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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着学生权利严重缺失现象。学生因高等教育性质应享有其本体性权利——学籍权;学生因高等教育关系应享有其契约性权利——获得良好教育权;学生因其高等学校主体性质应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学生因违法行为受到处分时应获得司法审查的最高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