发展。《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中,规定政府要在实施有关形成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时,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国家预算中,要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经费用以循环经济各个方面的建设,如给企业减税、补贴等财政优惠,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针对循环型社会建设等目标发展社会调查,在社会教育中提供对环境问题的各种学习和实践的机会;给中小企业在信息和技术上的支持等等。
其次,企业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主体。从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时候,日本企业就开始注重开发能耗较小、无污染的产品,特别是汽车工业,化学工业等,出现了如“零库存”的丰田、“零排放”的杜邦这样的企业。到目前为止,日本企业一直积极地应对并遵守“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原则”,这使得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从生产制造开始一直到用后弃置为止,都要负有一定的责任。更多的责任促使日本企业不断改进工艺和生产模式,不但要有经济效益,而且要达到环境的标准。
最后,广大社会公众一直参与支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控制污染的手段已经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民众转变观念,自身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习惯和意识,积极进行自我教育。市民正确购物、消费,尽可能减少垃圾,生活耐用品同时有责任将垃圾严加分类、装袋等,日本政府也非常重视民众参与的力量,利用各种手段和媒体宣传加强公众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
二、日本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建设现状
日本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从理论基础层面到涉及各行业具体相关操作的一系列法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系统。《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是整个法律体系里最基础的部分,是为快速建成资源循环型社会而制定的基本框架法。它的内容主要涉及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一些概念和范畴。如:把“循环型社会”定义为限制资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对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定义为“可循环资源”;并制定了废物处理原则,即处理方式的优先次序。该法还明确了国家、地方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国民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计划,并定期向国会汇报。企事业单位主要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制,”要求对产品从出售到最后的处置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国民也有义务承担废弃物合理再利用和循环的责任。
《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是整个关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有了这样的基础,各个具体的产业领域就可以此来建立具体的具有操作意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与资源回收和环境污染休戚相关的产业。《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以循环经济3R原则为基础的关于如何在各行各业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指导性法律。该法要求将以往单纯作为原材料的再生利用“1R”转变为“3R”,即减少废物产生(Reduce),产品零部件的再利用(Reuse),资源的再生利用(Recycle)。并专门提出了5项措施作为具体的指导。该法的适用范围为10种工业企业的69种产品,基本覆盖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的50%。
与《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性质相类似的还有《废弃物处理法》。这部法律主要对政府关于废弃物处理的政策法规的建立和实施作了一些规定和说明。如包装业,近几年产品在促销方面大力加强包装,很多产品包装就占了产品原料和成本的很大部分,所以如果不加回收利用,将是对很多材料,特别是玻璃、纸、塑料、金属等的巨大浪费。所以,日本颁布实施了《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对回收的种类和各方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家电业、汽车业、建筑业等对原材料比较浪费的产业也都颁布和实施了相应的法律。《家电再生利用法》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4种家电的回收作了各个方面的规定,包括各方责任、回收标准、付费制度等等;《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进口商要对氟里昂、安全气囊及破碎残渣等进行妥善的回收处理;经销商要将回收的废旧汽车交给拆解企业和汽车制造商进行拆解回收,拆解企业要妥善处理并进行回收利用;《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对建筑废弃物回收的分类、程序和责任方作了规定,强制要求对建筑物的建筑碎片和垃圾回收利用。另外,政府也带头在采购物品时重点考虑对环境友好的绿色产品,并以此制定了《绿色采购法》,促进国家机构和地方当局积极购买再循环产品,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绿色采购信息,还指定了采购的环境物品的种类。日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为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 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上主要分为“经济循环型”和“污染预防型”两大类。日本是采用“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的典型国家。2000年公布实施的《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将整个社会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轨道,日本采用了金字塔型的立法形式,即先制定基本的和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然后在基本法的统帅下逐步制定专门法或修改以前颁布的专门法,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讲,“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虽然比“末端治理型”立法模式前进了一大步,但仍以发展与环境的冲突为着眼点,还是属于狭义上的环境保护理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是从社会经济运行的内部深处来协调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途径力求将产生污染物的数量降到最低甚至彻底清除或转换回收再利用,以发展与环境的协调为着眼点来杜绝污染问题、提高生态效率,属于治本之策。不同立法模式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国家特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日本因为国土面积小,资源奇缺,因此迫切要求发展资源消耗少的循环经济,而且其很多技术已达到推行循环经济的水平,因此首先提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构想,并依据其所属的大陆法系的传统,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我国的国家资源相对贫瘠,再加上法律传统,因此也应借鉴日本经验统一制定综合性或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二) 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内容上的启示
各国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在立法中均采取了必要措施使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承担各自责任,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政府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承担的是一种制定法律措施并加以贯彻的责任。而企业责任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生产者责任。日本法律规范对企业的责任主要是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排放者责任原则是指排放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对其进行循环利用的第一位责任。扩大生产者责任(美国称之为扩大制品责任,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产品被使用之后,仍然负有对制品进行物质循环的管理责任。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中明确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循环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并有义务对循环资源进行处理。从事制品、容器等制造和买卖的业主有义务提高制品和容器的耐久性,完善维修体制。利用循环资源的技术可转化经济效益,因而由企业负责开发,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进行协助。此外,日本在2003年5月还颁布了《环境立国宣言》,提出企业经营要促进环保,用环保技术扩大企业经营。日本把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责任扩展到生产者,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公众的责任是要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尽量循环使用,适当处置废弃产品。当然这更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的处置,因而与其说是公众的责任,不如说是法律对公众的一种号召。日本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是第一个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律。《环境基本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企业和国民进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企(事)也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进行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活动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护环境”。第9条规定,国民应当根据基本理念,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第二,重视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企(事)业者、国民或由他们组织的民间团体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此外,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日本单行环境法对公众参与做了具体的规定。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一24条规定:任何人都应努力控制伴随其日常生活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我国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且资源过度开发、生态过度破坏和环境过度污染的现状十分危急,必须走发展循环经济的道路。对于日本成熟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我国环境保护、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予以借鉴和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