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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价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探讨。当前,专利技术开始逐渐融入各类技术标准中,这给专利权人通过高价许可行为获得垄断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行为危害技术发展、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其定价行为需利用《反垄断法》进行有效规制。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定价;反垄断法;制度研究
引言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做了题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讲话。标准必要专利是社会创新发展的产物。当前,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确定尚不明晰,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定价进行规制,对鼓励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标准必要专利定价的阐述
(一)关于标准必要专利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即ISO),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指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标准一般被定义为“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而标准必要专利,则是指包含在某项标准中,并且在实施该标准的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专利。这意味着,当某项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中时,标准实施人必须获得专利权人对专利实施的许可才能实施该标准,参与市场竞争,否则就会被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话语权要强于一般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的定价
为避免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向标准实施人提出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以此来排除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获得行业垄断地位,给市场公平秩序和创新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标准化组织一般不仅要求标准参与者及时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专利,并且要求其承诺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Non-discriminatory)原则许可所有标准实施者使用其专利,该“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即为FRAND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不能拒绝标准实施者提出的专利许可申请,同时,必须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收取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许可费。
目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确定方式主要分为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两种。市场方式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指专利权人遵守FRAND原则,与标准实施者平等、资源的基于合同自由理念进行充分协商后确定许可费数额、签订许可协议。但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往往占据强势地位,从而产生专利劫持行为,导致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无法公平合理协商确定许可费,此时,双方往往会寻求司法救济,由法院这一非市场主体来对专利许可费用进行裁决,此即为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非市场方式。
二、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反垄断法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会因标准必要专利的高定价许可费行为受到损害,因此,若发生此类型的限制甚至排除竞争的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一)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优势
2014年,国标委出台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对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问题进行规定。上述规定首次对我国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做了规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但该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的定价问题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在专利法、标准化法等法律均没有相关成文规定的前提下,用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价行为进行规制,具有独特优势。从二者的立法本意上看,专利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发明创造,其更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使专利权人获得一定的排他权,促进创新和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专利法没有过多的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技术进步、改良产品质量,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也未涉及具体条款。而反垄断法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制市场中的各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根据反垄断法的惩戒规则,违法者应停止实施相关行为,还可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的惩罚性措施,这些措施可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因此,用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进行规制有独特的优势。
(二)明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高定价行为
201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问题做出了规定,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不公平高价处理时,列出了六点需要纳入考量的因素。上述文件较为笼统的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高定价行为处理的考量因素,但对如何认定高定价行为没有给出确切说明。事实上,只有明确高定价行为才需要反垄断法的介入。因为不管是专利法还是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均包括鼓励创新,而创新激励的直接表现之一即为物质回报,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专利权人对其智慧结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应被剥夺;只有过高定价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和其所带来的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才属于权利滥用,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因此,明确何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高定价行为、划定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权的合理边界,对权利滥用行为的判定具有重大意义。
(三)加强对国外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模式的研究
结合当前大部分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都掌握在发达国家以及跨国公司手中,在经济全球化、“游戏标准”国际化的发展背景下,我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较少、发展需求强烈的发展中国家,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的解决自然离不开深入的研究,因此对各国标准管理模式的了解与相关的国际化也应当进行细化的分析。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全球化的特点,相关的问题解决自然离不开全球政策的合作与协调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定价反垄断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产生正向影响,互相促进、相互融合,通过加强对国外标准必要专利管理模式及定价模式的深入了解,做到与国际通用管理接轨的同时,制定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应加强对国外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模式的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明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高定价行为的判定依据,切实防范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权的滥用以及对其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破坏影响。
参考文献
[1]吴琦.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确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惠敬琦.標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反垄断规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
[3]孟雁北,姜姿含.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2):30-34.
[4]魏德.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之反思[J].北方法学,2020,14(03):149-160.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定价;反垄断法;制度研究
引言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做了题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讲话。标准必要专利是社会创新发展的产物。当前,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确定尚不明晰,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定价进行规制,对鼓励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标准必要专利定价的阐述
(一)关于标准必要专利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即ISO),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指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标准一般被定义为“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而标准必要专利,则是指包含在某项标准中,并且在实施该标准的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专利。这意味着,当某项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中时,标准实施人必须获得专利权人对专利实施的许可才能实施该标准,参与市场竞争,否则就会被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话语权要强于一般专利的专利权人。
(二)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的定价
为避免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向标准实施人提出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以此来排除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获得行业垄断地位,给市场公平秩序和创新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标准化组织一般不仅要求标准参与者及时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专利,并且要求其承诺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Non-discriminatory)原则许可所有标准实施者使用其专利,该“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即为FRAND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不能拒绝标准实施者提出的专利许可申请,同时,必须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收取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许可费。
目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确定方式主要分为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两种。市场方式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指专利权人遵守FRAND原则,与标准实施者平等、资源的基于合同自由理念进行充分协商后确定许可费数额、签订许可协议。但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往往占据强势地位,从而产生专利劫持行为,导致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无法公平合理协商确定许可费,此时,双方往往会寻求司法救济,由法院这一非市场主体来对专利许可费用进行裁决,此即为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非市场方式。
二、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反垄断法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会因标准必要专利的高定价许可费行为受到损害,因此,若发生此类型的限制甚至排除竞争的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一)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优势
2014年,国标委出台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对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问题进行规定。上述规定首次对我国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做了规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但该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的定价问题进行解释。
笔者认为,在专利法、标准化法等法律均没有相关成文规定的前提下,用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价行为进行规制,具有独特优势。从二者的立法本意上看,专利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发明创造,其更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使专利权人获得一定的排他权,促进创新和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专利法没有过多的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技术进步、改良产品质量,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也未涉及具体条款。而反垄断法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制市场中的各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根据反垄断法的惩戒规则,违法者应停止实施相关行为,还可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的惩罚性措施,这些措施可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因此,用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进行规制有独特的优势。
(二)明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高定价行为
201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问题做出了规定,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不公平高价处理时,列出了六点需要纳入考量的因素。上述文件较为笼统的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高定价行为处理的考量因素,但对如何认定高定价行为没有给出确切说明。事实上,只有明确高定价行为才需要反垄断法的介入。因为不管是专利法还是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均包括鼓励创新,而创新激励的直接表现之一即为物质回报,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专利权人对其智慧结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应被剥夺;只有过高定价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和其所带来的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才属于权利滥用,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因此,明确何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高定价行为、划定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权的合理边界,对权利滥用行为的判定具有重大意义。
(三)加强对国外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模式的研究
结合当前大部分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都掌握在发达国家以及跨国公司手中,在经济全球化、“游戏标准”国际化的发展背景下,我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较少、发展需求强烈的发展中国家,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的解决自然离不开深入的研究,因此对各国标准管理模式的了解与相关的国际化也应当进行细化的分析。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全球化的特点,相关的问题解决自然离不开全球政策的合作与协调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定价反垄断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产生正向影响,互相促进、相互融合,通过加强对国外标准必要专利管理模式及定价模式的深入了解,做到与国际通用管理接轨的同时,制定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应加强对国外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模式的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明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高定价行为的判定依据,切实防范标准必要专利定价权的滥用以及对其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破坏影响。
参考文献
[1]吴琦.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确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惠敬琦.標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反垄断规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
[3]孟雁北,姜姿含.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02):30-34.
[4]魏德.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之反思[J].北方法学,2020,14(03):149-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