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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明胶”事件持续发酵,先是四月中旬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一些企业使用皮革废料熬制工业明胶,卖给浙江新昌县药用胶囊生产企业。之后有网友曝光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对“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技术授予发明专利,于是民众愤怒的情绪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转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指责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有害明胶的生产开了“绿灯”。笔者认为,民众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责,实属打错了板子,根源则在于民众尚缺乏真正的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通俗地说就是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拥有的权利。有些知识产权教材比照物权对知识产权下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人对特定的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二是物权人对特定的物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所以,有些人也就想当然地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也拥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直接利用的权利;二是权利人禁止他人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这显然是错误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最大不同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仅仅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其智力成果;而权利人是否可以使用其智力成果,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甚至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明确地规定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中。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8条,在专利领域,专利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就是:如该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则权利人有权防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专利产品;如该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则权利人有权防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通篇都没有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有权直接使用其智力成果。 其实,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这样规定也非常容易理解。比如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即使是淫秽色情作品也应该享有著作权。但是,淫秽色情作品的权利人能够公开发行销售其作品复印件吗?显然不能,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具体到专利领域,对武器弹药等产品及生产方法,也可以授予专利。但是这些技术的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后就可以制造枪支弹药吗?显然也不可以,如果未经批准而制造枪支弹药,则会构成严重犯罪。另外,有很多发明是在在先发明基础上做出的,如果该在后发明和在先发明都获得了专利,实施在后发明就会侵犯在先发明的专利,那么在后发明的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之后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实施其发明吗?显然也不可以,因为他实施其发明还需要获得在先发明权利人的许可。由此可见,特别是在“明胶”事件发生之后,国内民众(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仅仅是给予了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但是并不当然给予权利人自己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 当然,通过“明胶”事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需要进行反思,并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工作制度,以避免民众对专利制度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比如,有的国家专利局在颁发的专利证书上就明确声明:本专利局授予该专利并不代表政府对该专利产品的制造或该专利方法使用的批准或许可。有的国家专利局还在专利证书上声明:本专利的授予并不保障该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商业上的成功。考虑到我国民众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水平,笔者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颁布的专利证书上至少应该做出以下三项不担保声明: 第一,不担保政府批准或许可声明,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项技术授予专利权,并不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批准或许可了该专利产品的制造或该专利方法的使用,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担保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就可以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上述制造或使用的许可。 第二,不担保商业成功的声明,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担保或不保证授予专利的技术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目前,我国非单位专利权人在整体专利权人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经济技术条件和市场分析能力所限,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即使被授予了专利权,也可能没有市场利用价值。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证书作出不担保商业成功的声明,可以使发明创造者增强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风险意识,避免由于对专利制度的误解而导致的损失。 第三,不担保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真实有效的声明,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保证或担保被其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具有真正的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自然不能保证其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是考虑到人的知识和智力能力的有限性和审查资源的稀缺性,任何国家的审查员都不能保证其审查工作百分之百准确,因此,各国通常规定对经过实质审查而授予的发明专利,仅是推定有效。第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发明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仍然可以到专利局或法院将该专利无效掉。这是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从增强民众知识产权意识入手,在专利证书上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技术授予的专利权,并不代表该技术就真正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通过“明胶”事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需要进行反思,并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工作制度,以避免民众对专利制度产生不必要的误解。