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典》第192条是诉讼时效届满效力的一般规则,第193条是职权禁用规则。应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框架下,确定援引时效抗辩权的场合、主体、形式及效力,该援引行为亦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构成以明示形式放弃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应在此前提下确定该弃权行为的形式和效力。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属于具有合法原因的履行行为而不构成不当得利,应在此前提下确定自愿履行的形式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