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产业快速发展,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只能以规避法律限制的其他形式曲折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建立和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国股权众筹的健康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股权众筹 现状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陈建智,福建江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34
近年来,我國股权众筹产业正快速发展,但由于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股权众筹面临主体法律地位界定不清、非法集资法律风险、经营行为缺乏规范指引、投资人利益难以获得充分保护等诸多难题,因此,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完善意义重大。
一、股权众筹概述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及特征
股权众筹属于众筹的一种模式,它是项目发起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待开发的项目,以股权作为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全球首家股权众筹平台AngelsList于2010年在美国成立,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身影,如天使汇、大家投、聚募众筹、创微网等。其具有如下特征:
1.网络用户众多的优势
股权众筹大多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这使得股权众筹资源能够更好的进入公众视野中。一项未开发的项目,在未进入互联网之前,大众对它的认识少之又少。但登入互联网推广后情况则极为不同,会有更多的人关注它,比传统融资更容易吸引到投资人,最大限度吸引资金。
2.依托网络操作方便
与许多传统方式的投资受限于时间地点流程制约相比较,股权众筹依托网络的便捷性,会让其变得更容易实现,创造更多的投资价值。“余额宝”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公司合作打造的一项货币基金项目。2013年11月中旬,成立不到五个月,规模超过一千亿,是中国第一个超过千亿的基金。截至2015年年底余额宝规模增至六千二百亿元,增长率超过520%。截止至2015年底,余额宝的累计用户规模达2.6亿,是2014年的5.3倍,增长率超过430%。从这些简单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短短的时间内,余额宝的发展速度快得惊人。正是网络便捷性带来的巨大好处。
3.更大限度分散投资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有些项目的发起人并非没有资金完成该项目,而是因为启动该项目需要巨大的资金来运转,发起人欲通过众筹来缓解资金压力。通过众筹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若项目开发失败,发起人也有能力承担一部分风险,也不会将所有的损失全部分担到投资人身上,这样降低了投资风险。
(二)股权众筹的意义
在我国,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中小微企业最大的天花板,银行和大多投资者不会过多关注中小微企业。尽管许多中小微企业有着很多的想法和创新,但因为缺乏资金和融资渠道,导致了很多很好的项目无法展开,导致企业自身无法更好的发展,如此恶性循环。股权众筹可以很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股权众筹连接着发起人与众多的投资者,让大众关注到创新的项目,可以筹集众多的资金,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这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国股权众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风险
(一)擅自发行证券的风险
在我国,公开募集资金的唯一方式,就是上市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其他任何以股票、股权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都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行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数为了规避法律,通过限制投资者的人数,限制投资者资格等方式进行。因此,我国的股权众筹实际上处于公开募集与私募之间的行为,冲击着传统的公开募集与私募之间的界限,私募逐渐转化到网络上,涉及到公开募集的领域,模糊了公开发行与私募的界限,也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触及法律的红线。为了规避现有法律,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筛选资深的投资者,即具备了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较高的净资产并且有着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将募集对象限制在200人以内。但股权众筹的平台处于互联网平台,数量巨大的“草根级”投资者本该有着强大的融资能力,对中小微企业有着巨大融资作用。而这种为规避法律而无奈的筛选投资者的做法,不能让众多的“草根级”投资者加入,分担投资风险,阻碍股权众筹的发展。
(二)缺乏规范的运行模式
在股权众筹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地位的情形下,没有规范的运行模式,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采用“领投模式”、“有限合伙模式”和“担保制度”等模式进行运作。“领投模式”是指由某个资深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再由普通投资人跟投,由领投人代表各个跟投人对项目进行管理、出席董事会。“有限合伙模式”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公司的股东有限制的原因,由领投资者注册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跟投资者成为该合伙企业成员,然后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入股。另外,有些股权众筹还有加入担保,寻找担保人,试用民法规则来调整股权众筹。如果在约定的期间内项目筹资失败,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缺失,股权众筹平台运行操作、平台管理等缺乏法律指导、交易规则不完善不规范,容易进行欺诈操作,存在诸多道德、法律风险。发起人及项目相关信息披露中,存在发布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欺诈、项目估值过高等众多问题。融资后,股权众筹平台对后期管理缺乏规范指导。融资后的资金去向、项目的发展情况、对发起人的项目建设情况等等,缺乏监督。
三、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发行人制度
在我国股权众筹受到《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限制,非公开募集的,募集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借鉴国外的制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变通。
第一,要合理确定发起人在12个月内可以募集的资金额度。我国目前一个项目筹集,少则百万,多则千万,可以对市场进行调研,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最高股权融资限额。 第二,适当放开投资者人数的上线。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是将投资者人数限制在了200人以下。意味着发起人欲筹集两百万,则每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在一万元。若适当放开投资者人数,将每人平均投资额度降低,保护了投资者降低了投资风险。
第三,规范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与经营行为。对发起人的高管人员与商业计划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发起人资金的用途、资金的启动、资金的用向等,应当进行公开披露规范,以保證投资者知晓相关信息。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对投资者的保护是股权众筹中的一个重要挑战,在我国股权众筹中采取的模式是“领投”模式。由投资经丰富资深的领头者投资某项目,再由普通投资者跟投,这样的投资模式仍然存在着很大风险。大部分的投资者还是缺乏判断投资风险的能力,这种“领投”模式一部分存在盲目的情况。在投资者保护上可以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做出不同规定。我国投资者保护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相关金融市场、投资者收入、净资产、投资经验等可以将投资者划分投资档次,限制投资金额、投资次数等,保护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股权众筹是直接面向公众的融资,完善信息披露,严厉打击欺诈,是对投资者较好的保护方式。可以借鉴美国证券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募集者方面,应当向证券机构申报,并向投资者、股权众筹机构提供以下信息:
第一,募集者的名称、网址地址、法律名称、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二,企业管理层人员名单及持有一定股份以上的股东姓名。
第三,募集的项目介绍和未来发展计划。
第四,募集者企业公司的财务情况。
第五,募集资金的目标额,发行的起始时间与截止时间,并定时更新信息。
第六,确定股权的价格,并向投资者以书面方式确定。
在股权众筹平台方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第一,对交易本身、投资风险的告知,对投资者的情况、信息的披露。
第二,在出售股权之前,应当向证券机构和投资者披露募紫者的相关信息。
(四)规范众筹平台运行体系
在平台管理制度方面,众筹平台连接着投资者与发起人,在融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强制信息披露外,还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股权众筹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二,股权众筹平台应保持中立性,禁止掌握信息的履职人员与发起者有着相关利益关系。平台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意见等。
第三,平台不得持有、管理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投资者的股权。
第四,加强对平台资金流动的管理,募集的资金应当有第三方银行托管,避免平台直接管理募集的资金,与非法集资划清关系,防止风险。
在交易制度方面:
第一,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严格审阅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估算投资者存在投资失败的风险大小及承受风险的程度。审查投资者所了解中小微型企业及募集者的风险等级。
第二,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核查发起人及公司企业的背景,包括股东、高管、董事及其他监管历史。
第三,只有募集的资金总额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时,才可算募集成功,并且允许投资者撤回其投资。
第四,对投资者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向发起人、领投人领取报酬违背交易规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股权众筹募集资金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虽然成长时间不长,但却看到了其未来的发展。我国股权众筹发展迅速,但缺乏相关法律的研究和法律制度的规范。应当研究并确立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建立完善发起人、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等监管制度,使我国股权众筹制度得以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凯.论众筹融资的法律属性及与非法集资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
[2]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实.现代法学.2015-01-15.
[3]满鑫、徐娜、李文华.股权众筹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15(4).
[4]郑若瀚.中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问题研究.南方金融.2015(461).
[5]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中国法学.2018(4).
[6]钟维、王毅纯.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7(2).
关键词 股权众筹 现状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陈建智,福建江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34
近年来,我國股权众筹产业正快速发展,但由于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股权众筹面临主体法律地位界定不清、非法集资法律风险、经营行为缺乏规范指引、投资人利益难以获得充分保护等诸多难题,因此,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完善意义重大。
一、股权众筹概述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及特征
股权众筹属于众筹的一种模式,它是项目发起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待开发的项目,以股权作为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全球首家股权众筹平台AngelsList于2010年在美国成立,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身影,如天使汇、大家投、聚募众筹、创微网等。其具有如下特征:
1.网络用户众多的优势
股权众筹大多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这使得股权众筹资源能够更好的进入公众视野中。一项未开发的项目,在未进入互联网之前,大众对它的认识少之又少。但登入互联网推广后情况则极为不同,会有更多的人关注它,比传统融资更容易吸引到投资人,最大限度吸引资金。
2.依托网络操作方便
与许多传统方式的投资受限于时间地点流程制约相比较,股权众筹依托网络的便捷性,会让其变得更容易实现,创造更多的投资价值。“余额宝”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公司合作打造的一项货币基金项目。2013年11月中旬,成立不到五个月,规模超过一千亿,是中国第一个超过千亿的基金。截至2015年年底余额宝规模增至六千二百亿元,增长率超过520%。截止至2015年底,余额宝的累计用户规模达2.6亿,是2014年的5.3倍,增长率超过430%。从这些简单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短短的时间内,余额宝的发展速度快得惊人。正是网络便捷性带来的巨大好处。
3.更大限度分散投资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有些项目的发起人并非没有资金完成该项目,而是因为启动该项目需要巨大的资金来运转,发起人欲通过众筹来缓解资金压力。通过众筹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若项目开发失败,发起人也有能力承担一部分风险,也不会将所有的损失全部分担到投资人身上,这样降低了投资风险。
(二)股权众筹的意义
在我国,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中小微企业最大的天花板,银行和大多投资者不会过多关注中小微企业。尽管许多中小微企业有着很多的想法和创新,但因为缺乏资金和融资渠道,导致了很多很好的项目无法展开,导致企业自身无法更好的发展,如此恶性循环。股权众筹可以很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股权众筹连接着发起人与众多的投资者,让大众关注到创新的项目,可以筹集众多的资金,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这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国股权众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风险
(一)擅自发行证券的风险
在我国,公开募集资金的唯一方式,就是上市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其他任何以股票、股权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都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行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数为了规避法律,通过限制投资者的人数,限制投资者资格等方式进行。因此,我国的股权众筹实际上处于公开募集与私募之间的行为,冲击着传统的公开募集与私募之间的界限,私募逐渐转化到网络上,涉及到公开募集的领域,模糊了公开发行与私募的界限,也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触及法律的红线。为了规避现有法律,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筛选资深的投资者,即具备了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较高的净资产并且有着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将募集对象限制在200人以内。但股权众筹的平台处于互联网平台,数量巨大的“草根级”投资者本该有着强大的融资能力,对中小微企业有着巨大融资作用。而这种为规避法律而无奈的筛选投资者的做法,不能让众多的“草根级”投资者加入,分担投资风险,阻碍股权众筹的发展。
(二)缺乏规范的运行模式
在股权众筹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地位的情形下,没有规范的运行模式,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采用“领投模式”、“有限合伙模式”和“担保制度”等模式进行运作。“领投模式”是指由某个资深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再由普通投资人跟投,由领投人代表各个跟投人对项目进行管理、出席董事会。“有限合伙模式”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公司的股东有限制的原因,由领投资者注册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跟投资者成为该合伙企业成员,然后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入股。另外,有些股权众筹还有加入担保,寻找担保人,试用民法规则来调整股权众筹。如果在约定的期间内项目筹资失败,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缺失,股权众筹平台运行操作、平台管理等缺乏法律指导、交易规则不完善不规范,容易进行欺诈操作,存在诸多道德、法律风险。发起人及项目相关信息披露中,存在发布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欺诈、项目估值过高等众多问题。融资后,股权众筹平台对后期管理缺乏规范指导。融资后的资金去向、项目的发展情况、对发起人的项目建设情况等等,缺乏监督。
三、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发行人制度
在我国股权众筹受到《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限制,非公开募集的,募集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借鉴国外的制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变通。
第一,要合理确定发起人在12个月内可以募集的资金额度。我国目前一个项目筹集,少则百万,多则千万,可以对市场进行调研,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最高股权融资限额。 第二,适当放开投资者人数的上线。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是将投资者人数限制在了200人以下。意味着发起人欲筹集两百万,则每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在一万元。若适当放开投资者人数,将每人平均投资额度降低,保护了投资者降低了投资风险。
第三,规范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与经营行为。对发起人的高管人员与商业计划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发起人资金的用途、资金的启动、资金的用向等,应当进行公开披露规范,以保證投资者知晓相关信息。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对投资者的保护是股权众筹中的一个重要挑战,在我国股权众筹中采取的模式是“领投”模式。由投资经丰富资深的领头者投资某项目,再由普通投资者跟投,这样的投资模式仍然存在着很大风险。大部分的投资者还是缺乏判断投资风险的能力,这种“领投”模式一部分存在盲目的情况。在投资者保护上可以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做出不同规定。我国投资者保护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相关金融市场、投资者收入、净资产、投资经验等可以将投资者划分投资档次,限制投资金额、投资次数等,保护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股权众筹是直接面向公众的融资,完善信息披露,严厉打击欺诈,是对投资者较好的保护方式。可以借鉴美国证券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募集者方面,应当向证券机构申报,并向投资者、股权众筹机构提供以下信息:
第一,募集者的名称、网址地址、法律名称、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二,企业管理层人员名单及持有一定股份以上的股东姓名。
第三,募集的项目介绍和未来发展计划。
第四,募集者企业公司的财务情况。
第五,募集资金的目标额,发行的起始时间与截止时间,并定时更新信息。
第六,确定股权的价格,并向投资者以书面方式确定。
在股权众筹平台方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第一,对交易本身、投资风险的告知,对投资者的情况、信息的披露。
第二,在出售股权之前,应当向证券机构和投资者披露募紫者的相关信息。
(四)规范众筹平台运行体系
在平台管理制度方面,众筹平台连接着投资者与发起人,在融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强制信息披露外,还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股权众筹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二,股权众筹平台应保持中立性,禁止掌握信息的履职人员与发起者有着相关利益关系。平台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意见等。
第三,平台不得持有、管理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投资者的股权。
第四,加强对平台资金流动的管理,募集的资金应当有第三方银行托管,避免平台直接管理募集的资金,与非法集资划清关系,防止风险。
在交易制度方面:
第一,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严格审阅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估算投资者存在投资失败的风险大小及承受风险的程度。审查投资者所了解中小微型企业及募集者的风险等级。
第二,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核查发起人及公司企业的背景,包括股东、高管、董事及其他监管历史。
第三,只有募集的资金总额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时,才可算募集成功,并且允许投资者撤回其投资。
第四,对投资者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向发起人、领投人领取报酬违背交易规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股权众筹募集资金成为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虽然成长时间不长,但却看到了其未来的发展。我国股权众筹发展迅速,但缺乏相关法律的研究和法律制度的规范。应当研究并确立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建立完善发起人、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等监管制度,使我国股权众筹制度得以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凯.论众筹融资的法律属性及与非法集资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
[2]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实.现代法学.2015-01-15.
[3]满鑫、徐娜、李文华.股权众筹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15(4).
[4]郑若瀚.中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问题研究.南方金融.2015(461).
[5]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中国法学.2018(4).
[6]钟维、王毅纯.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