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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分配,但在制度设计上同样兼顾了法律的公正价值,笔者分别分析了具体的制度对公正和效率这两大价值是如何体现的,并且得出要在保证公正追求的前提下应当适当追求效率的结论。
关键词:公正;效率;认罪认罚从宽;价值目标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典型的“协商性司法”模式,是一种为了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而产生的制度。提高司法效率而让国家和被追诉人之间可以就罪刑进行“协商”是否会损害“公正”这一法律的重要价值,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公正价值的体现
总的来说,法律中的公正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实体的公正,其二是程序的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是围绕刑事诉讼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实现而新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一)认罪认罚中的实体公正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的措施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体公正,主要分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和保障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惩治。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主要有被追诉人相关权利的告知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等来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进行保障。
①被追诉人相关权利告知制度。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便规定了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享有的权利要进行告知,并且在庭审阶段还要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②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者有罪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不论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该制度推行的关键是保障被追诉者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程序选择权。在当前委托辩护率低下、指定辩护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有助于保障被追诉者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
(2)保障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惩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采用速裁程序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进行审理时,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审理和案件事实查明的标准并没有降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也没有降低,这些都有利于保障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犯罪的惩治,不给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留下可能性。
(二)认罪认罚中的程序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密不可分,互为前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最终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速裁程序的审级并没有做出调整,仍然是两审终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程序公正的保障。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效率价值的体现
在司法活动中,效率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资源的拮据和有限性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更需要注重效率的优化和资源的配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其效率价值正是其产生的重要因素。从《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来看,这一制度对司法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案时限的缩短,二是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
(一)办案时限缩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普通案件审查起诉的时限最长可以达到45天,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通常为10天,这一规定使得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审查起诉的时限相比普通程序压缩了两倍以上,这对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需要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查起诉的任务。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在刑事诉讼法层面,检察机关对于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不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中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两个月,而采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10日内审结,这将极大的促进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效率。
(二)审理程序简化
办案时限的缩短必然要求要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一些简化,《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也规定了一些对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速裁程序中独任庭审判的模式省去了合议庭合议的环节,既有利于提升案件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减轻法院“人少案多”的现状。在速裁程序中还对案件庭审的流程进行了简化,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只需要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辩护人宣读答辩词,法庭对具结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整个流程大幅缩减,庭审所需的时间也大大的减少了。
三、树立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合理提高效率
在保证公平优先的前提下,更需要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当前司法系统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和分配不均的现实情况的确存在,我们无法忽视,要在保证公正追求的前提下适当地追求效率,刑事诉讼的本质便是实现公正与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也应当是实现公平和正义,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去讨论司法的效率。《刑事诉讼法》本次修改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公正和效率的兼顾,对我國司法资源的优化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明亮.协商性司法—一种新程序主义理念[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2]谭世贵.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4]陈学权.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J].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关键词:公正;效率;认罪认罚从宽;价值目标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典型的“协商性司法”模式,是一种为了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而产生的制度。提高司法效率而让国家和被追诉人之间可以就罪刑进行“协商”是否会损害“公正”这一法律的重要价值,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公正价值的体现
总的来说,法律中的公正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实体的公正,其二是程序的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是围绕刑事诉讼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实现而新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一)认罪认罚中的实体公正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的措施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体公正,主要分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和保障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惩治。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主要有被追诉人相关权利的告知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等来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进行保障。
①被追诉人相关权利告知制度。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便规定了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享有的权利要进行告知,并且在庭审阶段还要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②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者有罪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不论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该制度推行的关键是保障被追诉者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程序选择权。在当前委托辩护率低下、指定辩护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有助于保障被追诉者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
(2)保障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惩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采用速裁程序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进行审理时,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审理和案件事实查明的标准并没有降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也没有降低,这些都有利于保障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犯罪的惩治,不给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留下可能性。
(二)认罪认罚中的程序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密不可分,互为前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最终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速裁程序的审级并没有做出调整,仍然是两审终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程序公正的保障。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效率价值的体现
在司法活动中,效率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资源的拮据和有限性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更需要注重效率的优化和资源的配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其效率价值正是其产生的重要因素。从《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来看,这一制度对司法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案时限的缩短,二是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
(一)办案时限缩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普通案件审查起诉的时限最长可以达到45天,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通常为10天,这一规定使得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审查起诉的时限相比普通程序压缩了两倍以上,这对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需要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查起诉的任务。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在刑事诉讼法层面,检察机关对于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不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中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两个月,而采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10日内审结,这将极大的促进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效率。
(二)审理程序简化
办案时限的缩短必然要求要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一些简化,《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也规定了一些对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速裁程序中独任庭审判的模式省去了合议庭合议的环节,既有利于提升案件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减轻法院“人少案多”的现状。在速裁程序中还对案件庭审的流程进行了简化,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只需要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辩护人宣读答辩词,法庭对具结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整个流程大幅缩减,庭审所需的时间也大大的减少了。
三、树立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合理提高效率
在保证公平优先的前提下,更需要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当前司法系统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不足的和分配不均的现实情况的确存在,我们无法忽视,要在保证公正追求的前提下适当地追求效率,刑事诉讼的本质便是实现公正与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也应当是实现公平和正义,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去讨论司法的效率。《刑事诉讼法》本次修改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公正和效率的兼顾,对我國司法资源的优化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明亮.协商性司法—一种新程序主义理念[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2]谭世贵.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4]陈学权.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J].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