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基本方向 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ming4636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根据我国多民族的特点,我国设置了许多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程序。虽然有参考少数民族不同于汉族的一些特性,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在实施中仍然受到阻碍,说明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本文论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发展,探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该走的基本方向,从而为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完善;基本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84-02
  作者简介:宋俊艳(1976-),女,甘肃秦安人,法学本科,中共甘南州委党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发展概况
  在古代,中国内忧外患的问题就比较严重。从清朝开始,我国的思想和制度就一直受到资本主义改革的冲击,长期的军阀混战使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变得刻不容缓,比较早的历史事件有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民主与共和相结合的方式成为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之一。而一个国家的多民族问题与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发展概况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民国时期的“联省自治”和均权制
  民国时期建立的“联省自治”最初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联省自治”的提出者是梁启超。所谓的联省自治是为了统治本省区,允许本省实现自治,并且由他们自己制定省宪;每个省区可以自发组织省级会议,参会人员可由选区人民自己选派,大家一起制定省级宪法,建立起一个联邦制国家。这个政策一出就受到人们的大力支持。大部分人都认为实行地方分权不会破坏民族统一,相反能够巩固国家的民族统一。只要建立一个中央机关,地方实行地方自治,各地方之间就不会有自治权利之争。然而这种效仿美国联邦制的地方民族自治会加大地方权利,削弱中央集权,因此这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央与民族的权利分配问题。
  均权制是孙中山先生为了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的权限而提出的,不再分割地方主权,从解决民族、民生、民权实际问题出发,认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民族自治地方情况不一,民族习性也不一样,应该用革命手段让民族地区的人民实现当家做主。
  (二)抗战时期的联邦制
  1922年,我国在西北西南地区实行联邦制来解决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并建立联邦共和国;1923年,在第三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党纲草案》规定:“西藏、新疆和蒙古等地方与中国本部的关系有该民族自己决定”;1928年,我国又提出“民族自决权”的口号。这些都是在效仿苏联的探索道路,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实现各民族区域自治的尝试,在尊重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地方民族自治问题。然而,中国终究要探索出一条民族区域自治的新路子,而不是一味的效仿。
  (三)解放后的民族区域自治
  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发现,单纯地走苏联模式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是行不通的,应该转变观念,走自己民族地区该走的道路。1945年的人大代表政治會议中,毛泽东提出“改善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他们有自己的权力”,首次提出“自决”“自治”并且订立了相关的自治法规。之后的《五四宪法》对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从此走上正确的轨道。
  二、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主体和内容范围窄,民众参与性不强
  目前我国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大部分都是由上级机关或者中央国家机关而赋予的,立法的内容也大致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而有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及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则少之又少,严重滞后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这种主体范围过窄的立法模式使得立法的民主性降低。通过仔细分析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从提出、制定到实施,都要经过一级一级评定评估审核,最后才得以出台,整个过程基本属于国家机关内部循环,公众和民族区域人民很难参与到其中来,造成很多人对民族区域自治条例非常陌生,不知道该地区该具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利于立法的贯彻和施行。
  (二)立法观念陈旧,人员素质及立法效率有待提高
  我国民族区域立法观念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的立法理念中摆脱出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权力不分,职权、职责不分,权利义务观念不强;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仍然还没有真正根除,加上国家对于制定立法权依靠《宪法》或其他法律而不考虑当地人民的惯性,使很大一部分民族区域人民不理解立法必要性,从而产生的抵制立法权的实施。
  三、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基本方向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主体
  任何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都有主体,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也同样如此。目前所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施的法律条例都是依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的,也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主体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个民族地区基本上只会有一个这样的主体,其管辖范围非常狭小,而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赋予民族地方更多的权利,促进民族地区与全国共同进步和发展。因此,从民族区域立法权的主体方向出发,扩大主体范围,增加大会召开次数,全力弥补之前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调动人民的积极性,赋予每个民族地方人民都有制定和修善立法权的权利,降低立法成本,满足民主性和民族性的原则与要求。
  (二)监督救济机制的自治立法权的行使
  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区域的立法权利,都是基于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性考虑的。但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并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所有的民族立法权力在实施前都需要获得上级机关乃至中央的批准,严重阻碍了民族立法权的实施。因此,取消民族自治区域立法权需上报机关的规定,才能确保地方民族独立和完整。另外,专门设立对民族区域的立法监督机构,由此来监督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制定和实施等过程,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还有利于中央机关统一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实行统一备案,避免遗漏。
  (三)从权利的变通范围方向来加以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在变通立法方面一直颇受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对没有正式授权的法律法规,能否根据民族自治特点进行变通。因此,对立法权利变通的确立,民族地区的变通立法措施才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民族区域地方的立法权可以根据《宪法》或者《立法法》来进行变通,使其更改和修善的立法权力能够不脱离当地的民风民俗和民族之间的差异,以求适应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进行自下而上的法律法规变通,纵向扩大立法权利变通的范围,这样既能维护民族区域发展,又能进行国家法律的完善,促进法制统一。
  四、结语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体现着中国的基本国情,是实现祖国统一发展和保护民族区域人民的利益所需,也能促进祖国和谐发展和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也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监督立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还能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章友.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D].北方工业大学,2010(5).
  [2]张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D].中国政法大学,2011(3).
  [3]冉艳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保障[J].法学,2015(9).
其他文献
摘要: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以公司的资产、信用或是同债权人订立对外担保合同的行为称之为公司对外担保。从公司法的角度研究公司的对外担保,在现代的社会中是公司对外融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然而不能忽视这其中种种关乎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全部股东以及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本文探究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提出问题,分析在不同情形下对外担保的效力,以期给予我国的司法实践些许
冲:将烧烫伤的部位在水龙头下用冷水冲洗。若伤部皮肤出现水泡,请勿直接用水冲,而用冷水浸泡。脱:将烧烫伤部位的衣物脱去。若衣物与皮肉已粘在一起,则不得强行去除,要请医务
期刊
1.炼油行业rn(1)行业特点及现存问题rn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向大型化、规模化发展态势增强.我国炼油工业经过五十多年发展,已成为世界炼油大国.截至2009年底,原油一次加工能力达
道岔是铁路轨道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运输业务中的列车到发、会让、越行、机车摘挂、车辆调车、编解、机车车辆整备修理、货物装卸业务等等,无不借助于道岔方能实现.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6.6;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70-02  作者简介:林智华(1980-),男,汉族,福建厦门人,法学本科,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法律与制度。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行业内对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具有指导性的主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最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平台和国际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全新的民间网络借贷模式,被广泛应用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非法集资、平台跑路和虚拟交易等,导致该平台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了信贷市场供求的平衡,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加强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本
摘 要: “少教多学”是新课改赋予教师的较高责任,提出较高要求,是新课程标准下“学生为主体”的理念的凸显和实现。本文从教师的巧妙导入,促使学生进入乐学状态,养成自主学习习惯,主动探究、主动学习的一些做法,谈谈高中信息技术教学中的少教多学、构建高效课堂的体会。  关键词: 高中信息技术 少教多学 高效课堂  少教多学,构建简约、高效的课堂教学是新课改的基本要求,也是新课程标准“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的
语文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具备听说读写的能力。而能力是在训练过程中培养的,因此,课堂教学要把着力点放在能力训练上。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彻底改革以知识学习为中心的基本教学体系和以教师讲析为主的基本教学形式,而代之的是以能力训练为中心的基本教学体系和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主动学习和练习为主的基本教学形式。  一、训练“听”的能力  倾听,是指“把感官、感情和智力综合起来,寻求其含义和理解智力和情感过程。  
筒仓是用来贮存散体物料的一种理想的常用仓型,它占地面积小,仓容量大,便于机械化作业,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出安全经济合理的钢筋混凝土矿仓是设计师追求的目标.矿仓
随着多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化,二者相互结合成为课堂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现代多媒体技术应用到小学语文教学,学生在愉快、轻松的学习氛围中,自觉的、主动得获取知识,该应用还能够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率、提升教学效果。  一、激发兴趣教学  儿童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的注意力容易转移,学习的积极性往往来源于兴趣。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如何结合小学生的特点培养和激发其学习兴趣,非常重要。传统教学中,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