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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长期担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法律顾问的过程中,我们将依法治校遇到的主要问题梳理划分为事前预防、事中参与和纠纷处理三阶段,笔者将针对不同阶段,结合案例与大家分享。
事前预防
【案例1】真“假”伯父
2019年初,一男子自稱其为某幼儿园学生许某的伯父,来到该幼儿园要求提前接走许某,引起许某当班教师的警觉,在当班教师与家校联系人(许某母亲)核实期间,该男子见接走许某无望,自行离开现场。经与许某母亲核实,该男子并非许某的近亲属,而是许某父亲生意上的合伙人。
【律师解读】
在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期间,我们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家校关系、劳务关系等方面,特别是在保障学生安全、教职员工离职的前期介入问题上应主动将其纳入学校建章立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达到事前防范风险的目的。在本案中,由于我们在担任法律顾问初期就建议该幼儿园与家长建立家校联系卡(专人对接)制度,每日当班教师应当对前来接送幼儿的家长进行身份核实,防止幼儿走失或被误接。同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针对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深入校园进行法治宣传和讲座。加入校(园)长群加强互动,按时推送与依法治校有关的最新法律动态及学生、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案例,做好事前风险防范。
事中参与
【案例2】小学生“霸凌”案
2019年10月初,课间,某小学几个二年级学生将同年级的一名学生抬起来扔进垃圾箱内,造成该生“因害怕而不敢上学”。后该生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我们代表校方出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方阐述了主要观点:学校跟学生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管理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班主任及其他任课教师均多次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守则》,强调同学之间应当相互礼让、友爱和睦,班级走廊也有“请勿追逐嬉戏打闹”的提示标语,足以证明学校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后经法院调解,学校承担了该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律师解读】
近年来,校园霸凌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小学生的“规矩”意识和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本案的教训是,“法治教育和规则意识一定要从娃娃抓起”,课间活动尽量不要让低年级学生脱离老师的视线,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增加视频监控,减少问题发生后的取证难度。同时,教师应当在每周班级例会上强调,在受到侵害后,学生应当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
【案例3】校车超员案
2020年7月,某幼儿园的服务外包校车因超载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据称超员20%,并拟追究司机“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我们作为该幼儿园的法律顾问,及时向幼儿园提出了法律建议,并积极与有关机关交涉。由于涉案司机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我们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处理,最后涉案司机被依法适用缓刑,幼儿园也及时更换了符合法定标准的自有校车。
【律师解读】
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由于该幼儿园存在“一包了之”的侥幸心理,使得校车司机被判处刑罚。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应当更加重视,切勿心存侥幸,避免出现难以预料的损害后果。
纠纷处理
【案例4】工伤赔偿案
2018年3月,某校职工在当天工作完成后,因工作时间较晚,遂在学校宿舍休息,次日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该职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双方系同等责任。后其家属向学校提出工伤索赔,该案历经仲裁及审判程序,终审判令由该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本案中,因该校未及时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导致本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全部转嫁由学校承担。因政策原因,此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尚未被纳入社保征收范围,加重了学校的责任。现学校教职员工已纳入社保征收范围,各学校均应当依法依规为全部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案例5】家委会工作“难”
2020年初,某小学一年级成立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协作开展学生户外拓展活动。在某次户外拓展活动期间,因家委会会费的支出问题未做清算,引起部分家长不满。有部分家长认为,家委会作为家校的连接组织,不具有收取和支配费用的权力,家长所缴纳的费用应当由学校统一收取分配;而校方认为,家委会作为家长自行成立的自发性组织,其财务状况应当与校内财务分开,不应当由学校参与收取支配。因未能商议出解决方案,校方特委托法律专业人士,提出解决方案。
【律师解读】
各校成立家委会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家校联动模式,学校不仅应当鼓励家长组织成立家长委员会,还应当协调家委会处理好相关财务关系及手续问题,学校不能认为组建家委会后就万事大吉,还应对家委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于家长关心的财务问题应当做到公开、透明。
【案例6】初中生“抢劫”案
某初中一16岁学生张某,受网络影响向往“劫富济贫”,协同社会闲散人员在该校门口策划参与抢劫四次,违法所得231元,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以自己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配合调查。经民警普法,其已年满14周岁,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张某追悔莫及,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解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网络讯息真假难辨,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因身心发展不健全,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张某因向往网络小说中“劫富济贫”的英雄情结,与校外人员共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索取学生财物,任意殴打学生,是校园法治教育缺失的一个缩影。学校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应当警钟长鸣,每一学年都应当聘请警方、律师或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来校做专题普法讲座,有条件的也可以与当地监管部门联系,让少年犯现身说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施行,更清晰地界定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及到性骚扰的单位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等的界定均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在《民法典》施行前后适时对顾问单位进行了普及宣传《民法典》的讲座,在互动中取得良好效果。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作为系统工程,依然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参与,齐心协力,才能取得实效。
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法制委员会委员、西安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优秀律师,先后受聘某师范大学、某小学、西咸新区沣东片区某大学区幼儿园等多家教育机构法律顾问。
事前预防
【案例1】真“假”伯父
2019年初,一男子自稱其为某幼儿园学生许某的伯父,来到该幼儿园要求提前接走许某,引起许某当班教师的警觉,在当班教师与家校联系人(许某母亲)核实期间,该男子见接走许某无望,自行离开现场。经与许某母亲核实,该男子并非许某的近亲属,而是许某父亲生意上的合伙人。
【律师解读】
在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期间,我们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家校关系、劳务关系等方面,特别是在保障学生安全、教职员工离职的前期介入问题上应主动将其纳入学校建章立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达到事前防范风险的目的。在本案中,由于我们在担任法律顾问初期就建议该幼儿园与家长建立家校联系卡(专人对接)制度,每日当班教师应当对前来接送幼儿的家长进行身份核实,防止幼儿走失或被误接。同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针对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深入校园进行法治宣传和讲座。加入校(园)长群加强互动,按时推送与依法治校有关的最新法律动态及学生、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案例,做好事前风险防范。
事中参与
【案例2】小学生“霸凌”案
2019年10月初,课间,某小学几个二年级学生将同年级的一名学生抬起来扔进垃圾箱内,造成该生“因害怕而不敢上学”。后该生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我们代表校方出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方阐述了主要观点:学校跟学生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管理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班主任及其他任课教师均多次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守则》,强调同学之间应当相互礼让、友爱和睦,班级走廊也有“请勿追逐嬉戏打闹”的提示标语,足以证明学校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后经法院调解,学校承担了该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律师解读】
近年来,校园霸凌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小学生的“规矩”意识和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本案的教训是,“法治教育和规则意识一定要从娃娃抓起”,课间活动尽量不要让低年级学生脱离老师的视线,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增加视频监控,减少问题发生后的取证难度。同时,教师应当在每周班级例会上强调,在受到侵害后,学生应当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
【案例3】校车超员案
2020年7月,某幼儿园的服务外包校车因超载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据称超员20%,并拟追究司机“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我们作为该幼儿园的法律顾问,及时向幼儿园提出了法律建议,并积极与有关机关交涉。由于涉案司机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我们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处理,最后涉案司机被依法适用缓刑,幼儿园也及时更换了符合法定标准的自有校车。
【律师解读】
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由于该幼儿园存在“一包了之”的侥幸心理,使得校车司机被判处刑罚。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应当更加重视,切勿心存侥幸,避免出现难以预料的损害后果。
纠纷处理
【案例4】工伤赔偿案
2018年3月,某校职工在当天工作完成后,因工作时间较晚,遂在学校宿舍休息,次日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该职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双方系同等责任。后其家属向学校提出工伤索赔,该案历经仲裁及审判程序,终审判令由该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本案中,因该校未及时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导致本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全部转嫁由学校承担。因政策原因,此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尚未被纳入社保征收范围,加重了学校的责任。现学校教职员工已纳入社保征收范围,各学校均应当依法依规为全部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案例5】家委会工作“难”
2020年初,某小学一年级成立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协作开展学生户外拓展活动。在某次户外拓展活动期间,因家委会会费的支出问题未做清算,引起部分家长不满。有部分家长认为,家委会作为家校的连接组织,不具有收取和支配费用的权力,家长所缴纳的费用应当由学校统一收取分配;而校方认为,家委会作为家长自行成立的自发性组织,其财务状况应当与校内财务分开,不应当由学校参与收取支配。因未能商议出解决方案,校方特委托法律专业人士,提出解决方案。
【律师解读】
各校成立家委会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家校联动模式,学校不仅应当鼓励家长组织成立家长委员会,还应当协调家委会处理好相关财务关系及手续问题,学校不能认为组建家委会后就万事大吉,还应对家委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于家长关心的财务问题应当做到公开、透明。
【案例6】初中生“抢劫”案
某初中一16岁学生张某,受网络影响向往“劫富济贫”,协同社会闲散人员在该校门口策划参与抢劫四次,违法所得231元,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以自己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配合调查。经民警普法,其已年满14周岁,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张某追悔莫及,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解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网络讯息真假难辨,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因身心发展不健全,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张某因向往网络小说中“劫富济贫”的英雄情结,与校外人员共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索取学生财物,任意殴打学生,是校园法治教育缺失的一个缩影。学校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应当警钟长鸣,每一学年都应当聘请警方、律师或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来校做专题普法讲座,有条件的也可以与当地监管部门联系,让少年犯现身说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施行,更清晰地界定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及到性骚扰的单位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等的界定均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在《民法典》施行前后适时对顾问单位进行了普及宣传《民法典》的讲座,在互动中取得良好效果。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作为系统工程,依然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参与,齐心协力,才能取得实效。
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西安市法制委员会委员、西安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优秀律师,先后受聘某师范大学、某小学、西咸新区沣东片区某大学区幼儿园等多家教育机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