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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法治精神要求在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中,既要确认和保障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要给管理权的行使给与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 处分权 学生权利 保护 救济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但是,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学生处分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处罚学生若不服有何渠道进行申诉,《教育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法律规定缺陷较大,具体操作也较为混乱,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1]本文就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用法律来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法制体制的完善。
一、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审视
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学生的合法权利又有哪些内容?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同时,高校为行政主体,学生为行政相对人。因此,我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学生处于行政向对方的地位,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2]
2.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分析
所谓“权”,一般含有两层含义——权利和权力,对于学校的处分权来说,恰恰体现了这二者的结合。
(1)处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古代,在官学或私学,师生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漠视学生权利,宣扬师道尊严。伴随现代意义上学校的出现和国家管理教育的开始,学校处分权的权力属性进一步强化,导致了学校权力的膨胀和对学生权利的忽视。
(2)我们应当在坚持高校处分权“权力”内涵的同时,也应认定其“权利”层面的内涵。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学校要履行保障学生权利的义务。把学校权利与学生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崇尚的平等精神。特别是随着当前高校并轨收费形式的普及,教育更为人们赋予了一种服务的内涵。
毋庸置疑,学校处分权的权利属性是对其权力属性的进一步补充。二者密切结合在一起,使学校处分权的内涵更加全面和合理。
3.高校的学生权利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高校学生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国家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应该说,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是作为一种根本性、原则性的权利而存在的,具体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则演变为一项明确的权利了。[3]
二、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案频频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学生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学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1.高校处分权的缺陷
(1)高校行使处分权所自行制定的一些自治性文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如有的学校规定,凡学生考试舞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与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从重从严。
(2)处分学生违反程序正义。学校如果认定学生违纪,学生一般需要做出书面检讨,校方调查后予以学生处分,学生申辩程序缺失。这种行政手续,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程序。
(3)漠视学生权利,学生权利救济保障缺失。学校即使做出失当甚至错误的处分,当事学生也只能单方面无条件接受,一般高校没有向学生提供申诉的渠道和机会。
2.高校处分权行使不畅的原因分析
(1)在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理解上,我国所接受的一直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其主要内涵是: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义务不确定;属权力服从关系,有特别规范约束被管理方;不得争讼。[4]在此特别权力关系保护下,学校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便很容易走上不合法的轨道。
(2)国家行政教育权力对教育的管辖,为学校自主权的扩张提供了天然的庇护,也为司法的介入设置了坚固的阻碍。缺乏司法因素的判断,就很容易造成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时合法性的缺失。
(3)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对依法治国观念的理解流于肤浅和形式化,并且存在许多误区。此外,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思维尚未改变,直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高校工作者没有意识到即使受处分的学生也享有合法的权利。
(4)虽然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近年来有明显进展,但整体上,立法中还有诸多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与法治的要求和实践的迫切需要距离较大。
三、现行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分析
受传统权力本位观念的影响,学校处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状态还远远未达到一种较为均衡的状态。在这种形式下,坚持贯彻对学生的权利保障理念是顺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要求的必然趋势,对推动高校法治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1.现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
目前,若特别权力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我国尚无完善的救济立法,无法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尤其是传统的特别关系理论阻碍司法救济。[5]因此,现行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缺陷较多。
(1)诉讼缺陷。当学生与高校产生纠纷,学生最终选择法律途径以求公正时,法院一般会以各种理由阻断其司法救济的渠道。学生不服学校处分时一般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获得权利的保障,只能向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2)非诉讼缺陷。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学生对高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而对于现实中出现最多的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学生如果不服,只能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6]
2.现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对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本文拟从校内和校外两方面进行论述。因为高校毕竟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自治权的实体,其对学生权利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其自治权范围内的,同时,学生的权利救济尽量在校内实现也能节约社会成本。[7]
(1)校内救济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主要是加强学生对校规指定的参与。校规对于高校和学生来说就相当于在高校内部实行的“法律”。一部好的校规的制定,应当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2)校外救济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主要是继续实行并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我国《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8]但因处分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却不在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之内。建议将高校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高校处分违纪学生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在保障高校处分权不受无端侵害的同时,对其运作也必须依法进行监督。高校学生处分权应当符合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彰显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与关怀,其权力行使更要符合法治的精神,符合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9]
参考文献
1 谭晓玉.研究权利——新时期中国教育法学的新发展[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10):16~20
2 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8~90
3 譚晓玉.我国首例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的若干分析与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0(2)
4 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0(3)
5 褚宏起.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4~65
6 刘稳丰.高校校规的法律审视[J].辽宁教育研究,2003(4)
7 祁占勇.高校处分权的法律缺失及其可诉性探讨[J].高教探索,2007(1)
8 陈士俊、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4)
9 阮李全.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人文关怀——一个法治的视角[J].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2)
【关键词】高校 处分权 学生权利 保护 救济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但是,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学生处分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处罚学生若不服有何渠道进行申诉,《教育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法律规定缺陷较大,具体操作也较为混乱,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1]本文就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用法律来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法制体制的完善。
一、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审视
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学生的合法权利又有哪些内容?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同时,高校为行政主体,学生为行政相对人。因此,我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学生处于行政向对方的地位,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2]
2.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分析
所谓“权”,一般含有两层含义——权利和权力,对于学校的处分权来说,恰恰体现了这二者的结合。
(1)处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古代,在官学或私学,师生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漠视学生权利,宣扬师道尊严。伴随现代意义上学校的出现和国家管理教育的开始,学校处分权的权力属性进一步强化,导致了学校权力的膨胀和对学生权利的忽视。
(2)我们应当在坚持高校处分权“权力”内涵的同时,也应认定其“权利”层面的内涵。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学校要履行保障学生权利的义务。把学校权利与学生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崇尚的平等精神。特别是随着当前高校并轨收费形式的普及,教育更为人们赋予了一种服务的内涵。
毋庸置疑,学校处分权的权利属性是对其权力属性的进一步补充。二者密切结合在一起,使学校处分权的内涵更加全面和合理。
3.高校的学生权利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高校学生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国家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应该说,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是作为一种根本性、原则性的权利而存在的,具体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则演变为一项明确的权利了。[3]
二、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案频频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学生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学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1.高校处分权的缺陷
(1)高校行使处分权所自行制定的一些自治性文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如有的学校规定,凡学生考试舞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与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从重从严。
(2)处分学生违反程序正义。学校如果认定学生违纪,学生一般需要做出书面检讨,校方调查后予以学生处分,学生申辩程序缺失。这种行政手续,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程序。
(3)漠视学生权利,学生权利救济保障缺失。学校即使做出失当甚至错误的处分,当事学生也只能单方面无条件接受,一般高校没有向学生提供申诉的渠道和机会。
2.高校处分权行使不畅的原因分析
(1)在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理解上,我国所接受的一直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其主要内涵是: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义务不确定;属权力服从关系,有特别规范约束被管理方;不得争讼。[4]在此特别权力关系保护下,学校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便很容易走上不合法的轨道。
(2)国家行政教育权力对教育的管辖,为学校自主权的扩张提供了天然的庇护,也为司法的介入设置了坚固的阻碍。缺乏司法因素的判断,就很容易造成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时合法性的缺失。
(3)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对依法治国观念的理解流于肤浅和形式化,并且存在许多误区。此外,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思维尚未改变,直到目前为止,相当一部分高校工作者没有意识到即使受处分的学生也享有合法的权利。
(4)虽然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近年来有明显进展,但整体上,立法中还有诸多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与法治的要求和实践的迫切需要距离较大。
三、现行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分析
受传统权力本位观念的影响,学校处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状态还远远未达到一种较为均衡的状态。在这种形式下,坚持贯彻对学生的权利保障理念是顺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要求的必然趋势,对推动高校法治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1.现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
目前,若特别权力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我国尚无完善的救济立法,无法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尤其是传统的特别关系理论阻碍司法救济。[5]因此,现行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缺陷较多。
(1)诉讼缺陷。当学生与高校产生纠纷,学生最终选择法律途径以求公正时,法院一般会以各种理由阻断其司法救济的渠道。学生不服学校处分时一般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获得权利的保障,只能向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2)非诉讼缺陷。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学生对高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而对于现实中出现最多的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学生如果不服,只能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6]
2.现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对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本文拟从校内和校外两方面进行论述。因为高校毕竟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自治权的实体,其对学生权利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其自治权范围内的,同时,学生的权利救济尽量在校内实现也能节约社会成本。[7]
(1)校内救济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主要是加强学生对校规指定的参与。校规对于高校和学生来说就相当于在高校内部实行的“法律”。一部好的校规的制定,应当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2)校外救济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主要是继续实行并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我国《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8]但因处分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却不在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之内。建议将高校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高校处分违纪学生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在保障高校处分权不受无端侵害的同时,对其运作也必须依法进行监督。高校学生处分权应当符合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彰显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与关怀,其权力行使更要符合法治的精神,符合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9]
参考文献
1 谭晓玉.研究权利——新时期中国教育法学的新发展[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10):16~20
2 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8~90
3 譚晓玉.我国首例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的若干分析与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0(2)
4 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0(3)
5 褚宏起.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4~65
6 刘稳丰.高校校规的法律审视[J].辽宁教育研究,2003(4)
7 祁占勇.高校处分权的法律缺失及其可诉性探讨[J].高教探索,2007(1)
8 陈士俊、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4)
9 阮李全.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人文关怀——一个法治的视角[J].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