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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寿祖,经理。 被告:刘永春,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 被告:丛伟滋,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 被告:刘生洪,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 被告:娄景涛,无业。 被告:党宏哲,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