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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检会[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