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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王敬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
杨新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郭院丽
北京一零一中学学生处主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要求,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施,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水平,近日,法学专家、教育专家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业务专家,围绕校园法治教育的时代背景与嬗变、校园法治教育与预防犯罪的关系、推动校园法治教育工作的多方力量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问题一:进入新时代,校园法治教育呈现出哪些新特点和新变化?与一般社会普法相比,校园法治教育的普法边界在哪里?
王敬波:当前,青少年法治教育沿着两个轨迹进行:一个是社会普法活动;另一个是在学校中开展的以学科教育为标志的法治教育,重点是在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中传递法治教育。这两者的差异非常大:社会普法没有特别针对青少年进行,具有随机性和非系统性;学校法治教育的优势在于系统性强,更有针对性地对应学生的身心特点。青少年法治教育进入新发展阶段,首先要特别强调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不能泛泛而论。法治教育其实是素质教育或者是公民的底色教育。从这个角度来说,整个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包括但不限于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也应该是系统的、全面的、科学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中国法治教育的未来,未来年青一代的法治素养的养成决定我们整个国家法治发展方向,这是我们法治国家的一个基础性工程。
杨新娥:校园法治教育这几年有两点变化:第一,学校对法治教育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第二,校园法治教育的内容、形式更加丰富,在专业化、精细化上有很大提升。普法边界就是普法专业性的问题。比如防性侵教育中,我们教孩子保护自己的身体。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告诉孩子“办理的案件中熟人性侵的非常多”,这样,孩子可能就觉得周围的环境是不安全的。这就需要我们让孩子们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就是犯罪的这一小部分人里可能熟人比较多,原因在于罪犯跟小孩有接触机会,也有可能是老师或者家长对孩子照看得不是很到位,给了坏人可乘之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是好人,生活中我们都是互相帮助的,应该给孩子们传递这种正确的理念。当我们教育孩子如何安全自护时,需要用专业的字眼传递知识,用专业的语言体现专业的教育,给孩子传递正确的观念。
郭院丽:校园法治教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变化是更加普及。如法治进校园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活动在中小学已经普遍地推广开来,内容也非常丰富。第二个变化是更加具有时效性。检察官进校园,与老师、学生座谈,会根据学生的成长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活动,而这也与我们德育的“落小、落实、落细”的特点相结合。第三个变化是协同推进。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形成合力,这样可以整合优质资源,共同促进青少年成长。
校园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培养法治公民。与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向未成年人披露。校园法治教育的普法边界主要是内容边界。目前,从教育部到各级主管部门再到基层学校,都采取了很多强有力措施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要求。比如,加强对老师的师德培养,强化教师准入制度;进行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提高硬件保障;完善各项制度,包括宿舍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社会人员进入学校的核查制度等。
问题二:目前,哪些法治教育形式更受未成年人欢迎?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校园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分别有哪些特点?
郭院丽:我们中学开展法治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法治进校园活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这类活动给我们带来系统的法治教育的课程和内容,深受学生喜爱。第二类是大型主题教育活动,学校会邀请检察官和法治副校长一起参加,共同见证未成年人的成长。这种活动一方面能够让检察官和法治副校长更加清楚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另一方面,也让学生感受到法治并不遥远。第三类是实践活动,如组织学生到学校所在区法院旁听庭审,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为期一周的职业体验。第四类是模拟法庭和校园微法庭。学生之间发生的分歧,可交给校园微法庭来裁决。
问题三:校园欺凌是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一种危害学生权益的行为,该如何教育学生们分清相互之间的玩笑、游戏与欺凌的区别和界限?
王敬波:学生身心特点决定了其不太容易区分什么是同学间的玩闹,什么是违法行为。孩子间的玩笑、游戏与欺凌有几个层次的区别:一是表现形式不同。同学之间开玩笑,可能只是同学间的一个小的交往事件,达不到欺凌的程度。如果行为表现为围殴或掌掴,显然它就达到欺凌的程度了。第二,损害程度不一样。欺凌的损害后果非常严重。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的重复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对被欺凌者所造成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学生之间的欺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明晰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另外,学生的身心特点使其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很多行为的边界把握不够清楚。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設角度看,学校要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但这个边界恐怕很难由学校自己确定。应当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同时又能关注到各地不同的特点,并且也应给学校一定的自主权,能够通过进一步细化标准使其更适用于本校。
郭院丽:中小学校园欺凌只是个别现象,但一旦发生,对学生的伤害非常大。我们学校处理校园欺凌可概括为“四个立即”:立即制止欺凌行为,采取有效行动,以儆效尤;立即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进行单独谈话,掌握第一手资料;立即唤醒责任到位,必要时求助未检部门;立即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尤其是对被欺凌的孩子要让他相信公平正义,慢慢被治愈。在处理欺凌事件的时候,一定要快,这个“快”是快速解决,不留后患;是眼疾手快,减少伤害;是在悲伤蔓延之前的快人一步,是在悲剧酿成之前的快马一鞭。
问题四:在推进校园法治教育工作中,学校应该如何作为?
王敬波:目前,学校的法治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地区之间不平衡。北京、上海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在师资配备上更加到位,但是有相当一些地区缺少或者没有法治教育方面的师资配备,课程体系难以开展。此外,学校对法治教育的认知还“冷热不均”。有些学校对法治教育的认知度比较高,能够保障课程体系的安排,但也有部分学校更重视学科教育,对法治教育的认知仍然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阶段。这个问题不光是学校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认知的问题。
杨新娥: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未成年人及家长对于法治教育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转变到“好不好”的阶段。校园的法治教育在校园内部自身建设上还需要提升,主要问题是相关师资专业性较低,从个人的角度说,得到专业提升的机会少。另外,在处理学生之间发生的具体问题时,科学方案比较匮乏。校园法治建设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非常重要,既要从大的角度把师资和专业性做好,在小的方面,要能真正解决具体问题。
郭院丽:法治教育是学生综合素养培育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学校希望能够不断创新法治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挖掘适合中学生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思想和理念讲到学生的心里去,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另一方面,作为直接面向青少年的学校,更加了解青少年的成长需求,更有可能把青少年发展过程中成长的需求,如学生希望有什么样的教育资源,向社会的相关机构作出反馈,以便整合优质的教育资源。
来源:《检察日报》
王敬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
杨新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郭院丽
北京一零一中学学生处主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要求,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施,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水平,近日,法学专家、教育专家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业务专家,围绕校园法治教育的时代背景与嬗变、校园法治教育与预防犯罪的关系、推动校园法治教育工作的多方力量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问题一:进入新时代,校园法治教育呈现出哪些新特点和新变化?与一般社会普法相比,校园法治教育的普法边界在哪里?
王敬波:当前,青少年法治教育沿着两个轨迹进行:一个是社会普法活动;另一个是在学校中开展的以学科教育为标志的法治教育,重点是在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中传递法治教育。这两者的差异非常大:社会普法没有特别针对青少年进行,具有随机性和非系统性;学校法治教育的优势在于系统性强,更有针对性地对应学生的身心特点。青少年法治教育进入新发展阶段,首先要特别强调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不能泛泛而论。法治教育其实是素质教育或者是公民的底色教育。从这个角度来说,整个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包括但不限于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也应该是系统的、全面的、科学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中国法治教育的未来,未来年青一代的法治素养的养成决定我们整个国家法治发展方向,这是我们法治国家的一个基础性工程。
杨新娥:校园法治教育这几年有两点变化:第一,学校对法治教育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第二,校园法治教育的内容、形式更加丰富,在专业化、精细化上有很大提升。普法边界就是普法专业性的问题。比如防性侵教育中,我们教孩子保护自己的身体。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告诉孩子“办理的案件中熟人性侵的非常多”,这样,孩子可能就觉得周围的环境是不安全的。这就需要我们让孩子们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就是犯罪的这一小部分人里可能熟人比较多,原因在于罪犯跟小孩有接触机会,也有可能是老师或者家长对孩子照看得不是很到位,给了坏人可乘之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是好人,生活中我们都是互相帮助的,应该给孩子们传递这种正确的理念。当我们教育孩子如何安全自护时,需要用专业的字眼传递知识,用专业的语言体现专业的教育,给孩子传递正确的观念。
郭院丽:校园法治教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变化是更加普及。如法治进校园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活动在中小学已经普遍地推广开来,内容也非常丰富。第二个变化是更加具有时效性。检察官进校园,与老师、学生座谈,会根据学生的成长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活动,而这也与我们德育的“落小、落实、落细”的特点相结合。第三个变化是协同推进。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形成合力,这样可以整合优质资源,共同促进青少年成长。
校园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培养法治公民。与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同,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向未成年人披露。校园法治教育的普法边界主要是内容边界。目前,从教育部到各级主管部门再到基层学校,都采取了很多强有力措施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要求。比如,加强对老师的师德培养,强化教师准入制度;进行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提高硬件保障;完善各项制度,包括宿舍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社会人员进入学校的核查制度等。
问题二:目前,哪些法治教育形式更受未成年人欢迎?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校园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分别有哪些特点?
郭院丽:我们中学开展法治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法治进校园活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这类活动给我们带来系统的法治教育的课程和内容,深受学生喜爱。第二类是大型主题教育活动,学校会邀请检察官和法治副校长一起参加,共同见证未成年人的成长。这种活动一方面能够让检察官和法治副校长更加清楚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另一方面,也让学生感受到法治并不遥远。第三类是实践活动,如组织学生到学校所在区法院旁听庭审,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为期一周的职业体验。第四类是模拟法庭和校园微法庭。学生之间发生的分歧,可交给校园微法庭来裁决。
问题三:校园欺凌是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一种危害学生权益的行为,该如何教育学生们分清相互之间的玩笑、游戏与欺凌的区别和界限?
王敬波:学生身心特点决定了其不太容易区分什么是同学间的玩闹,什么是违法行为。孩子间的玩笑、游戏与欺凌有几个层次的区别:一是表现形式不同。同学之间开玩笑,可能只是同学间的一个小的交往事件,达不到欺凌的程度。如果行为表现为围殴或掌掴,显然它就达到欺凌的程度了。第二,损害程度不一样。欺凌的损害后果非常严重。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的重复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对被欺凌者所造成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学生之间的欺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明晰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另外,学生的身心特点使其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很多行为的边界把握不够清楚。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設角度看,学校要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但这个边界恐怕很难由学校自己确定。应当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同时又能关注到各地不同的特点,并且也应给学校一定的自主权,能够通过进一步细化标准使其更适用于本校。
郭院丽:中小学校园欺凌只是个别现象,但一旦发生,对学生的伤害非常大。我们学校处理校园欺凌可概括为“四个立即”:立即制止欺凌行为,采取有效行动,以儆效尤;立即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进行单独谈话,掌握第一手资料;立即唤醒责任到位,必要时求助未检部门;立即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尤其是对被欺凌的孩子要让他相信公平正义,慢慢被治愈。在处理欺凌事件的时候,一定要快,这个“快”是快速解决,不留后患;是眼疾手快,减少伤害;是在悲伤蔓延之前的快人一步,是在悲剧酿成之前的快马一鞭。
问题四:在推进校园法治教育工作中,学校应该如何作为?
王敬波:目前,学校的法治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地区之间不平衡。北京、上海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在师资配备上更加到位,但是有相当一些地区缺少或者没有法治教育方面的师资配备,课程体系难以开展。此外,学校对法治教育的认知还“冷热不均”。有些学校对法治教育的认知度比较高,能够保障课程体系的安排,但也有部分学校更重视学科教育,对法治教育的认知仍然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阶段。这个问题不光是学校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认知的问题。
杨新娥: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未成年人及家长对于法治教育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转变到“好不好”的阶段。校园的法治教育在校园内部自身建设上还需要提升,主要问题是相关师资专业性较低,从个人的角度说,得到专业提升的机会少。另外,在处理学生之间发生的具体问题时,科学方案比较匮乏。校园法治建设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非常重要,既要从大的角度把师资和专业性做好,在小的方面,要能真正解决具体问题。
郭院丽:法治教育是学生综合素养培育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学校希望能够不断创新法治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挖掘适合中学生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思想和理念讲到学生的心里去,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另一方面,作为直接面向青少年的学校,更加了解青少年的成长需求,更有可能把青少年发展过程中成长的需求,如学生希望有什么样的教育资源,向社会的相关机构作出反馈,以便整合优质的教育资源。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