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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带来的执法环境变化及当前消防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适应执法环境变化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 消防法科学发展观执法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消防法》修订和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切實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它为适应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变化和解决当前消防执法活动中一些突出问题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当前的消防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于加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将通过阐述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带来的执法环境变化及当前消防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适应执法环境变化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的几点看法。
一、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带来的执法环境变化
(一)消防工作原则变化带动“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方责任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消防法工作原则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新修订的《消防法》综合规定“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方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彻底改变以往消防部门大包大揽,“保姆式”监督管理模式, 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轨,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变消防部门唱消防安全“独角戏”到各部门根据职责齐抓共管,单位建立“隐患自查、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现代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公安机关在执行新《消防法》中对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突现
《消防法》第17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20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第70条,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新《消防法》中对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突现。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的证据属性进一步固定,有利于避免诉讼问题的发生
新《消防法》火灾损失的核定变成了统计,没有了火灾责任认定的权限,并明确规定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避免了消防部门的认定书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保护消防部门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另外,新《消防法》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避免了许大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为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带来巨大压力。
(四)强化农村消防工作
我国过去的社会消防结构框架,是以城市为载体,对农村的消防建设,只是强调自防自救。显然严重的滞后于农村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现在我们要构建社会消防工作网络,广大农村是最基础最重要的要素。他的空间面积、人口比重载网络中占据着最大的份额,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五)加大了消防处罚的力度 提升了消防处罚的权威性
在新《消防法》中取消了原消防法中规定的消防处罚的前置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使消防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给予消防执法部门对火灾隐患部位、场所查封的权力。新《消防法》第5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规定赋予了消防机构监督执法查封权,消防机构在整改火灾隐患时实施查封措施,将有效的避免由于带“病”运行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也为消防机构提供了一个解决重要场所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难执行的办法,可以只将火灾隐患部位实行查封,停止使用,在采取确保场所消防安全的措施前提下,积极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除原来的五种行政处罚的形式外,又新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使消防行政处罚的形式增加到六种。
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同时新《消防法》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重的罚款额度。例如:对于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增加消防行政处法的范围,加大消防行政处罚的力度,必将提升社会面对消防工作的重视,主动履行自己的消防法定职责。提高单位消防违法成本,使得他们在做出与消防法规定相悖的决定前,要好好的想一想是否值得。
(六)审核范围有新的改变
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二、当前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中存在的问题
1.“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重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却忽视执法程序的合法。
2.不能正确理解“严格执法”与“执情服务”的关系。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和行政许可当中,不能很好地体现服务精神,出现了“我为消防管人民”等严重的思想倾向。少数消防人员存在特权思想,只讲监督,不讲服务,只知道指出问题,不知道协助解决问题,致使消防安全管理缺少规范,停滞不前。在行政执法当中,缺乏严肃的法制精神。有些执法干部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在执法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3.执法扯皮不作为。这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小违法行为”,常常采取推诿、拖延或漠不关心的态度。另一方面,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还没有完全纳入消防行政执法的范畴去理解,认识上缺乏应有的高度。火灾事故的调查能推则推,能瞒则瞒,一拖再拖,致使火灾事故造成纠纷和诉讼大有上升趋势。
4.对消防行政处罚是“目的”还是“手段”认识混淆。致使大量的火灾隐患的整改中是“一罚了之”,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得不到彻底的整改,造成了处罚之后,隐患依然。
(二)日常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不及时、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
二是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在法律文书制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限改表述火灾隐患部位不确切,限改用语随意的现象。
三是法律程序不閉合、执法程序不到位的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存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记录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但不及时下发相应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还有就是责令到期不复查或不及时复查。
四是针对同一场所反复下发法律文书的问题。今天检查发现应急灯、灭火器的问题下发文书,明天检查又发现无第二安全出口的问题,不能一次性告之单位应该整改的火灾隐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上不好的负面影响。
五是随意拔高规范提出整改要求的问题。不能严格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及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是执法随意的问题。该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确定为辖区重点单位管理的单位不能及时列管到位。
七是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参与消防执法的问题。如大队内勤或中队消防官兵参与执法的问题。
八是单位贯彻落实61号令水平不高的问题。一些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担消防安全责任认识不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自觉。一些单位消防管理松弛、防火责任制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完善或形同虚设,不注重对职工的消防培训,生产经营短期行为的问题相当普遍。
2.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询问、讯问笔录质量不高的问题。个别大队在制作笔录中,问的不知所以然,不能围绕中心目的展开询问。在单位逾期不整改隐患的处罚中,不能问清单位为何不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导致对单位处罚,不能充分考虑单位的主观、客观情况而对应处理。
二是对被处罚主体,处罚告之对象认识不清。如存在对非法人单位进行处罚(即法人单位下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或对个体经营户经营的场所适用单位的处罚的情况。
三是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认识不清的问题。个别大队处罚决定书上告之单位向公安局消防科提出行政复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火灾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制作质量不高的问题。勘查记录中普遍缺乏数据说明,记录中大量使用推定性、模糊性用语。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和平面图不能相互印证。
二是调查询问、勘查现场不细的问题。勘查记录缺少用数据记录现场情况,不能全面反映现场情况。调查询问不能对知情人全面取证。
三是随意出具法律文书的问题。个别大队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不依法提出物证),随意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结果给工作带来被动。
(三)执法环境和机制存在的问题
1.在政府干预和个别干警办“人情案”两种因素作用下,昌吉州整体执法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州干警办理的70%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政府领导喊着消防工作重要,可一旦涉及自己的亲朋好友,就让消防绕边走。加之个别干警工作责任心、事业心不强,顶不住说情风的压力或干脆将手中执法权力作为换取个人利益的一种筹码,针对消防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从而直接导致全州消防执法工作力度急待加强局面的形成。
2.消防监督执法到位如何界定的问题。河南“3.5”特大火灾事故对市区两级执法人员适用无过错责任追究确实让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觉得无所适从,究竟消防执法到什么地步才算尽职尽责?按照“3.5”责任追究所规定的执法到位标准,只要发生了群死群伤火灾,就要追究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责任。与此同时,公安消防系统内部超越法律法规和现实的工作要求所安排部署的一个接一个的消防大检查或各种专项治理活动,也为大火后检察、监察、纪检等机关追究消防监督人员刑事、行政、党纪责任埋下了伏笔。按照目前的大排查活动和执法程序要求,每个单位都要查,查一次就要永远跟踪和督办,消防执法就步入了怪圈和陷井,执法的时间越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背负的法律责任就越重,形象的说脖子上的锁套就越紧、越牢,以有限的警力与无限的社会责任进行抗衡,这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管理原则的。
三、以新《消防法》施行为契机,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加快
(一)提高认识,把握机遇,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可以说,消防工作又一次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审时度势、把握机遇,把“文章”做好,把“盘子”做大,把“势”造足。切不可无所作为,痛失良机。要积极争取消防工作在“十一五”计划和城市建设中的位置,找准制约和影响本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用翔实数据,生动的实例,可行的方案,督促政府领导早下决心、下大决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消防事业的整体进步。要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消防工作,特别是做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让领导层了解消防法律,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消防部门的认识和决心变成领导的认识和行动。各级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加强对违章工程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在签订责任状时,要专门签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要细化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标准,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目标、奖惩的可操作性。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党委、政府监督部门,部门监督基层,层层对上级负责的制度,对那些工作轻浮,善于做表面文章的官僚主义者,应迅速依法惩处。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学习《消防法》为锲机,深刻领会消防法的执法思想精髓,文明规范执法
新《消防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执法的母法和根本大法。其具体条文规定对消防工作方向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公安消防执法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新《消防法》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不断更新观念,转变思维方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以学习新修订《消防法》为契机,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新《消防法》学透、学精,学以致用。通过系统的学习《消防法》条文,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创新,紧密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找准消防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研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目标、消防工作思路和消防工作措施,以此推动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新发展、新进步。
(三)依托公安机关扩展消防工作的覆盖面和提高执法工作力度,推动消防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 消防法科学发展观执法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消防法》修订和颁布实施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切實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它为适应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变化和解决当前消防执法活动中一些突出问题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当前的消防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于加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将通过阐述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带来的执法环境变化及当前消防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适应执法环境变化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的几点看法。
一、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带来的执法环境变化
(一)消防工作原则变化带动“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方责任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消防法工作原则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新修订的《消防法》综合规定“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方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彻底改变以往消防部门大包大揽,“保姆式”监督管理模式, 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轨,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变消防部门唱消防安全“独角戏”到各部门根据职责齐抓共管,单位建立“隐患自查、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现代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公安机关在执行新《消防法》中对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突现
《消防法》第17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20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第70条,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新《消防法》中对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突现。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的证据属性进一步固定,有利于避免诉讼问题的发生
新《消防法》火灾损失的核定变成了统计,没有了火灾责任认定的权限,并明确规定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避免了消防部门的认定书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保护消防部门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另外,新《消防法》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避免了许大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为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带来巨大压力。
(四)强化农村消防工作
我国过去的社会消防结构框架,是以城市为载体,对农村的消防建设,只是强调自防自救。显然严重的滞后于农村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现在我们要构建社会消防工作网络,广大农村是最基础最重要的要素。他的空间面积、人口比重载网络中占据着最大的份额,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五)加大了消防处罚的力度 提升了消防处罚的权威性
在新《消防法》中取消了原消防法中规定的消防处罚的前置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使消防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给予消防执法部门对火灾隐患部位、场所查封的权力。新《消防法》第54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规定赋予了消防机构监督执法查封权,消防机构在整改火灾隐患时实施查封措施,将有效的避免由于带“病”运行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也为消防机构提供了一个解决重要场所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难执行的办法,可以只将火灾隐患部位实行查封,停止使用,在采取确保场所消防安全的措施前提下,积极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除原来的五种行政处罚的形式外,又新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使消防行政处罚的形式增加到六种。
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同时新《消防法》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重的罚款额度。例如:对于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增加消防行政处法的范围,加大消防行政处罚的力度,必将提升社会面对消防工作的重视,主动履行自己的消防法定职责。提高单位消防违法成本,使得他们在做出与消防法规定相悖的决定前,要好好的想一想是否值得。
(六)审核范围有新的改变
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二、当前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中存在的问题
1.“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重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却忽视执法程序的合法。
2.不能正确理解“严格执法”与“执情服务”的关系。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和行政许可当中,不能很好地体现服务精神,出现了“我为消防管人民”等严重的思想倾向。少数消防人员存在特权思想,只讲监督,不讲服务,只知道指出问题,不知道协助解决问题,致使消防安全管理缺少规范,停滞不前。在行政执法当中,缺乏严肃的法制精神。有些执法干部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在执法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3.执法扯皮不作为。这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小违法行为”,常常采取推诿、拖延或漠不关心的态度。另一方面,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还没有完全纳入消防行政执法的范畴去理解,认识上缺乏应有的高度。火灾事故的调查能推则推,能瞒则瞒,一拖再拖,致使火灾事故造成纠纷和诉讼大有上升趋势。
4.对消防行政处罚是“目的”还是“手段”认识混淆。致使大量的火灾隐患的整改中是“一罚了之”,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得不到彻底的整改,造成了处罚之后,隐患依然。
(二)日常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不及时、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
二是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在法律文书制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限改表述火灾隐患部位不确切,限改用语随意的现象。
三是法律程序不閉合、执法程序不到位的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存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记录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但不及时下发相应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还有就是责令到期不复查或不及时复查。
四是针对同一场所反复下发法律文书的问题。今天检查发现应急灯、灭火器的问题下发文书,明天检查又发现无第二安全出口的问题,不能一次性告之单位应该整改的火灾隐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上不好的负面影响。
五是随意拔高规范提出整改要求的问题。不能严格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及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是执法随意的问题。该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确定为辖区重点单位管理的单位不能及时列管到位。
七是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参与消防执法的问题。如大队内勤或中队消防官兵参与执法的问题。
八是单位贯彻落实61号令水平不高的问题。一些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担消防安全责任认识不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自觉。一些单位消防管理松弛、防火责任制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完善或形同虚设,不注重对职工的消防培训,生产经营短期行为的问题相当普遍。
2.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询问、讯问笔录质量不高的问题。个别大队在制作笔录中,问的不知所以然,不能围绕中心目的展开询问。在单位逾期不整改隐患的处罚中,不能问清单位为何不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导致对单位处罚,不能充分考虑单位的主观、客观情况而对应处理。
二是对被处罚主体,处罚告之对象认识不清。如存在对非法人单位进行处罚(即法人单位下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或对个体经营户经营的场所适用单位的处罚的情况。
三是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认识不清的问题。个别大队处罚决定书上告之单位向公安局消防科提出行政复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火灾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制作质量不高的问题。勘查记录中普遍缺乏数据说明,记录中大量使用推定性、模糊性用语。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和平面图不能相互印证。
二是调查询问、勘查现场不细的问题。勘查记录缺少用数据记录现场情况,不能全面反映现场情况。调查询问不能对知情人全面取证。
三是随意出具法律文书的问题。个别大队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不依法提出物证),随意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结果给工作带来被动。
(三)执法环境和机制存在的问题
1.在政府干预和个别干警办“人情案”两种因素作用下,昌吉州整体执法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州干警办理的70%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政府领导喊着消防工作重要,可一旦涉及自己的亲朋好友,就让消防绕边走。加之个别干警工作责任心、事业心不强,顶不住说情风的压力或干脆将手中执法权力作为换取个人利益的一种筹码,针对消防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从而直接导致全州消防执法工作力度急待加强局面的形成。
2.消防监督执法到位如何界定的问题。河南“3.5”特大火灾事故对市区两级执法人员适用无过错责任追究确实让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觉得无所适从,究竟消防执法到什么地步才算尽职尽责?按照“3.5”责任追究所规定的执法到位标准,只要发生了群死群伤火灾,就要追究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责任。与此同时,公安消防系统内部超越法律法规和现实的工作要求所安排部署的一个接一个的消防大检查或各种专项治理活动,也为大火后检察、监察、纪检等机关追究消防监督人员刑事、行政、党纪责任埋下了伏笔。按照目前的大排查活动和执法程序要求,每个单位都要查,查一次就要永远跟踪和督办,消防执法就步入了怪圈和陷井,执法的时间越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背负的法律责任就越重,形象的说脖子上的锁套就越紧、越牢,以有限的警力与无限的社会责任进行抗衡,这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管理原则的。
三、以新《消防法》施行为契机,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加快
(一)提高认识,把握机遇,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可以说,消防工作又一次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审时度势、把握机遇,把“文章”做好,把“盘子”做大,把“势”造足。切不可无所作为,痛失良机。要积极争取消防工作在“十一五”计划和城市建设中的位置,找准制约和影响本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用翔实数据,生动的实例,可行的方案,督促政府领导早下决心、下大决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消防事业的整体进步。要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消防工作,特别是做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让领导层了解消防法律,明确法律责任,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消防部门的认识和决心变成领导的认识和行动。各级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加强对违章工程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在签订责任状时,要专门签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要细化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标准,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目标、奖惩的可操作性。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党委、政府监督部门,部门监督基层,层层对上级负责的制度,对那些工作轻浮,善于做表面文章的官僚主义者,应迅速依法惩处。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学习《消防法》为锲机,深刻领会消防法的执法思想精髓,文明规范执法
新《消防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执法的母法和根本大法。其具体条文规定对消防工作方向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公安消防执法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新《消防法》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不断更新观念,转变思维方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以学习新修订《消防法》为契机,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将新《消防法》学透、学精,学以致用。通过系统的学习《消防法》条文,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创新,紧密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找准消防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研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目标、消防工作思路和消防工作措施,以此推动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新发展、新进步。
(三)依托公安机关扩展消防工作的覆盖面和提高执法工作力度,推动消防执法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